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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益,依照《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级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是记录电力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各种技术、经济、管理等活动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实物载体,并包括电力建设工程成果、经验和教训等内容。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保密性、便捷性”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有效。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是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并落实到各个环节。
第八条 档案管理计划应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内容。
第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分类的原则进行分类,分为工程总体档案、工程设计档案、工程施工档案、工程竣工档案、工程验收档案等。
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在档案管理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完整。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利用,确保档案材料的有效性、便捷性。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销毁,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保密和整洁。
第三章 档案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
第十六条 收集环节。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档案收集范围,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
第十七条 整理环节。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装订、标识等工作,并制定整理报告。
第十八条 保管环节。电力建设工程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包括档案存放环境、档案存放设备、档案存放管理等内容。
第十
电力工程档案管理的步骤
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在电力基建工程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因此要对电力工程基建档案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电力企业的综合市场竞争力。为了能够解决当下电力基建工程档案管理模式中的一些问题,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施对电力基建工程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前期文件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电力基建工程前期中的文件中主要包括研究阶段、申报工程阶段等过程所产生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是确保施工过程合法进行的重要文字依据,同时也是确保后期基建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对电力基建工程前期各类文件的管理力度。在资料收集、管理过程中由于经手人员较多、用时较长等问题,因此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耐心、素质。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还要及时掌握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依据施工过程中产生文件的时间对资料进行有序、妥善的管理手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上报,从而实现对电力基建工程前期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措施。
招投标阶段档案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由于其参与招标、投标的企业过多,因此对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在这个阶段中要进行归档的文件种类极多,其中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标文件、澄清文件、平分文件等,如果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妥善管理,便会出现签字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善等问题,从而对后期电力基建工程的施工造成影响。因此在招投标阶段要想有效提升对基建工程档案的妥善保管,便要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档案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并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充分了解,对涉及到基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要充分掌握,尤其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细节例如文件签字、功能表等要对其进行有序的管理,还要注意签字、功能表等细节的操作规范。如果档案管理人员由于特殊原因并未能参与到招投标的过程当中,在活动结束之后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并进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并对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等操作。
施工设备资料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对电力基建工程施工设备方面资料进行管理过程中,要求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加强与施工设备采购部门的沟通,并充分了解工程所用设备的生产商情况、设备参数数据,要编制出设备采购的台帐,同时要将施工设备的订购合同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施工设备进场之前的检测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也要参与其中,并收集相关有关施工设备的检测资料,之后对资料分类、等级、归档,实现在施工设备采购过程中所产生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策略。
施工材料合同的管理办法
施工材料是决定电力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要与施工材料采购部门进行沟通,并掌握施工材料的采购、运输、进场检验的全部过程,对于施工材料的采购合同、运输物流单、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要进行仔细核对、分类、收集、归档。同时还要对施工材料相关合同中的盖章进行确认,要保证盖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合同内容中有无错误、遗漏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纠正。只有加强对施工材料方面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力度才能提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质量,并有效节约电力企业的施工成本,为电力企业全方位综合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施工资料、安装文件的管理办法
要利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对基建工程中的施工资料、安装文件进行妥善管理,从而保证在电力基建工程竣工后能够对相关文件顺利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要想对施工材料、安装文件进行有效管理,便要做好一定的档案资料累积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来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强化、记录等工作,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出监管职能,要对电力基建工程项目中的监理、施工企业材料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如发现出现不合理的管理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纠正,才能实现对电力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的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各生产技术部门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技术档案是指各技术部门(包括车间)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图纸、资料、图书等。
1.3 技术职能部门、车间要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以保证全技术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1.4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技术部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综合档案室在技术主管的直接领导下,集中统一管理全的生产、开发、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档案。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工作,达到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2 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
2.1 每一个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形成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将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代、册、盒),由技术主管审查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2.2 各部门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档案或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参见PD423《文件控制程序》表码PD423-02),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组卷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全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2.3 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符合国标、部标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打印。
2.4 凡各部门形成的图纸类文件,应描制底图一份,并经技术责任签字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2.5 凡外来、外购回的图纸资料,随仪器、设备入厂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电气线路图等在开封前,有关单位必须通知资料管理人员参加清点,如数归档。在未办理借阅使用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或拿走。
3 综合档案室的任务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3.1 综合档案室的任务:
3.1.1 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技术档案,维护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技术档案原件遗失、缺漏、污损破坏至无法使用、借出无法收回等,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严重者调离岗位。
3.1.2 协助各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1.3 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提供技术资料为全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服务。
3.2 技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3.2.1 认真贯彻技术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技术档案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主动地为生产、开发提供技术资料。
3.2.2 科学地管理全技术档案,承办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复制、借阅、发放、鉴定、统计以及绘制检索工具等工作。
3.2.3 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2.4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借阅、发放制度。
3.2.5 保持档案室内整洁、卫生,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4 技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4.1 认真做好技术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因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复制后,原档案保管期限为半年。因修改内容而更换的档案,原档案报废,保管期限为一年。
4.2 凡要销毁的技术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监销人监督下进行销毁,防止失密。有关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必须及时归档。
5 技术档案的保管和借阅:
5.1 对接收来的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查阅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5.2 认真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帐档一致。并于12月30日以前整理出检查报告,交技术主管审查。技术主管根据检查报告的结果,对出现的问题勒令档案管理员进行整改,并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复查。
5.3 做好技术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5.4 技术档案的保密制度:
5.4.1 全职工必须严守机密,维护技术档案的安全。凡借阅重要的档案(包括外来、外购的资料,随仪器、设备回的文件资料,原始底图等),要由技术主管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4.2 技术档案如有丢失、被盗、泄密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作妥善处理。
5.4.3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翻阅技术档案。
5.5 技术档案的借阅:
5.5.1 凡本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因生产需要都可借阅技术档案。由管理人员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借阅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用后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5.5.2 技术档案和各种设备说明书等,均在内控制使用,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仅供在室内查阅。若需借出室,应办理手续,借出副本。如无副本时,需经技术主管批准方能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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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经同意借出之档案,每次最长时间为三天。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如遇假期,必须将所借技术档案退回。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到期还未归还,由档案管理员根据所借资料的实际价值(各类书籍按标价、资料按制作价格)报技术主管审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对档案借阅人进行处罚。事后借阅者如能归还所借档案,根据其时间的长短,可按处罚金额的1/2至全额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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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借阅者应保持档案的完整、安全、整洁,不得转借、拆散、涂改、抽换和丢失。借、还双方应共同清点份数、页数,并检查完整情况,做到认真负责。如发现问题或有损坏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由档案管理员报技术主管审查,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对档案借阅人进行处罚。
6 技术档案的复制和技术资料的发放:
6.1 凡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般应存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复制备份一份,供日常借阅或发放使用,备份文件发放后,应及时复制补充完整。
6.2 需加工制作的工装类图纸文件,应晒制三套。一套用于技术员作工艺后发放采购部备料,以及转交质量部进行木模、坯料检查,其中装配图发放于模具保管,供工装的管理使用;一套发放生产部或采购部,用于加工订货;一套用于档案室存档,供日常借阅使用。
6.3 用于指导生产及作为验收依据的铸件图、加工图等应晒制四份,发放生产车间、质量部、分管技术员及档案室存档。经会签后的铸件图还应至少发放一份至顾客处,其中,重油厂需发放三份。
6.4 用于指导生产及作为验收依据的泥芯图,应晒制四份,发放外协办、生产车间、质量部、及档案室存档。
6.5 用作指导生产的工艺卡片、工序卡片、生产作业指导书等,应晒制三份,发放生产车间、分管技术员及档案室存档。
6.6 作为验收依据的检验卡片,应晒制三份,发放质量部、分管技术员及档案室存档。
6.7 因工作原因,需要发放各使用场所的技术资料,应在技术档案交接后次日内发放至各使用场所。未规定发放场所的文件应编制《文件发放清单》(参见PD423《文件控制程序》表码PD423-01),发放清单由文件编制部门填写,部门主管批准后交档案室。档案室按清单的要求发放至各使用场所,发放时注明发放场所、发放号、发放日期、是否受控等,并有接收人员签字。其它需要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填写《文件领用申请单》(参见PD423《文件控制程序》表码PD423-06),经主管领导审查、文件编制部门主管批准后,可签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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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放各使用场所的文件资料,使用者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因受条件限制,破坏或污损至无法使用时,可到档案室换取新文件,原破坏或污损文件资料由档案室回收后报废处理。凡使用者无法提供原文件资料,而要求档案室重新发放时,文件使用者应承担重复发放文件的资料费用,其金额按复(晒)制资料的实际价格核算,由档案管理员报技术主管审查,总经理批准后,送交财务部。
7 技术档案和受控技术文件的更改:
7.1 当文件编制部门需对技术档案实施更改或补充时,应有更改通知单。对用户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更改时,还应有用户同意更改的书面证明,并存档备查。更改人员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对技术档案实施更改。修改时统一做好修改标记,坚持技术责任签字,标明日期。同时修改清单中的更改级别,并将修改通知保留备查。
7.2 技术档案更改后,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更改通知单发放各相应的文件受控场所, 以保证文件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
7.3 为防止各使用场所的受控文件失控,各类受控技术文件自发放之日起,其使用期限为一年,过期自动作废。需重复使用时,经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盖上“确认”印章,审查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再次使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第三条 本市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其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
各分局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城市建设档案的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齐全和安全保管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编制,并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各分局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编制城市建设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档案馆编制。第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下列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包括规划、勘测、设计、建设和市政、环卫、公用、园林、人民防空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文件及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6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各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按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具体指导。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接收进馆的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城市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以及应当保密的密级。
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对具有密级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办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杭州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性质,责令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及标高,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档案。第九条 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的结论。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四条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制作后移交。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十七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第十九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立项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