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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5月03日
档案管理学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是指中国 ** 为管理公安机关的档案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体来说,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公安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公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开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其中,包括对公安档案的保密性要求、档案的归档期限及销毁程序、档案使用和开放的机制、档案管理的责任分工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档案的合法、规范管理,防止档案遭到滥用或泄露,同时也促进档案的合理利用和服务社会公众。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档案管理规定一直在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因此在具体应用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是规范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该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和要求。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档案收集、档案保管、档案利用、档案编痕、档案保密和档案销毁等内容。其中,该办法对公安机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例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档案收集计划和记录表,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保管档案时,应当分类存放、制定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落实档案责任制和保密责任制等;在利用档案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等。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档案编痕和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强调了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档案的销毁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据《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的销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过档案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无用、无价值或者不需要长期保存;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不属于应当保存的文件;经过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备案;没有保密和其他限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销毁程序包括: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编制销毁计划和销毁清册;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合规、高效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外提供或者利用档案,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等涉密内容。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一、什么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
1、当地的人才中心。
2、当地的教育局。
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
二、档案管理证明怎么开:
1、持身份证、报到证到人才中心或原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2、原则上由本人前来办理档案调出,确需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证件;
3、结清档案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法律分析: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 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一、什么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
1、当地的人才中心。
2、当地的教育局。
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
二、档案管理证明怎么开:
1、持身份证、报到证到人才中心或原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2、原则上由本人前来办理档案调出,确需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证件;
3、结清档案管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