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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数字档案馆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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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宜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委发〔2010〕15号),设立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机构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或拟订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会。
(八)协调中央、省属及外地在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能科室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发文、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信息工作;负责国资系统和机关扶贫工作;承办新闻发言人日常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协调;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承担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政策文稿审核协调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综合政务调研;负责年鉴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撰写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投资规划科。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所监管企业招商引资等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经营评价考核科。
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加强经营业绩目标管理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对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规范的财会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其指标体系;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产权监管科。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审核企业融资、担保事项;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承办国有企业混改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企业改革科。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研究提出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大集团的改革措施;承办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重组的审核;指导协调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办市政府出资组建新方案制订工作;承担国有企业改革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补差工作;协调中央、省及外地在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资国企监督科。
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投资、重要专项资金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的调查和督察督办;负责有关监督成果利用工作,分类核查、处置、督办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所监管企业有关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董事会工作科。
拟订向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派出董事、监事,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负责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及考核评价,负责组建并动态调整外部董事人才库;考察推荐董事、外部(独立)董事等国有股权代表人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党建工作科。
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国有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统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指导和配合做好所监管企业及市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协助管理中央、省和外地在宜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国资委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科技创新科。
负责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协调落实重大科技政策项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国资系统数字经济战略、规划和相关办法,支持推动国资系统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研究和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品牌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社会责任科(信访工作科)。
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机关信访维稳工作,指导和联系所监管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党的思想建设、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承担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对口联系村、社区工作及志愿者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关心下一代、双拥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含委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及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管理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委领导班子、县级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的集中性教育活动和中心工作;承担巡察日常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信息
单位负责人:向俊革
办公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八号(市政府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邮
编:644002
办公电话: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
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4、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扩展资料
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残疾证的管理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证
您好:残疾证的八大好处是:
1、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
2、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
3、市内公共汽车免费。
4、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5、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6、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7、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8、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
还有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到大医院看病可能只收15%免税。
由于每个残疾人的经济条件,家庭状况,身体情况以及所在地的发展等条件都不同,因此每个人每月能拿的补贴也不相同,有的甚至会相差很大。以残疾程度为例,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可享受护理补贴,但三四级肢体残疾人就没有护理补贴。个人家庭情况为例,如果本人家庭情况较好,即使本人是重残,但也有可能享受不到低保和两项补贴,但如果本人家庭情况较差,就算本人是轻残,也可能享受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以所在地为例,每个所在地不同的残疾人,其享受的补贴待遇也不同,例如上海的低保标准为970元/月,河南的低保标准,城乡仅为250元/月和142元/月。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当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将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同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36012119701121001343残疾等级代码,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号码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 1二级: 2三级: 3四级: 4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残疾证优惠有: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
3、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4、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残疾证管理使用: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社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登记入档。
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残疾人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地下综合管廊及其相关设施。
国防工业、军事管理区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保障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内管线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鼓励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方案批文、档案报送责任书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了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及现状资料,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设计方案。
当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资料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明地下管线情况。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并向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将竣工测量成果提交地下管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系统更新。
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数据建库导则》。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数据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