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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03日
档案管理学
房地产项目档案管理是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从项目立项到项目交付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前期档案: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环境评估、规划选址、水土保持、消防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文件材料。
2. 建设档案: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如招投标)材料、监理材料、施工图纸和竣工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材料、声像材料等。
3. 合同档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 财务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概算、预算、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结算档案等。
5. 验收档案:包括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如预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6. 其他档案:可能包括针对项目特殊情况而形成的专门档案,如质量监督站形成的文件材料、工程事故分析记录及处理方案等。
为了确保这些档案得到妥善的保管,一般应遵循档案形成的自然规律,制定科学的档案管理办法,以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同时,对于电子档案管理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及可维护性。此外,档案的利用服务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提供高效、快捷的档案利用服务,并注重保护档案的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以咨询房地产企业工作人员。
房地产权属档案业务管理的内容(了解)
一般指权属档案馆(室)的业务工作,其内容包括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六项工作。通常称为权属档案工作六个业务环节。也可以将“检索”、“编研”从“利用”中分离出来,“异动管理”从“整理”中分离出来,成为九个业务环节。
(一)收集
通过房地产权属总登记,全面收集各种权属证书及有关证件;通过日常办理的正常的转移变更登记、房产交易业务,收集房地产转移、变更等方面的情况;通过与基层房地产管理经营部门的业务联系,收集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的增减变动情况;通过与城建、规划、拆迁、司法等有关部门和自管单位建立的工作制度及经常的联系,收集有关产籍的文书、资料,及时掌握整个房地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整理
权属档案整理工作是指将档案由零乱到系统的过程,是权属档案工作的基础。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三)鉴定
随着时间推移,权属档案数量日益增多,有些权属档案失去保存价值,需要对档案进行去粗取精的鉴别工作,这就是权属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保管
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因素都能使权属档案遭到破坏,为了更长远的利用权属档案,需要延长权属档案的寿命,保证权属档案的完整安全,这就是权属档案的保管工作。保管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五)检索
权属档案是按照一定方法整理和保管的,而利用权属档案,则是有特定的目的和要求。需要编制检索工具,从各种途径揭示权属档案的内容和成份,供利用者利用,这就是权属档案检索工作。
(六)编研
为了保护权属档案的原件和满足更多的利用者利用权属档案,需对权属档案史料进行我研究,这就是权属档案的编研工作。
(七)统计
为了科学管理权属档案,需要了解权属档案和权属档案工作的情况,必须对权属档案和权属档案工作状况进行数量的统计、分析、研究,这就是权属档案的统计工作。
(八)异动管理
为了动态管理权属档案,产权转移变更后,必须对权属档案进行异动整理和统计,建立与实际一致的档案,这就是权属档案的异动管理工作。
(九)利用
保存权属档案的目的,是为各项工作提供利用。为满足利用者需求,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向利用者介绍权属档案馆(室)库藏,提供利用。这就形成了权属档案利用工作。
权属档案工作业务的九个环节,担负着不同任务,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是一个有机整体。从基本作用来看,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编研、统计、异动管理等环节,实际上为利用工作创造条件,是基础工作,因此,业务工作内容也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
例题部分:
例题1:房地产档案资料是由( )组成。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地产有关证明和文件
C.房地产卡片
D.地籍图
E、房地产权属账册
答案:ABCE
解析:地籍图不是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
例题2:房地产平面图包括( )。
A、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
B、房产分幅平面图
C.房产分丘平面图
D.地籍图
E、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答案:ABCE
解析:地籍图不是房地产平面图的组成部分。
例题3:( )是权属档案的生命。
A、动态性
B、专业性
C.真实性
D.完整性
答案:C
解析:真实性是权属档案的生命,也是发挥档案的现实效用的基础和前提。
例题4:下列能表现权属档案的凭证和参考作用的是( )。
A、房产经纪
B、落实政策
C.旧城改造
D.编史修志
E、房地征税
答案:BCDE
解析:房产经纪,是不能表现权属档案的凭证和参考作用。
例题5: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为单元建档。(2005年试题)
A.街道
B.房号
C.幢
D.丘
答案:D
解析:《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例题6:下列属于权属档案工作业务的环节的是( )。
A、收集
B、计算
C.整理
D.鉴定
E、检索
答案:ACDE
解析:计算不属于权属档案工作业务的环节。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内容(熟悉)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房地产档案资料是由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有关证明和文件、房地产卡片、房地产权属账册(表、簿册)四方面组成。
(一)房地产平面图
房地产平面图是一种反映房屋、土地现状的专业图。房地产平面图是由测绘专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和程序勘测和绘制出反映城市房屋和土地的分布、占有、使用等方面情况的专用性图纸。房地产平面图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二)房地产有关证明和文件
有关证明文件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这些证明和文件主要记录和反映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的历史演变和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处理结果及其过程等方面的情况,是审查和确定房地产权属的重要依据。以下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1)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1)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3)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4)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2)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3)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4)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5)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三)房地产卡片
房地产卡片是对房地产权利人的情况、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以及产权来源等情况扼要摘录而制作的一种卡片。它按房地产产籍地号(丘号)顺序,以一处房屋坐落中的每幢房屋为单位而填制的。
(四)房地产登记簿册
房地产簿册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中根据工作需要而分类编制的各种表册的总称。
房地产产籍资料的各项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并应及时进行异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 (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 (五)竣工结(决)算报告; (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 (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1.调配申请及批文; 2.使用协议; 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 (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 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 2.职工住房档案; 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 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年度测评报告; 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第十一条 房地产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档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档;权属档案应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档案馆或者确属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但须经产权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 (二)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按照国家《科技档案案卷标准》有关规定归档;除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保存缩微品及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产权人以年度为单位,及时收集、保存和移交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并在国家法定法规的期限内完成归档;有隶属关系的各产权人,其档案移交工作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 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及使用管理档案。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房地产档案与现状不符时,产权人应及时变更档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档案不完备的,产权人应组织力量补制。 第十五条 权属档案应永久保存,建筑物续存期间应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由产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六条 档案销毁需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经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档案销毁后应保存销毁清单。 第十七条 产权人对所移交的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调阅、抄录、复制房地产档案的,应经产权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结合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和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31 10:56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房地产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房地产档案的; (三)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单位及其他按照规定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管理范围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