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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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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统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档案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并能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档案,业务上接受各级城建档案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对同级监管机构移交的招标投标档案材料免费接受并保存。
第五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六条 监管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应当在接受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收集齐全的归档招投标文件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经办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应当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装订、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及其附件;
附件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有关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及附件资料;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及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复印件,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八)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九)清标情况报告;
(十)评委抽取、通知记录表;
(十一)标底的封面、编制说明及报价汇总表;
(十二)评标报告;
(十三)招标投标的情况书面报告(其中在前面程序中已提交过的内容,可以不重复提交。);
(十四)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五)中标通知书;
(十六)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报价汇总表、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以及有关联合体、分包等重要资料的复印件;
(十七)合同副本;
(十八)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意见;
(十九)备案流程表和合同备案表
(十二)招标投标监督情况记录表;
(二十一)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二)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应当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保存六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并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应附可邀请或直接发包的有关审批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六)资格预审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后审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八)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及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九)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
(十)资格预审报告;
(十一)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含招标答疑或投标预备会纪要);
(十二)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等发放、签收的记录;
(十三)设有标底的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十四)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签收、评委签到等记录;
(十五)清标情况报告;
(十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含评委评分、评议等过程资料);
(十七)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以及理由等。已提交过的内容,可引用,不必重复提交。);
(十八)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九)中标通知书;
(二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
(二十一)合同副本;
(二十二)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二十三)备案流程表;
(二十四)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五)未中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正本;
(二十六)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以上归档材料中,除(二十)、(二十五)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装订成册。第(二十)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可以单独立卷装订;第(二十五)项(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正本)应暂时保存,待合同签定六个月后销毁。
第十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所有存档的文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同一项目分阶段招标的,每一阶段应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考表中注明相关材料的存档信息;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第十二条 归档装订的文件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并附卷内备考表列在归档文件材料尾页之后。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内备考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可以将档案的立卷、装订、归档和保存等工作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承担,并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保密、鉴定、销毁、借阅等制度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档案在监管机构(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至工程项目竣工后一至五年,即可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十五条 对保存期已满,须移交同级城建档案馆的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组织鉴定后可予销毁。档案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鉴销人员应在清册上签字,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室的建设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险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抢救、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八条 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精心爱护,不得拆卷、抽页、涂改、销毁。如需要摘抄或复印的,需经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机构对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工作文件、投诉处理、统计资料、活动记录等,也应及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案卷封面(式样)、卷内目录(式样)、卷内备考表(式样)
二○○七年三月二日
长沙工程招标网隶属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为长沙各市县提供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政府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档案整理的专业服务网站。长沙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湖南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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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工作原则,长沙工程招标网积极开展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内容,为了提高建筑企业工程招标投标的效率,长沙工程招标网制定相关的规范性的文件,进一步加强长沙本地区的建筑行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其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内容如下:
主要的内容包括:(1)落实应采尽采(2)严格依法采购(3)建立内控机制(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5)加强档案管理(6)强化预算管理(7)严格计划管理(8)严格审批管理(9)规范代理行为(10)规范专家抽取等内容,其中落实政策功能的基本内容如下: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强制采购品目实行政府强制采购;监狱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产品,可通过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给予定向支持;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非强制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列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标加分等评审优惠措施。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和两型产品的,由供应商选择其一享受评审优惠;
只有同时又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可以重复享受评审优惠。同一项目中只有部分产品属于评审优惠政策范围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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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本市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其性质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采购事宜。
上海招标网以管理科学、行为规范、廉洁高效、内外和谐的工作原则,推动上海本地区建设“四个中心”推进“四个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了规范上海本地区的工程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平,上海招标网制定相关的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上海招标网各部门的工作监管制定,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监察机关的监察
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四、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五、特邀监察员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预算单位、中介机构、供应商的代表担任上海市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依法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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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于二00九年六月,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并经市编办批准,由原南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合并成立,为自收自支、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机构设置实行管办分离,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南平建设工程招标网管理,南平建设工程招标网制定相关的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管理措施,主要的内容如下:
1、统一进场交易:根据《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中心作为市本级、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提供服务;
2、统一报名、统一销售标书: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网络统一报名、统一招标文件,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标人的信息,使招标代理机构无法组织围标串标,同时还极大的方便了投标人,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3、统一收退保证金:所有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必须转入招投标中心专用帐户,由招投标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有效保证投标保证金安全,防止招标代理机构非法侵吞;
4、统一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开始前,由评标专家服务器随机抽取,并自动通过语音电话通知评标专家,使得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几乎没有事先接触的机会,有效的阻隔了二者之间利益输送的可能;
5、开、评标全程电子化监控:纪检监察、建设、财政、国资、发改等部门通过网络,可远程监控开、评标过程,随时掌握现场情况,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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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政府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文本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省财政厅通过全面清理2005年以来印发的政府采购文件,总结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时如遇以前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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