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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5日
工程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完整的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前期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阶段的文件资料。
2.归档方式:将工程档案按照时间顺序和工程阶段分类整理,建立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两个部分,并作好档案保管工作。
3.档案内容:档案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计划、合同、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保修维护记录、工程变更等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4.档案标识:每个档案应标注工程项目名称、档案编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员等信息,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编号。
5.档案保管: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保持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潮等条件,防止档案遭到损坏或丢失。
6.档案查询和使用:档案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整理,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档案的查询和使用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号为GB/T50328-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1、文书档案应完整齐全符合案卷归档要求2、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齐全,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法律分析:1.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2.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通知》 第三条 第五款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法律分析: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规定。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对与工程建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成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儿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3.0.1 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3.0.3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