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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服务
法律分析: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一、什么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
1、当地的人才中心。
2、当地的教育局。
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
二、档案管理证明怎么开:
1、持身份证、报到证到人才中心或原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2、原则上由本人前来办理档案调出,确需他人代办的,需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证件;
3、结清档案管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法律分析:派出所档案一般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派出所档案一般按照年度、案卷内容、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年度内办结的按照年度立卷,未办结的跨年度的按照发生受理的年度归档。(这和文书不同,文书是在结办年归档),根据派出所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基础和档案分类方法。我们以二层分类法,具体设置为 年度、保管期限。我们的专业档案也就是这里的业务档案和户籍档案。业务档案的标示为PY。其中P标志是派出所,Y是业务档案的意思。在业务下面的种类用数字标识。分别为重点人口卷(PY1),侦查卷(PY2),治安管理处罚卷PY3,耳目卷PY4,事故卷PY5,船舶卷PY6,特业PY7,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PY8,备查卷PY9。四类分子档案PY10。治安综合治理卷PH11,户籍档案标识为(PH)。种类用数字表示,常住户口PH1,暂住PH2,船民PH3,居民身份证卷PH4。
法律依据:《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 第六条 公安业务文书的分类和立卷,坚持“一案一卷”的原则。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要齐全完整,并要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内部使用的文书以及秘密侦察材料分别组成正卷和副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声像档案的科学管理,便于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声像档案是指公安机关在工作活动中,以感光或磁性等材料为载体,用摄、录等手段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影片、磁盘、光盘等材料。第三条 公安声像档案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真实的历史记录,对于研究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价值。第四条 公安声像档案实行由业务部门整理、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第二章 声像档案归档范围第五条 凡是公安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均应归档。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视察、指导本单位和本地区公安工作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上级公安机关和本地区在组织实施重大行动、活动及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机关领导人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在警卫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所形成的声像材料;
(六)在重要专业和大型群体活动中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七)在对内、对外的宣传、出版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八)在各项公安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九)在公安系统重大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十)本机关历任领导人,英模照片,机关办公地址变迁照片和录像;
(十一)在重要通信联络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十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归档第六条 公安声像档案的整理和接收
(一)公安声像档案中照片必须由正片、负片(底片)及文字说明三个部分组成,同时归档。正片要装入像册,负片要装袋,一张一袋,正、负片要分别存放。但分类、标号要一致,每组照片的说明文字要完整(拍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拍摄者)、简练准确;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即经过视、音频处理编辑过的成品)、原件,内容完整,图像清晰,数据准确,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保持历史原貌和自然形成规律;
(三)公安声档案以盘、合、本、张为保管单位;
(四)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摄、录工作完成后,经过整理加工,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五)公安声像档案中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影片要装盒保存,保证磁带不变形;
(六)公安声像档案归档时要填写《移交登记表》,包括项目、单位、地点、作者、题名、形成时间、磁带型号、带号、技术质量、盘数、使用机器型号、批准人、磁带销磁次数等内容,作为归档的依据。第四章 声像档案的保护与管理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分类编目管理
(一)归档后的声像档案要划分类别和编制目录。类别号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S作为代号,S后加阿拉伯数字:S1是照片档案,S2是录音带;S3是录像带,S4是影片,S5……;并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定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
(二)公安声像档案的案卷,要按同一会议,同一活动,同一案件,同一项目为单位立卷,分别编写案卷号,案卷号不得重复;
(三)保管公安声像档案要设置专用库房,配备必要的声像装具设备。专用库房温度应保持在14-22℃,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60%,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保存底片的设备内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之间,要有防盗、防火、防尘、防磁化、防光和温、湿度调节等设施,并要经常保持清洁,防虫蛀、霉变;
(四)公安声像档案的带式载体档案每隔一年重绕一次;照片正片和负片每隔一年检查一次,发现有变质、损坏迹象的要及时修补和复制。第五章 声像档案利用第八条 公安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的目的在于为领导决策和各业务部门提供有效服务。
(一)档案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声像档案检索工具和专门阅览场所;
(二)档案部门要配备专职研究人员,系统地整理加工声像资料,充分开发声像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利用工作;
(三)档案部门要围绕公安中心工作,编制专题目录、索引、资料介绍等;
(四)档案部门要为侦破大案、要案、编史修志、专题教育提供声像资料。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分两类,包括一般档案分类,如文书、大事记等,另外是其专业档案,如诉讼档案等。3HmisPSdoc是公安文档管理系统。
参考搜索:绍林科技档案管理
法律分析: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 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