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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5日
工程档案管理
一、文件编制与管理
1、文件编制
(1)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各阶段必须有相应的文件编制,包括项目开工、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
(2)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包括文件的名称、编号、责任人、编制时间、审核人、批准人等内容。
2、文件管理
(1)文件管理应当按照文件的保密级别进行分类管理,保密级别高的文件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2)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和签发,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
1、档案收集
(1)工程档案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收集,包括项目开工、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
(2)档案收集应当按照文件的分类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档案整理
(1)档案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文件的分类、编号、归档等。
(2)档案整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
1、档案保管
(1)档案保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括档案的安全防范、环境保护等。
(2)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借阅和归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档案利用
(1)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批、签发等。
(2)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档案管理评估
1、档案管理评估
(1)档案管理评估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评估的内容、时间节点等。
(2)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档案管理改进
(1)档案管理改进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包括制定改进措施、实施改进计划等。
(2)改进效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档案管理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关于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及时、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工程项目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从起草、审批到归档的自动化流程管理,与分布式的档案整理与数字化管理并行,全面实现纸质、电子档案的实时归档。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通过档案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实时监控
通过档案到位情况,实时监控工程项目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工程项目档案的规范化应用
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权限控制存取,标准化借还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受、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档案、水务、公安、人防、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档案归集第四条 新建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需移交的工程档案要求及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对其档案归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现状图,经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机构复核后予以归档。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标注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通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认定,经认定后有权属单位的,由管线的权属单位负责补测,经复核后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无权属单位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拆除。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招投标等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及测量数据,含电子档案数据;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照片、录像及电子文件;
(六)配套附属工程档案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含竣工测量成果)进行核实、确认。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办理接受手续,并向建设单位颁发档案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及移交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查验建设单位的档案合格证。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人防、隧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基础信息进行普查。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位置关系、规模大小、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普查基础信息进行认定、核实,信息经确认后,由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将档案的备份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九条 因抢修、迁移、变更或废弃导致地下管线发生改变的,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30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