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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6-25 14:49:44
1679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确保土地确权登记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工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土地确权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标准见《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六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特殊载体类三大类。土地确权登记档案作为立档单位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进行整理。
第七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综合管理类文件,应按年度组卷。确权登记类文件,其中综合性材料以村(社区)为单位按问题整理;涉及农民个人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以农户为单位采取“一户一档”形式,进行整理组卷。纠纷调处档案按一案一卷组卷。
第八条特殊载体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整理。
第九条土地确权登记档案档号格式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
类别号分别为:综合管理类(GL)、确权登记类(DJ)、特殊载体类(TS),类别先后以此为序。
例:0010-DJ-05表示某单位全宗确权登记类档案第5卷。
第十条归档文件应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录音、录像材料要确保载体有效;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数据以及航空(卫星)照片、遥感数据应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归档时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注明。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资金,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其它相关设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土地确权登记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农业局与市档案局要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工作进行验收,省农业厅和省档案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确权登记档案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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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确保土地确权登记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工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土地确权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10年,具体划分标准见《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六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特殊载体类三大类。土地确权登记档案作为立档单位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进行整理。
第七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综合管理类文件,应按年度组卷。确权登记类文件,其中综合性材料以村(社区)为单位按问题整理;涉及农民个人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以农户为单位采取“一户一档”形式,进行整理组卷。纠纷调处档案按一案一卷组卷。
第八条特殊载体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整理。
第九条土地确权登记档案档号格式为: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
类别号分别为:综合管理类(GL)、确权登记类(DJ)、特殊载体类(TS),类别先后以此为序。
例:0010-DJ-05表示某单位全宗确权登记类档案第5卷。
第十条归档文件应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录音、录像材料要确保载体有效;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数据以及航空(卫星)照片、遥感数据应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归档时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注明。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登记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保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资金,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其它相关设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土地确权登记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农业局与市档案局要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整理工作进行验收,省农业厅和省档案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六条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确权登记档案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