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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1. 档案归属:工程档案归属于参建单位,由参建单位负责管理、保存和维护。
2. 档案种类:工程档案包括施工、设计、质量、安全、环保、验收、竣工、保修等方面的档案。
3. 档案内容:工程档案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环保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保修协议等。
4. 档案保存期限:工程档案保存期限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10年。
5. 档案查阅:参建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查阅程序和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非参建单位查阅工程档案,需经过参建单位同意并签署保密协议。
6. 档案移交:参建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给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如无法移交,应向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工程档案移交说明。
7. 档案处置:工程档案的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档案中的重要资料应予以保留,无用的资料应予以销毁。
8. 档案维护:参建单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可读性和完整性。如发现档案资料不完整或有缺失,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规范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城乡发展相协调。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寄存各类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工作;
(四)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集、接收、验收、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
(二)负责其馆藏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三)指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可以设置档案馆或者档案室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相关工作。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要责任主体,对移交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将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责任、档案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指导、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三)规范接收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
(四)汇总、整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五)科学管理应当由本单位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乡建设专业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水利、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以及普查、补充测绘档案。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储设施、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四)有关城市经济、地形地貌、矿藏资源、气象、地名、历史沿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导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第六条 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稽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查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室)藏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并对重要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异质备份。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毁、伪造、篡改城建档案的行为,有权对不依法移交城建档案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市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档案;
(四)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五)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一款第(一)项中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由宝安区、龙岗区建设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且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
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目录、建设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归档的建设工程名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3 工程资料管理与分类
3.1 资料管理基本规定
3.1.1 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整理的工程资料应以审批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承包合同、设计文件等为依据。
3.1.2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立卷要求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有关责任方应签字盖章。
3.1.3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
3.1.4 表格应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样,特殊要求需增加的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并归类。同类表格排一个顺序号。
3.1.5 文本应以打印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用纸应韧力大,耐久性强。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3.1.6 工程资料最少份数应首先满足3.7节表3.7.1保存单位份数,另行增加份数按各自管理要求确定。保存期限见3.7节表3.7.1。
3.1.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在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检测的。试验委托单中取样见证人应签字,试验报告单备注栏应填写取样见证人姓名。
3.1.8 本规程条文与实用表式分列,实用表式由附录C分类列出,须对应使用。
3.1.9 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实用表式按本规程基本规定自行制定。
3.1.10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
3.2.1 加强对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2.2 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监理、施工合同时,应对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等做出明确要求。
3.2.3 应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3.2.4 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签收。
3.2.5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及归档工作。
3.2.6 编制的工程资料不得少于两套,其中城建档案馆一套,产权单位一套。
3.2.7 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工程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原件工程档案。
3.3 监理单位
3.3.1 应加强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3.2 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签署意见。
3.3.3 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及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除外),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在移交、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字)。
3.3.4 编制的监理资料除移交建设单位二套外(其中一套为原件),自行保存一套。
3.4 施工单位
3.4.1 应加强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并配备专人负责施工资料的填报、收集、整理等工作。
3.4.2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各分承包单位编制的全部施工资料,分承包单位应各自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并移交总承包单位不少于三套。
3.4.3 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监督检查。
3.4.4 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并移交建设单位。
3.4.5 负责编制的施工资料除移交建设单位二套外(其中一套为原件、分项及检验批验收记录只交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3.5 城建档案馆
3.5.1 负责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资料。
3.5.2 城建档案馆在竣工验收前应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3.5.3 接收工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3.6 其它
3.6.1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均有责任向建设单位提交本规程要求的相关工程资料。
3.7 工程资料分类
3.7.1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8-2001)规定,本规程将工程资料分为四个部分(表3.7.1)
1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资料(A表),包括工程可研、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开工审批、概预算及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项目建设文件与资料,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2 监理资料(B表),包括监理规划、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监理通知、工程总结、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等实施过程的监理资料,由监理单位整理提供。
3 施工资料(C表),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安全与功能检验、观感质量检查和竣工图等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4 工程档案资料(D表),包括工程档案立卷及移交等,由建设单位整理提供。
5 工程资料实用表式见附录B
3.7.2 建筑工程中道路、桥梁等工程资料参见市政工程技术资料相关规定。
建筑法规定:(1)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档案验收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第二十九条 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第三十条 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四)验收结论。(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1)各方的通用职责
1)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工程档案应以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为依据。
2)工程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表格应采用统一表格,特殊要求需增加的表格应统一归类。
3)工程档案进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全过程组织工作,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档案管理员负责。
4)对工程档案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建设单位职责
1)应加强对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基建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伺时,应对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编制套数和移交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3)必须向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档案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5)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该项工作;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可委托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具体执行。
6)编制基建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要求,并应有完整基建文件归人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及移交产权单位,保存期应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相同。
7)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向地方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3)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1)应加强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监理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设计阶段,对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工程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3)接收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编制工作。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档案进行整理、装订与归档。监理档案在归档前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5)编制的监理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要求,并应有完整监理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保存期根据工程性质以及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有关要求确定。如建设单位对监理档案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4)工程施工单位职责
1)应加强施工文件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
2)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全部施工文件,分承包单位应各自负责对分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文件进行收集和整理,各承包单位应对其施工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编制工作。
4)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并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要求,并应有完整施工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保存期根据工程性质以及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有关要求确定。如建设单位对施工文件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5)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职责
1)负责接收和保管所辖范围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和有关资料。
2)负责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
3)列入向本部门报送工程档案范围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应有本部门参加并负责对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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