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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整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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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6-22 15: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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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档案整理情况的通报:

      为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做好区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有关文件规定(详见附件1),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集中管理本单位的人事档案,故请目前在高新区人才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评估是否具备自行管理人事档案条件。对于有条件自行管理员工人事档案的,可按照人事档案转递要求将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转递至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并在我中心办理单位档案户注销手续。

      (一)档案转出业务流程

      携带材料:调档函、单位介绍信、档案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办理还需持委托书及双方代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高新区政务大厅1楼23-40号人社通办窗口

      (二)单位档案户注销业务流程

      携带材料:持单位介绍信(注明办理档案户注销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高新区政务大厅1楼23-40号人社通办窗口

      二、已迁出高新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因各种原因,目前已迁出高新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尽快将员工人事档案转移至归属地档案托管机构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自行管理。

      (一)档案转出业务流程

      携带材料:调档函、单位介绍信、档案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办理还需持委托书及双方代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高新区政务大厅1楼23-40号人社通办窗口

      (二)单位档案户注销业务流程

      携带材料:持单位介绍信(注明办理档案户注销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高新区政务大厅1楼23-40号人社通办窗口

      三、暂不具备自行管理人事档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对于暂不具备自行管理人事档案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委托我中心代管员工人事档案,应配合进行以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人事档案整理

      1、各单位应尽快和高新人才中心重新签订《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代管协议书》,今后如单位工商税务关系、单位专管员、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前来业务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对档案托管户下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核查清理。各单位在签订《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代管协议书》同时,应递交在职员工名单(电子版),由高新人才中心负责与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于核查出的已离职人员,由单位尽快通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办理流程

      携带材料:单位专管员持已签字盖章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代管协议书》(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在职员工名单(电子版)。

      办理地点:高新区各政务服务站点(详见附件4)。

      办理时间: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2月30日(工作日)

      (二)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工作

      1、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档案托管单位应加强存档人员人事档案的整理收集工作,按照人事档案(十大类材料详见附件3)种类,按年度进行收集、整理,每年一季度报送高新人才中心予以归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归档的视同为无归档材料,相关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2、办理流程

      携带材料:单位介绍信、应归档材料、归档人员明细表。

      办理地点:高新区各政务服务站点(详见附件4)。

      办理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工作日)

      (三)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办公厅发〔2018〕102号)文件安排,目前正在逐步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构建省级集中、全国联网的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格局。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对接高新人才中心进行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的数字化工作,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数字化标准可参考有关标准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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