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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13日
档案整理服务
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建议如下:
一、司法保障与司法保护相结合。招商引资需要“五湖四海请进来”,来者为客,迎客当需“扫院净屋”。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往往是地区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倡和依法保护“契约精神”更能让投资者放心、安心。
二、开门纳谏与出门建议相结合。要把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家在内等各方面的经营者请进来,虚心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对涉诉信访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访诉求,须由一把手亲自接待,梳理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
三、加强审管联动,进一步塑造营商服务新形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完成与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对接,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加强窗口从业人员作风整顿,加大纪检、宣传、督查等部门与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联动力度。
出台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办事指南,推动各级审批服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标准公布、受理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着力营造“清、亲、诺”营商服务良好环境。
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打造营商服务新格局。加快政务服务体系改革,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为目标,建立“不打烊”智能服务体系,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尽量让企业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深化“一窗”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开办银行网点代办等创新举措,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办事成本。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要求全面落实及时清理规范制度、及时报告公布制度,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台账定期报送制度、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制度。
强化政策解读,梳理涉企政策核心条款和落地流程图,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会同相关单位开展金融服务、税费减免、就业创业等涉企政策宣讲,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
导语:民营企业档案,是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企业发展和国家、社会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民营企业档案反映了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历程,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信息资源,也是企业文化的积淀。
一、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我市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整个经济领域比例越来越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国营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与民营企业自身重要地位不相符的是,我市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还非常滞后,大多数企业还没建立标准化档案室,还存在着疏于档案管理工作,重生产、轻管理,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等问题,企业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保管不安全、利用不方便已成为制约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究其根本原因在于:
1. 思想认识不足
民营企业领导,特别是刚刚起步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对企业建档工作未加以重视。
档案形成者的档案意识比较淡薄,对工作涉及的内容没有日后作为档案保存的概念,缺乏对档案工作意义及其重要性的理解。不了解档案材料管理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在档案书写、纸张、内容上出现不规范现象,对一些原始材料处理不当。在收集材料的过程中事不关己或者敷衍了事。
2. 档案材料收集不及时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档案形成者或者形成部门经常无意或者不愿将自己保管的材料交给档案收集者或档案管理部门,使得档案材料的收集不能做到及时、全面、规范。
3. 档案事业人员经费不足
由于民营企业自身人员流动性较大,档案整理工作经常是办公室人员兼职,而且容易变动,导致对档案整理的连续性、材料收集的全面性造成影响。同时,由于未加重视造成档案用房狭小,管理设备陈旧,管理技术落后,使得已有的一些档案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制约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4. 档案人员业务水平有限
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及其他种种原因,从事档案工作人员进修学习的机会较少,甚至未进行专业学习就从事档案工作。平时也未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基础知识差,相关学科知识缺乏,管理水平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
二、做好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处
1. 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资质认证、融资上市、会计审计、项目验收等环节中需要提供大量的档案资料作为凭证和参考。档案工作做得不好,档案资料丢失严重,关键时刻拿不出原始的档案资料,常常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不少民营企业都曾有过这样惨痛的教训。做好档案工作的第一个好处就是能够为企业积累丰富的档案资料,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2. 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做好档案工作,不仅使档案管理更加完善,而且通过这一基础管理促进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木桶法则”告诉我们,一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板的高度。档案工作对于民营企业,就犹如桶上的一块板与整个木桶的关系。没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民营企业的管理就会出现难以弥补的漏洞,而这一漏洞很可能就是制约企业整体效益的一块“短板”。
3. 建立企业诚信
企业诚信必须建立在实实在在的信用信息基础上,档案是公认的信用信息的核心资源。完善的档案管理可以为企业提供社会需要的信用信息,是展示企业诚信的一个窗口,如果企业能系统地保存有关企业资质、企业历史、合同协议、财务账册、纳税记录以及反映企业社会良好评价的证件和文字图片等材料,就会使人们对企业信用有直观的`印象,从心理上赢得客户的信任。
4. 保存企业历史
民营企业档案是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一套完整的档案就是一部企业发展历史的教科书,可以再现民营企业创业的艰辛、成长的脚步,可以总结企业失败的教训。民营企业做好档案工作就是在保存民营企业的发展历史。
三、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
我市紧紧围绕全市发展民营经济总体战略部署,坚持以发展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以企业需求为根本,不断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
1.加大档案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档案意识
要使档案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得到很好的延伸,就必须在思想观念上实现大的转变。为此,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对社会、对企业进行档案法制、档案工作重要意义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宣教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民企建档的全过程,按照“经济建设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的指导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实践证明,对民营企业开展面对面的个案宣传,是保证宣传效果的最好手段和方法。
2. 勇于开拓创新,实现多元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开展,单靠面上的简单宣传不行,靠行政的强制手段也不行,只有通过提供及时的档案法规信息、通过加强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标准的研究和组织,向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档案管理技术规范标准,以便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同
时,应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协会的建立,充分发挥企业档案工作协会的作用,利用协会,提升自律能力,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座谈、交流,充分利用这一民间组织与档案行政部门联系、沟通、传递需求信息,使之在民营企业与档案职能部门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3. 强化服务,优化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发展环境
民营企业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千头万绪,在这种状态下开展档案工作,存在着许多自身难以解决或无力解决的问题。为从根本上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我们积极转变职能,瞄准影响民企档案工作的难点问题,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致力于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一流的服务。
未来民营企业的竞争是科技的竞争也是管理的竞争。民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如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企业就不能更快的发展。档案工作者要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只有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新思路,找准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入点,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尊重市场规律、崇尚发展创新、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营商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舆论监督。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与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鼓励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九条 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自愿原则迁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迁移;
(二)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
(三)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
(四)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五)其他危害企业自愿迁移的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第十二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深入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 1、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在实现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2、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在已实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网上转递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
3、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4、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5、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6、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
7、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
8、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9、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10、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
11、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
12、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法律依据
《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规定 1、进一步推行“异地通办”
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2、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3、进一步深化“网上服务”
优化群众办事体验,运用交管大数据服务民生、赋能经济、保障安全,不断提升“互联网+交管政务”服务水平,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九条 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推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第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整合公共交易平台,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