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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3日
档案整理服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三十年、十年。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整理,就是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根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把档案整理成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有序体系的业务活动。
档案整理的基本流程包括:确定档案整理单位、揭示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档案先后次序、为档案提供唯一标识符、编制检索工具,也就是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与编目等五个步骤。
01组件(卷)
档案整理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档案的基本整理单位,即组件或组卷,以此明确件(卷)的构成以及件(卷)内的排序。
在件的构成中,对于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一张照片、一盒录音、一盘录像、一件实物即为一件。文书档案件的构成要复杂一些,收文一般包括文件处理单、文件正本,发文一般包括文件正本、发文稿纸、定稿、重要文件历次修改稿等,各种稿本往往还会包括正文、附件。在件内排序时要求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有文件处理单或发文稿纸的,文件处理单在前、收文在后,正本在前、发文稿纸和定稿在后。
组卷(以科技档案为例)时,科研课题、建设项目、设备仪器方面的科技文件一般按其课题、工程项目、台(套)等分别组卷,管理性科技文件应放入所针对的项目文件中,按阶段或分年度组卷。科技档案卷内文件一般应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案卷内管理性文件按问题结合时间(阶段)或重要程度排列。
02分类
分类指的是档案归类,即将完成组件(卷)的档案按照分类方案划分、归入相应的层次和类别,揭示档案内在联系,使档案形成一套有机体系。
文书档案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分类项进行复式分类,如: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年度—保管期限等。规模较大或公文办理程序适于机构(问题)分类的立档单位,一般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三级分类;规模较小或公文办理程序不适于按机构(问题)分类的立档单位,可采用两级分类,如: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
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分类方法与文书档案类似,但一般按照问题进行分类较为适宜,即照片、录音、录像档案按照问题或事由分类,实物档案按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问题分类。档案数量较少的,也可以不分问题,采用两级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年度—问题—保管期限、年度—保管期限—问题、年度—保管期限等。
03排列
排列是在分类方案最低一级类目内,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档案先后次序的过程。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在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结合事由排列,同一事由的文件按照形成先后顺序排列;以卷为单位整理的科技档案,科研类、建设项目类档案可按照课题研究、项目建设工作顺序排列,设备仪器类档案可按照立项、验收、安装、维护等过程排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在最低一级类目内按照时间排列即可。
04编号
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件号。比如,Z109全宗文书类2019年永久档案办公室第1件、Z109全宗照片类2019年永久档案第1专题第1件,按照规则确定的档号为:Z109-WS·2019-Y-BGS-0001、Z109- ZP·2019-Y-001-0001。采用“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的,其档号结构为: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件号。前例档案,去掉机构(问题)分类要求,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档号为:Z109-WS·2019-Y-0001、Z109-ZP·2019-Y-0001。
以卷为单位整理的档案,其档号结构为:全宗号—目录号(类别号、项目号)—案卷号—件、页(张)号,比如,Z109全宗科技档案科研项目第1项第1卷第3件、Z109全宗会计档案2019年度第15卷第21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档号为:Z109-KJ·KY01-001-0003、Z109- KU·。
05编目
编目就是编制档案目录。以件为单位整理档案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以卷为单位整理档案应编制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目录编制时应按照分类、排列的结果,依据档号顺序,逐卷,逐件开展。每一卷档案、每一件档案在目录中体现为一个条目。在信息化条件下,档案目录不仅仅体现为纸质目录,同时也体现为电子目录,既方便手工查阅、档案交接,又方便计算机检索。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电子表格或者文字处理软件进行目录编制的,项目内容应直接输入完成,不加入空格、回车,以免影响数据完整性,给数据检索带来麻烦。
虽然不同门类档案整理的一般要求基本相同,但在具体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采用不同整理方式时差异就更为明显。为解决此问题,《规定》提出了“卷件融合”新思路,从整理思路、档案管理、档号编制、目录编制上将卷、件整理方法逐步统一起来,实现档案资源的融合管理。
法律依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短期30年,长期50年,永久就是不销毁的
参考一下吧
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文件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室
1 上级、同级、下级单位文件材料
1.1 上级部门制发的与旅游投资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意见、办法、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上级单位对本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事编制的文件材料 永久
1.3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制发需承办执行的文件材料
1.3.1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制发的由本单位主管业务需承办执行的文件材料 30年
1.3.2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4下属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 永久
2 会议文件材料
2.1本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文件材料
2.1.1请示、批复、通知、日程、报告、讲话、计划、总结、章程、决议、纪要 永久
2.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2.2 联合召开的会议文件材料
2.2.1 本单位为主办的
2.2.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
纪要 永久
2.2.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会议纪录 30年
2.3 本单位领导参加的全省、市、区重要会议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2.3.1重要的 永久
2.3.2一般的 30年
3省、市、区级领导视察旅游投资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1 重要的 永久
3.2 一般的 30年
4 综合性文件材料
4.1 本单位的请示、报告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
4.1.1 重要的 永久
4.1.2 一般的 30年
4.2同级单位、下级单位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4.2.1重要的 永久
4.2.2一般的 30年
4.3 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4.3.1 本单位为主的 永久
4.3.2 本单位协办的 30年
4.4本单位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4.4.1 大事记、组织沿革、年鉴等 永久
4.4.2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4.5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文件材料
4.5.1 本单位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4.5.2 本单位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30年
4.6本单位与省、市、区上级部门签订的各类责任状 10年
4.7区级建议、提案及答复意见 永久
4.8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30年
4.9本单位物资(办公设备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购置等文件材料 30年
4.10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4.10.1重要的 永久
4.10.2一般的 10年
5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5.1 人事任免材料
5.1.1 任免通知、请示、批复 永久
5.1.2 招聘、考察及备案材料 10年
5.2 关于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5.2.1 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永久
5.2.2 受区级以下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30年
5.2.3 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文件材料 10年
5.3干部聘任、调动、转业军人安置等文件材料 永久
5.4 人事考核文件材料 永久
6 纪检监察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30年
6.2 个人年度廉政建设总结 10年
6.3本单位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文件材料
6.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6.3.2其它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7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1工作报告、总结等材料 永久
7.2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二、财务部
1本部年度和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1.1重要的 永久
1.2一般的 10年
2上级、同级、下级单位文件材料
2.1重要的 永久
2.2 一般的 10年
3公司经营预算方案、经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1重要的 永久
3.2一般的 10年
4其他业务类有关文件材料
4.1重要的 永久
4.2一般的 30年
5会计类
5.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5.1.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 15年
5.1.2会计帐册类
5.1.2.1日记帐 15年
5.1.2.2总帐 15年
5.1.2.3明细帐 15年
5.1.2.4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 25年
5.2其他类
5.2.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5.2.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5.2.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三、投资经营部
1本部年度和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1.1重要的 永久
1.2一般的 10年
2上级、同级、下级单位文件材料
2.1重要的 永久
2.2 一般的 10年
3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规划 永久
3.1重要的 永久
3.2一般的 10年
4项目组织实施、经营管理
4.1重要的 永久
4.2一般的 10年
5资产收购、资本运作和招商引资
5.1重要的 永久
5.2一般的 10年
6国内外旅游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的中长期与近期开发方案 永久
7旅游宣传资料的编写和制作文件材料 30年
8节庆活动、旅游资源整合等文件材料 30年
9各类宣传促销、旅游纪念品开发等文件材料 30年
10其他业务类有关文件材料
10.1重要的 永久
10.2一般的 30年
四、规划建设部
1本部年度和年度以上计划、总结、调研等文件材料
1.1重要的 永久
1.2一般的 30年
2上级、同级、下级单位文件材料
2.1重要的 永久
2.2一般的 10年
3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管理、招投标管理、做地等文件材料
3.1重要的 永久
3.2一般的 10年
4其他业务类有关文件材料
4.1重要的 永久
4.2一般的 30年
五、特种载体(各部办)
1本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形成的照片、声像材料永久
2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节庆、宣传等)和其他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 永久
3各类奖状、荣誉证书、奖牌等荣誉类材料 永久
4本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法人证书、法人代码证书等重要证明类材料 永久
六、电子文件(各部办)
1电子文件归档的内容依据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执行
2有关的衍生信息,即电子文件签署、审核、加密及软硬件环等信息记录
3必要的相关的支持软件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
(二)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三)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
(六)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七)工程测量档案;
(八)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
(九)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
(十)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其它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二)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四)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
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二)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五)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
(八)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九)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三章 建档与归档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 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件),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篡改、伪造、损毁、丢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其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并出具验收意见。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服务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采取档案编研、在线服务、交换共享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第二十九条 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应当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测发〔1988〕82号)和《测绘科技档案建档工作管理规定》(国测发〔1993〕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