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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01 15: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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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行政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复印件。如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应经行政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行政部门以复印件归档。
2.各分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总公司行政部统一制定,分公司行政部门自行管理。
第二章 文件、档案整理
第三条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根据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过抽查,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科室。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
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送行政部门签收后,将文件归档处理。
第四条 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3.文件如有皱褶、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补整、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五条 档案分类应根据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然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第六条 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如果因案件较多、三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三级之后增设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也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第七条 同一“小类”(或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个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类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第八条 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第九条 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1——E1E2
其中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案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四章 档案名称及编号
第十条 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第十一条 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少及增长情形斟酌决定。
第十二条 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第十四条 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十五条 档案编号
1.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以此来编列档案号。
2.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案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3.档案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多件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案号。
4.档案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档案,应将档案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第五章 档案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案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第十七条 档案夹的背脊应标明档案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十八条 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
(5)财务报表。
(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7)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8)工程设计图。
(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十年保存
(1)预算、决算书类。
(2)会计凭证。
(3)事业计划资料。
(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五年保存
(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一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各种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第六章 档案调阅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调阅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向档案保管人员调阅。
第二十条 调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调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经理级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案卷不许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到“档案调阅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档案调阅单”上填注借出日期,然后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档案调阅单”例按归还日期先后整理,以备催还。
第二十三条 调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四条 调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调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调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二十八条 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入档案夹。“档案调阅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调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借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第七章 档案清理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顾及时擦拭档案架,保持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到保存期限者,给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并于目录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第三十一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目录表”上注明在其保留文件,并在上注明部分销毁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失去作用的档案进行销毁或用碎纸机进行处理,销毁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定,确定销毁档案材料已列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指派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一)档案索引表
序号
档案号
档案名称
建档日期
储存位置
档案内容
处理
(二)档案明细表
全
宗
号
目
录
案
卷
移出
归还
日
期
单位名称
经手人姓名
管理人员签字
管理
人员签字
(三)档案调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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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
档案扫描档案管理软件系统
TEL:13949083182
一、档案管理工作模板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行政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复印件。如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应经行政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行政部门以复印件归档。
2.各分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总公司行政部统一制定,分公司行政部门自行管理。
第二章 文件、档案整理
第三条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根据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过抽查,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科室。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
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送行政部门签收后,将文件归档处理。
第四条 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3.文件如有皱褶、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补整、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三章 档案分类
第五条 档案分类应根据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然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第六条 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如果因案件较多、三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三级之后增设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也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第七条 同一“小类”(或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个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类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第八条 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第九条 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1——E1E2
其中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案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四章 档案名称及编号
第十条 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第十一条 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少及增长情形斟酌决定。
第十二条 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第十三条 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第十四条 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十五条 档案编号
1.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以此来编列档案号。
2.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案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3.档案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多件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案号。
4.档案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档案,应将档案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第五章 档案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案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第十七条 档案夹的背脊应标明档案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十八条 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
(5)财务报表。
(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7)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8)工程设计图。
(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十年保存
(1)预算、决算书类。
(2)会计凭证。
(3)事业计划资料。
(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五年保存
(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一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各种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第六章 档案调阅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调阅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向档案保管人员调阅。
第二十条 调阅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必须在档案调阅登记簿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经理级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第二十一条 案卷不许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到“档案调阅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档案调阅单”上填注借出日期,然后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档案调阅单”例按归还日期先后整理,以备催还。
第二十三条 调阅期限不得超过两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四条 调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调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调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二十八条 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入档案夹。“档案调阅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调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借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第七章 档案清理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顾及时擦拭档案架,保持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到保存期限者,给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并于目录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第三十一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目录表”上注明在其保留文件,并在上注明部分销毁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档案材料的数量、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失去作用的档案进行销毁或用碎纸机进行处理,销毁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定,确定销毁档案材料已列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 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指派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二、档案管理工具表单
(一)档案索引表
序号
档案号
档案名称
建档日期
储存位置
档案内容
处理
(二)档案明细表
全
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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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号
案
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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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单位名称
经手人姓名
管理人员签字
日
期
管理
人员签字
(三)档案调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