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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5日
工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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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及时、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无《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国家电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加强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企业管理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和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等,并结合国家电力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含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档案,并结合本办法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章 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上一级部门要保留下一级部门的工程档案目录,以备后查。乡镇供电所(或电管站)可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保存必要的台区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料。
第六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本省(市、区)系统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制定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要求,并监督执行。同时负责建立本系统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工程档案以35千伏及以上工程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投资(调整)计划,与地(市)供电部门签定的委托合同(责任状)、工程监理合同、贷款合同及主要设备招投标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决算及审计意见;上级、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五制”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投资管理及其它监督管理性文件;重要会议纪要、文件、工作汇报、总结,汇总的年度报表及重要的录音、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参与的工程项目验收及综合评价。
第七条 各地(市)供电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输变电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以建立10千伏及以上工程档案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及与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或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重要会议记录,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文件材料,以及其它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同时,加强对直供区和代管电力企业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
第八条 各县(市)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所有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和省、地(市)下达、批复的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重要会议记录,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以及其他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包括外包和自营)应将所承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及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事故和永久性缺陷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材料复试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工程联系单等)、监理通知单、竣工图等文件材料,按规定收集齐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条 设计单位(包括外包和自营)应将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各阶段的勘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竣工图。工程概、预算及设计总结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监理规划、记录、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等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中审定的物资计划、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订货合同及变更、协调、索赔等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章 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的套数、深度、质量要求及档案移交时间,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
第十五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工程,在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调试、进行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同步验收。对于工程档案达不到齐全、完整、准确标准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责成有关单位负责监督其整改情况。工程档案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六条 在对竣工县整体工程进行验收时,要把工程档案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核查,应达到满足工程管理和生产运行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力法由国家电力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档案、水务、公安、人防、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档案归集第四条 新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需移交的工程档案要求及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其档案归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经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复核后予以归档。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通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认定,经认定后有权属单位的,由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补测,经复核后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权属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拆除。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招投标等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及测量数据,含电子档案数据;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照片、录像及电子文件;
(六)配套附属工程档案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含竣工测量成果)进行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办理接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颁发档案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及移交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查验建设单位的档案合格证。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人防、隧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基础信息进行普查。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位置关系、规模大小、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普查基础信息进行认定、核实,信息经确认后,由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将档案的备份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九条 因抢修、迁移、变更或废弃导致地下管线发生改变的,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30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