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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2022-07-27 17:13:05
2035
根据最新人事档案整理标准,人事档案整理主要包括十大类,分别是:履历材料,自传及个人报告事项,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参加培训资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政审、两代表一委员登记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加且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下面我就针对十大类分别细说一下主要要有的:
第一类,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88版,99版);
第二类,自传及个人报告事项。个人报告事项主要针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以及所有人自传等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扶贫的鉴定材料,工作调动鉴定,转业鉴定,个人审计等材料。
第四类,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参加培训等材料。
(1)学历。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大学学习成绩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等。
(2)职称材料。专业技术呈报表,评审表,任职文件,资格证书等等。
(3)科研成果。创造发明,发表的论文等。
(4)培训材料。主要包括1997年以来参加两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培训的须有相应培训材料,新进人员培训考核表等。
第五类,政审材料。参加工作的政审材料以及关于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形成材料。
第六类,党团资料。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等。
第七类,奖励材料。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审批表,获县处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中形成的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政审,两代表一委员材料。
(1)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确定表,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等。
(2)任免。聘用文件,合同,新近人员录用审批表,转正定级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等。
(3)出国政审。现在不要求装进档案。
(4)两代表一委员。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群众代表团,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行程的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等。
第十类,其他。包括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体检报告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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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人事档案整理标准,人事档案整理主要包括十大类,分别是:履历材料,自传及个人报告事项,鉴定、考察、考核材料,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参加培训资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政审、两代表一委员登记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加且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下面我就针对十大类分别细说一下主要要有的:
第一类,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88版,99版);
第二类,自传及个人报告事项。个人报告事项主要针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填写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以及所有人自传等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扶贫的鉴定材料,工作调动鉴定,转业鉴定,个人审计等材料。
第四类,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参加培训等材料。
(1)学历。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大学学习成绩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等。
(2)职称材料。专业技术呈报表,评审表,任职文件,资格证书等等。
(3)科研成果。创造发明,发表的论文等。
(4)培训材料。主要包括1997年以来参加两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培训的须有相应培训材料,新进人员培训考核表等。
第五类,政审材料。参加工作的政审材料以及关于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形成材料。
第六类,党团资料。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等。
第七类,奖励材料。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审批表,获县处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中形成的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政审,两代表一委员材料。
(1)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确定表,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等。
(2)任免。聘用文件,合同,新近人员录用审批表,转正定级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等。
(3)出国政审。现在不要求装进档案。
(4)两代表一委员。包括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群众代表团,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行程的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等。
第十类,其他。包括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体检报告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