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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古青瓷仿制纠纷案

作者:傅 俊 文/供图 来源:中国档案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5日 点击数:

    图为 1918年9月28日,浙江省长公署训令第一九八七号。 (此档案现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

 

 

    浙江省龙泉窑烧制青瓷技艺迄今已有一千余年的历史,以宋元时期最为鼎盛。至清末,业已衰落的青瓷烧制技艺使得宋元古瓷备受追捧。当时在龙泉有不少人盗掘古窑址和古墓寻找古器,亦有民间艺人研究仿制古青瓷,皆欲以此谋利。现今,关于民国早期龙泉仿制古青瓷的记载并不多见,而在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馆藏的龙泉司法档案中留存了一些有关仿制古瓷纠纷的案卷,为我们了解民国早期龙泉仿制古瓷情况提供了难得的信息。

    1918年9月,龙泉大通和银行的当手季克明向龙泉县公署呈递了一份刑事诉状。据该状所述,张锡妹、张水清先后将五件仿制的宋代大窑古瓷,卖给季克明;季克明为转卖图利,以二百五十元全数买下,后查出是假货,无法转售,始知上当。于是,控告张锡妹、张水清以及制瓷人廖献忠串通诈骗。县公署传审相关人员,张锡妹、张水清供称二人分别从廖献忠家拿货,卖了以后给廖钱。而廖献忠则称自己仿制大窑古器,是明仿明卖,并无欺诈,那五件青瓷是张锡妹、张水清以七十元买去,自身没有串通张锡妹等诈骗。

    另有大通和银行李为蛟因季克明被骗,函请警佐派警至廖献忠家将瓷器及未完工的半成品收缴而去。廖献忠因此起诉李为蛟,并递呈至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恳请返还瓷器。据“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浙江省长公署训令第一九八七号”和“民国七年十月四日浙江实业厅指令第一六五七号”,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皆令龙泉县公署查明实情,并指出仿古和伪造不同,若廖献忠果能仿制古代官窑青瓷,理应保护。其所烧仿瓷明定价格,公开出售,也不能以欺诈论。后县知事撤销该案,牌示廖献忠领回被缴的瓷器。但廖献忠以“磁被更换”为由,不愿领回,继续递呈。因档案不全,最终结果无从得知。

    这宗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廖献忠,是龙泉城镇西街人,晚清庠生,因其腿瘸,入仕无望,清末民初开始研究仿古青瓷工艺,取大窑村古窑址残瓷苦心琢磨,反复制作,试验成功,为民国初期龙泉仿制古青瓷之鼻祖。在廖献忠控告李为蛟的刑事诉状中,他自称“剑水贫儒、清朝庠士”。至于研制仿古瓷的缘由,他是这样叙述的:“限先人之无业,痛步履之维艰……是用气愤寒酸,志谋艺业。闻琢中之祭器,实海外之倾心,爰采精泥,以仿古式。”虽是为求生存而研究青瓷,但廖献忠亦明言海外喜好古器亦是其仿古原因之一,未尽之语是仿制古器易于谋求厚利。他在给浙江实业厅的诉状中曾提到,“宋朝龙泉哥弟二窑古磁价目巨大,或香炉一只,花瓶一对,动博数千金。”但宋朝古瓷年代久远,制法早已失传,仿制并非易事。据廖献忠所言,他搜罗阅读各种有关制瓷的书籍,研究十余年。“爰采精泥,东寻美釉,西雇良工”,花费大量资本和功夫,才摸索出独到的仿制工艺。

    廖献忠烧制青瓷的技艺究竟如何?季克明的诉状中言及张锡妹等人骗其购买的青瓷“颜色夺目,一见倾心”。季克明会受骗,除了张锡妹等人高超的骗术外,更在于那五件仿古瓷极其精美的工艺。廖献忠更称自己所制仿古青瓷,“晶莹之色靡殊”“绿翠之形相似”,远近闻名。“虽是新瓷,世窑难仿,可与宋瓷并价”。对龙泉青瓷工艺作出巨大贡献的陶瓷专家陈万里,也曾赞廖献忠所制青瓷为“仿古极精之品”。由此可见廖献忠仿制宋代龙泉哥弟窑青瓷的技艺确实高超,甚至可以假乱真。不管廖献忠仿烧古器究竟是为谋利,还是仿古明卖,又或追寻传统技艺的兴趣,其在烧制仿古青瓷方面的成就不容忽视,对恢复传统制瓷工艺的不懈努力亦值得肯定。

    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关于这宗仿古瓷案件的资料,在记录案件本身以外,也保留了不少地方历史信息,同时也让世人借此了解到民国早期龙泉青瓷传承发展的有关信息。清末民初,龙泉的制瓷工艺虽已普遍衰落,但由于宋代哥弟二窑古瓷颇受海内外追捧,有民间艺人费尽心力研究仿制古瓷,从而产生了一批仿古高手。虽不清楚从技艺的角度而言仿古瓷究竟达到怎样的水平,但从史料描述来看这批仿制品相当精美,足以以假乱真。廖献忠在给浙江实业厅的其他诉状中,也提到自己曾将一些酒杯之类的小件上呈浙江省长公署、浙江实业厅、道尹公署各级机关,并倡议筹款恢复龙泉窑烧制青瓷之事。他表示自己所掌握的工艺愿为国有,“开外国之利源”。浙江省长公署、浙江实业厅对恢复传统技艺亦表示肯定和支持。在民国时期,如廖献忠一般的民间艺人并不鲜见。今日龙泉青瓷的再度繁荣,除了要归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陈万里等陶瓷专家的努力开拓外,还得益于民国时期廖献忠等民间艺人为恢复传统工艺的不断探索。

    在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有不少案件涉及传统技艺,这些档案或多或少地记录了当时龙泉地方传统工艺及其发展情况,保留了珍贵的地方历史记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7月11日 总第2481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h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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