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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12日
档案整理服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只有与时俱进,采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抓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以提高档案质量,才能更高效地为人事干部工作服务。而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是否齐全规范,将直接影响着干部人事档案的质量。因此,做好收集与整理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档案材料的收集是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之关键
1.主动收集。目前,有些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个人的档案意识淡薄,材料产生后把材料据为己有,不及时移交管档部门。因此,作为管档部门要随时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产生的信息,应主动深入材料形成部门收集归档,不能被动等待,避免材料形成时间过长未及时收集或经办人员岗位变动造成档案材料丢失。
2.建立部门人员网络联系图,重点收集。管档人员建立部门人员网络联系图,各部门设立一名联络员,再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分类法的十项分类,拟出十类重点收集的材料。如:三类考核材料,四类学籍材料、职称评聘材料、培训材料,五类政审材料,六类加入党团组织材料,九类工资材料、干部任免材料、调动录用材料、聘用合同书及退休审批表等重要材料,及时与联络员联系,尽快收集归档,以防止散落在部门或个人手中,从而影响档案的完整性。
3.追踪收集与经常收集。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关注个人基本信息,随时掌握所有人员的变化情况,工作中做到“口勤、腿勤、手勤”。如:学历深造、参加各类培训所掌握的技能、出国等相关信息,广泛收集材料。对新进入单位人员,要认真审查档案材料,发现缺漏的材料,要及时与相关人员或单位取得联系,尽快把所缺材料补齐入档,避免时间过长造成档案材料无法收集归档。
二、档案材料的整理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之基础
1.材料鉴定。凡需组织审查盖章或个人签字的,一定要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档。如收集时发现未盖章或签字的,应及时与归档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尽量避免长时间摆放或先归档不及时完善手续,导致材料形成不归范。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转送或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对弄虚作假者坚决反对,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2.技术加工,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对折皱、破损的材料进行裱糊,对过长或过宽的材料,在不影响或损害档案材料文字内容和保持档案历史原貌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裁剪。裁剪时注意上下左右,避免裁到内容,如内容太多会被裁到可对档案材料进行折叠后贴在备用纸上,做到裁剪仔细。对小于档案规格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加边或包边,加边后的档案材料上、下、左、右边沿要和本卷其它材料相等。装订整齐,高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技术加工,严把技术质量关,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方便利用。
3.及时、准确做好目录,录入计算机。对于每年每个人常规产生的档案材料,如年度考核表、工资晋升表,可进行集中整理,而对于年中不定期产生的材料,可采取随时产生随时整理的方式,及时装入档案,以避免材料的丢失,确保档案的完整。
三、档案从业者的职业素质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之必须
1.人事档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考核中明确指出:档案管理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作风正派、脚踏实地、责任心强,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引自己的工作,起好党员模范先锋带头作用,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人事档案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考核中要求:档案人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熟练掌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整理、提供利用以及档案的保管保护知识和技能。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要不断学习人事工作及档案工作方面的新政策、新知识、新理论、新规范、新技术,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要有一定的学习能力,才能准确领会、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及理论指导。档案人员要经常与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联系,开展好档案材料收集工作。要完成好这些工作,都需要我们的档案人员有较好的协调与沟通能力,并且具有极强的工作责任意识,把当前档案工作局面变被动为主动,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档案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现代化管理技术并能熟练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3.人事档案工作具有保密性、服务性。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一丝不苟,乐于奉献。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要不断思考、勇于创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适合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措施,以便更好地为人事干部工作服务。
一、档案整理
1、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袋”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2、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项目包括:文件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备注(注明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彩色隔页纸打印,区分各类档案位置。
3、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4、卷内文件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
5、装袋: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袋。
6、党员档案袋由市直工委统一印制。
二、档案保管
1、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原件交本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复制件由支部保存在党员档案中。
2、本支部确定一名委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3、本支部要有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4、档案材料均采用无酸纸制作,符合档案安全保管保护要求。
5、党员档案管理可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6、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本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扩展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的特点:
1、突出的依据凭证性
依据凭证性,是合同档案最突出也是重要的特点,意思是说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以及权利义务的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等,都必须完全地、唯一地依据合同档案,否则,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于具有这一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档案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这点特点需要引起广大经营者、管理部门以及档案工作者的重视。
2、形式与内容的规范性程序较高
合同要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自身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许可性,即对于合同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该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无效合同。
在诉讼中,要证明一个合同法律效力的成立,就应当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去加以证明。而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生的“证据灭失”问题。
原因正是对合同形式与内容的规范性要求不甚了解,以致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缺失了合同档案的若干组成部分,造成合同档案法律效力的部分乃至全部的丧失,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时效性强
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时间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民法》等许多相关法律对在合同的要约、承诺、履行以及争议解决各个不同阶段内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各种权力、义务的存在与消灭等均有所规定,可以说时效性特征贯穿于合同始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 履历材料;第二类 自传材料;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七类的奖励材料;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二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十三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第二十六条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第二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第二十九条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做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做。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眼线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相连接。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红字。5、卷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6、字体与军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二、档案袋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卷面安排。
一、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1、党员干部本人基本情况;
2、党员干部家庭成员情况;
3、党员干部财产收入情况;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按《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填报说明中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填写);
5、其它资料。
二、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三、廉政档案的填报要求
1、建档对象填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表内所列项目、各个栏口需按要求认真填全,于7月16日前交局纪检监察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jsycsly@163.com。
2、建档对象本人填报的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要求实事求是,不得隐瞒。
3、廉政档案填报内容的动态情况要在事发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
扩展资料:
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1、廉政档案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廉政档案管理的同志,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依纪依法、全面准确、规范安全。
2、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需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情况和意见时,必须经局纪检监察工作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调阅廉政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或泄露廉政档案中的有关信息。
3、廉政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更新维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准确性。
4、廉政档案的信息登记报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年度党风廉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凡有不如实填写、不按时报送或不及时汇报个人重大事项情况等现象和行为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五大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依规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以及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法律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