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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第三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是记录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安全防护措施、事故事件、评估报告等信息的资料。
第四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应遵循“规范、科学、便捷、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分类、归档、查阅和保管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
第八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强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生产档案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文件及安全评估报告;
(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
(三)安全生产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工程安全检查、监测、评估记录;
(五)工程事故和应急处置记录;
(六)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七)工程运营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归档,归档后应当标注档案名称、归档时间和责任主体等信息。
第三章 查阅和保管
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查阅应当遵循“依法查阅、有序操作、及时反馈、保密措施”等原则,查阅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保证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火防潮、保密措施”等原则,保管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做好档案的登记、借阅、归还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安全生产档案的保管单位应当制定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九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 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档案信息网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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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一,安全生产档案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专职及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
5,三级危险源管理清单.
6,监测资料(地压,边坡,岩石移动,涌水量,粉尘浓度,风速,风量,噪声及地表环境监测).
7,职工健康档案及职业病档案资料.
8,安全生产整改情况记录.
9,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0,职工代表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1,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2,伤亡登记表存档情况.
14,岗位作业操作规程.
15,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情况.
1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施记录.
二,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形成标准化,规范化.
三,按期上报给各有关部门,定期向职工公布档案管理情况.四,主要领导要经常检查档案管理情况使之完善,科学化.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企业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决定,对本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协助法定代表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投入机制并保证实施。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并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7、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的重要奖惩。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企业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项目、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安全使用和实施。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四、企业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指示。
2、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制定、修订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经批准后认真组织落实。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的落实。
6、组织分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按计划保障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的划拨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六、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必须提前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队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组织制定相关措施,及时解决。对上一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及时、按程序上报。组织有关人员积极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七、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3、全面负责内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计划。
4、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完成计划和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5、指导下级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7、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参加或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落实。
9、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并培训员工,使其掌握正确的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
1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八、工长、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所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必须对规程、措施、安全交底要求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辖班组的作业环境及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类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纪录。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不安全因素。
5、对分管的工程项目中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
6、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九、外包队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任务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本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必须保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重大人员变更必须事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备案,并经上岗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各项施工开始前,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向本队各工种岗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5、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在事故隐患未解决前严禁私自开工。
6、发生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组织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
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
一、安保部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考核,组织开展好安全月活动。
3、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计划,提出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组织内的安全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6、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参加各项施工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8、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经常监督检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并监督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整改。
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及时发放、合理使用。
1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消防工作。
12、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
13、负责编制专用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和配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4、参加承揽的各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15、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技术部
1、编制或修订内部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督促检查执行。
2、在制定、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时,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消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经费。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原则。
5、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
6、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整改和预防措施提供技术上的指导。
7、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8、负责贯彻工艺、操作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9、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10、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设备。
三、财务部
1、根据本内部实际情况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安全主管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4、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按时划拨使用。
四、人事部
1、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复审教育。配合安全部门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与检查。
3、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4、在进行员工晋升、奖励考核时,考核其安全工作业绩。
5、组织做好新员工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员工工种分配和调整,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的规定。
6、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7、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五、开发部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3、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5、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管理和控制。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经济及生产活动的管理机关,按照“管生产同时管理安全”的原则,在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经济和生产工作中,同时也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订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3、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