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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2日
档案整理服务
”那么整理档案的工作究竟由文书处理部门来做还是由机关档案室来做呢?而1987年出台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又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也就是说,整理档案是各级各类档案馆职责之一。呢?文书处理部门、机关档案室还是各级各类档案馆? 浅草:档案整理是档案馆(室)对收集来的档案分门别类组成有序体系的一项业务,是档案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正常条件下,档案室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按照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档案馆和档案室的整理任务,主要是检查案卷质量,制订馆(室)内分类排列方案,进行案卷和全宗的系统排列以及案卷目录的加工,对已接收但不完全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部分加工整理;对由于遭受损失、销毁与移出等各种原因致使整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档案进行新的系统化调整。 longzhengyi:举个例子,规划局档案中心有着这样几个职责:(1)定期接收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归档文件;(2)监督指导下级规划部门的档案工作;(3)保管本部门的相关档案。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上交的项目文档,开发商负责整理,档案中心负责审查是否齐全、是否规范、若不规范,则可以打回去让开发商重新整理;对于下级规划部门档案工作,档案中心负责指导和检查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的进行情况;对于规划局的档案工作,档案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局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档材料。因此,文档中心是有整理档案的职责的,同时开发商和下级档案部门也是有整理档案的职责的,只是整理的档案是不同的。 伍振华:档案馆(室)的“档案整理”与非档案机构(如文秘或业务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档案整理”是完全相同的一回事吗(如实际整理内容、范围、要求等)?换言之,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事实或可能:档案机构与非档案机构在不尽相同层面或意义都存在“档案整理”的问题。 王旭:让各业务机关整理档案在现实中就有现成版的,比如会计档案,档案馆整理会计凭证吗?随着各业务领域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紧随其后的档案业务有了明显改观,而档案馆并不参与整理这个业务之中,档案馆应该把精力集中在“需求”主导下的利用研究上来,人家怎么整理不关你的事,你只要懂得利用这种整理状况中的档案就行了。 maoyue:文书部门的整理只能是初步整理,档案部门的整理应是系统整理。档案整理就是使是档案有序化的过程,也是档案业务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档案部门不整理档案,而将档案质量寄托在其他部门身上,能有很好的效果吗?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苏联改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当时反对的有一句名言:“档案室立卷是天经地义的”。档案部门对文书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它们干什么?当然是怎么整理是符合要求的,做的是档案整理工作——属于档案业务工作。 王旭:我认为档案部门对文书部门进行的指导工作,就是指导文书部门整理档案,这种指导当然是档案业务工作,但这个不是说档案部门要承担整理档案的任务啊。从目前《档案法》的意思来看,档案部门就得整理档案,文书部门没必要做整理档案这项工作,因此档案部门无“法”指导文书部门整理档案。 刘子芳:“档案整理究竟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的整理应该是机关档案室、各级档案馆的责任,这是法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这里的“档案整理”,并不是指文件的归档整理。是指接收、征集档案全宗的区分、案卷的排列、编号、上架、编目、装盒等工作。而文件的归档整理,应当是机关文书部门的事情,关于这一点,《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十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章已有明确的规定。《档案法》中规定机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其中就包括对文件归档整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据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来看,《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错,也不存在相互矛盾。 周小丽:同意刘子芳的观点,具体的整理工作还得由各单位档案室负责,至于档案馆的“整理”除了接收以后的后期排号上架等工作外,还包括对一些不规范的案卷进行整理。但整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各有关单位,而不是档案馆,要不还设档案室何用?档案馆的工作重心不应该在整理档案上 樊小伟:市级馆是每隔20年移交一次档案,县级馆是每隔10年移交一次档案;在移交档案之前,档案馆都要制定移交接收计划,制定严格的移交接收档案标准,并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要求拿回去继续完善。因而没整理好的档案不可能移交进馆,也不便于机关档案室提供利用。再者,即使整理好的档案进馆之后也不可能原封不动搬进档案馆,在机关档案室排列有序的档案进馆入库以后,不进行必要的整理,将会如泥牛入海了无踪影。档案馆对接收进馆的档案的整理是必须的,是建立有序的检索查询系统的需要,是日后提供利用和管理馆藏档案的需要。因此,给这些新进馆的档案按单位设立一个全宗号,在案卷目录上加馆编号(2000年前按卷整理,案卷目录格式上设置有“馆编号、室编号”,2000年后立卷改革后的档案还没到进馆期限)),装订好案卷目录,入库上架,使其有一个固定的库藏位置,并建立好全宗卷,完成整理工作。 王旭:由此看出,整理工作的重心是档案室,档案馆加编馆号,建立索引系统也进行了一定的整理,档案室、档案馆都有整理档案的职责,只是操作方式的差异。 huangking:这个整理犹如加工一样,对不同层次分为初次加工,再加工,深加工等。企业文书部门按照档案室给的要求予以整理,档案室再可以综合整理,如跨部门材料的整合之类的,档案馆再整合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整合之外,当然还有鉴定,修整等后续工作。 王旭:文书部门整理档案、档案室在整理档案、档案馆在整理档案,“初次加工,再加工,深加工”这个比喻形象的很,意思就是说整理档案的职责最起码涉及到了三个部门,大家都在做,大家都可以踢皮球。 王旭:maoyue老师这句话说明档案部门一定要整理档案,不然文书部门会质疑你的职责未履行。1983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个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加工整理和保管。” guodongsheng:?是档案形成者的责任,是档案室的责任,是档案馆的责任。档案是档案形成者工作、学习、生活的附属,也是其第一利用者,及时的整理便于其自身利用,其熟悉文件形成情况整理起来更顺手。因此,我国档案法律规范明确机关单位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理部门负责其形成档案的整理。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接受与进一步整理。进一步整理,如档案室编档案号。同时档案室也是要承担接受未立卷、未整理文件材料的工作责任的。尽管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理部门负责其形成档案的整理,但除其范围以外还是会有零散文件可能产生的。它们的整理都是档案室的责任。国家综合档案馆存在零散文件材料更是非常普遍的事。各国家综合档案馆是不可能不接收零散文件的,特别是现在,机关单位撤销,企业破产,在已经找不到整理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情况下,档案馆就应无条件的对其进行接收整理。 zhz:?我的回答很简单,那就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我认为,凡肩负档案管理任务的人员都有整理档案的职责,因为这是科学管理档案、发挥档案作用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曰内容。负有档案管理任务的人员可分为两大群体,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可统称为基层档案室人员。二是各级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这两大群体对档案整理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档案整理的内涵与外延上看,档案室人员与档案馆人员在整理档案这个问题上既有同一又有区别,所谓同一,即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是一致的(档案整理的原则、要求、方法略),所谓区别,即整理档案的范围、内容等有所不同。以2000年前手工立卷方式的文书档案为例:从整理范围看,机关档案室人员只负责整理本单位应归档的文件。从整理内容(程序)看,机关档案室人员对各部门交来或平时归档的文件,一般是按照分级别、划分保管期限、分类(按问题或按机构)、按六个特征组卷、拟写案卷标题、案卷排序(编卷号)、卷内文件排序与编页号、去金属物、编卷内目录、填写案卷封面与备考表、装订案卷、编案卷目录、上账入库等程序进行的。档案馆对档案的整理,从整理范围看,是对辖区内各单位应进馆档案的整理。从整理内容(程序)看,主要是进行系统化编排,就河南市县档案馆而言,一般是按照《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的(恕不赘言),当然对于个别单位随后补交的零散文件或征集来的零散文件也要视具体情况予以插卷或重新组卷。 小鱼儿:档案整理按说应该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职责,但是,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又有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由于档案工作与文书处理部门的特殊关系——两者的某些工作环节相同,又使得两者不可截然分开。大致情况有三:其一,在一些成立综合档案室的大单位,通常情况下,档案部门指导协助文书部门整理文书档案、而其他门类的档案都是各部门自己整理好后,档案部门负责检查验收是否合格,合格后方能移交到综合档案室。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利用。这种情况下,档案整理的职责就是文书部门、机关档案室。其二,在一些较小的单位,往往是文书工作人员兼职档案员,因此,档案整理工作就由文书部门来完成。这种情况下,档案整理就是文书部门。其三,对于各级地方档案馆,征集到的珍贵档案,需要整理,那就是档案馆人员的职责了。
(一) 做好档案收集工作。
1、为防止文件传阅过程中遗失,当文件送达承办人时,承办人须签字,共同承担文件及时、完整归档的责任。
2、定期收集各部门档案,部门助理、秘书,负责收集部门档案。对一些重要文件采取先复印,再把复印件送交承办人的方法。
3、在交接过程中全面清理资料,对散落在个人手头上的资料,由各部门档案责任人负责,追缴资料,确保档案收集即齐全又完整,避免资料遗失。
(二)制定合理的分类方案。
1、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类型。
2、将文书档案按年度—类目—级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3、音像、实物档案以不同期限按行政事务类、经营项目类、技术研发类等排列,根据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类,切实做好平时的立卷工作。
(三)认真做好日常档案管理。
各类档案、资料按类别存放在不同档案箱内。按要求建立健全宗卷、档案交接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销毁登记簿、资料定期检查登记簿、档案移交统计等多种台帐。
(四)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学习。
恪守档案管理员职业道德,做好保密工作,平时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熟练自身业务。保证档案完整,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具体可以由公司自定。一般企业行政部的档案管理职能不包括人事档案的,主要是文件档案;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人力资源部专门保管人事档案;特别是员工的人事档案保管,国家是实行资格管理的,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保管的,没有保管资格的公司只能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力资源部需要使用时,到人才服务中心开证明。
人事主管。
1、处理好原单位的人际关系;2、填好工作交接清单;3、工作表现要到最后一刻;4、在知识产权方面不留后患。离职了离职工作交接要注意什么之填好离职工作交接清单填好离职工作交接清单的重要性超过一般员工的想像,由于离职是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最容易产生纠纷,秋后算账,在离职时尽量谨慎是明智的。离职时,企业通常会交给员工一份通用的离职工作交接清单,按里面的内容逐一详细填写,离职工作交接清单最好一式三份,所有的人在三份文件中都要签字,最后你自己要保留一份,接收人保留一份,监交人或公司保留一份。当然,如果公司有规定,则离职者本人不一定保留此清单,但只要有自己的签字,也就行了。
工作交接的内容:
(1)工作文件。包括内部制度、培训材料、操作手册、各类相关材料等;
(2)工作资料。在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如电子版的工作日志、记事本等;
(3)岗位任务。岗位涉及工作流程、关键控制点和注意事项;
(4)当前工作。了解当前的进展程度很重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避免脱节,延误。包括未完成事项、待办事项的交接;
(5)客户资料。机关事业单位联系的上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样下级、基层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应知晓。作为企业主要包括销售客户、供应商、对外联系的部门及人员情况交接,尤其要注意客户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比如客户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往往越具体越好。
(6)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等实物移交。大的方面如台式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小的到容易_视的钥匙等;
(7)财务移交。员工如果是调动外单位或离职前要将经手的各类涉及资金的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与财务部门进行清理。
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务活动中产生的,由通用文书转化而来的那一部分档案的习惯称谓。包括命令、指示、决定、布告、请示、报告、批复、通知、信函、简报、会议记录、计划和总结等。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文书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工作的制度、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文书档案是各级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经过分类整理而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1、本级行自身形成及本级行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反映本行主要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
2、上级行和上级党政机关颁发或转发的针对本行工作或本行须遵循贯彻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本级行需要执行的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5、本行附属企业和本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反映其基本面貌和经营状况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四条各级行党、政、工、青、妇等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均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以维护建设银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级建设银行应实行由文书部门或职能部门整理立卷的制度,档案部门负责对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六条各立卷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承办人员在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全部文件材料交文书立卷人员,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的时间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双方根据移交的案卷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七条文书立卷工作要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立卷归档要求
1、做好文件材料收集工作。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底稿、附件和与文件有关的签报、批示等附属材料,均应齐全、完整。
2、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应分开立卷。
3、行内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本行同外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由行内交主部门立卷。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可放在复文年立卷;未作批复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规划期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总结期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各类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
5、卷内文件材料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排列: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审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草稿、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审定稿之后;各类案件的案卷,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应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合理组织立卷。
6、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首页的右上方逐件编件号。
7、归档的每一案卷均应填写一式三份卷内文件目录,其中一份置卷首,一份由立卷部门留底,另一份交档案部门作为检索工具。每一案卷的卷尾均应放置备考表,用以填写本卷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及立卷人姓名、立卷完成时间等。
8、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概括、字迹工整。案卷封皮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书写。
9、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张页应进行托裱,宽大的张页应折叠整齐,装订线外有字迹的张页应加宽边。案卷采用三点一线的装订方法,并保持右边、底边整齐。不装订的案卷,其卷内文件应逐件用细线装订。
10、立卷完成后,立卷人员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填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其中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另一份经档案部门编填卷号后退立卷部门备查。
第九条本级行附属企业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比照本行职能部门办理。本级行投资入股的各类公司的属于本行文书档案管理范围的各类档案材料,由本行文书部门或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对不易判定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宜长不宜短的原则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凡是反映本级行主要业务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级行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制定的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和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本级行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行主要业务工作并需要本行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凡是反映本级行工作活动,在较长的时间内对本级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处理一般工作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一般的规章制度等。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行主要业务并需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重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行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内容包括:
1、本级行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但本行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3、下级行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需要本级行执行的法规性文件及与本行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第十四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档案所属年代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规划、计划等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则按其有效期满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所接收的案卷应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卷应退立卷部门重新加工整理。
第十六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为前提,按照本行文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选择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法或年度——问题分类法对归档案卷进行分类。所用的分类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尽量保持固定,不能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案卷的排列应以档案分类方法为基础,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入库。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一致。
第十八条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册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九条案卷目录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年度或混年度编制目录号。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
第二十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根据需要编写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主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努力做好档案利用工作,除编制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全引目录外,还应根据利用者借阅档案的规律和特点,编制重要文件目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文号索引等档案检索工具,力求做到查找使用方便,调卷迅速准确。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应根据本行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的借阅制度,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和掌握借阅范围,防止密级档案失密、泄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应定期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移交档案的具体时间、范围和进馆要求,按照当地档案局、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应由本行档案部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87)建总办字第2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