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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3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成都市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工程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可靠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相关资料、文件、图纸、文字、照片、录像、声音等记录材料。
第四条 工程档案应当依据工程建设的需要,按照时间顺序、主题类别、工程阶段等分类归档,建立档案目录,编制档案文件,装订归档,建立档案库房,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利用和保管。
第二章 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有关工程的资料、文件、图纸、文字、照片、录像、声音等记录材料。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真实、可靠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主题类别、工程阶段等分类归档,建立档案目录,编制档案文件,装订归档,建立档案库房,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保管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保管、管理、利用和服务。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队伍,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利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编制档案目录、装订归档、建立档案库房、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需要,提供工程档案的查询、复制、抄录、摘录、翻译和证明等服务。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保密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工程档案,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
关于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及时、规范编报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分类:
1)工程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租赁协议、工程概算结算、工程定额、索赔资料,归工程部合同专业;
2)图象、照片、录象,归综合管理部(工程结束时归档资料管理人员);
3)行政文件,归综合管理部;
4)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音像资料等除外),归工程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3)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建设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违反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2)涂改、伪造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一、建设工程手续办理流程是:
1、编制项目建议书。
2、开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
3、进行设计。
4、安排计划。
5、进行建设准备。
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证书需要:
1、建设工程用地已获得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确定施工企业;
3、资金安排、
4、施工图纸、
5、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