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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城关工程档案整理是对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等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管理的工作。城关工程档案是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集合,包括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等。城关工程档案整理工作对于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历史的记录和保留、相关信息的查询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城关工程档案整理的具体流程包括:确定整理范围、分类整理、鉴定整理、编目登记、修整翻卷、装订存放。整理工作中需要注意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以便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提供历史记录和参考资料。
城关工程档案整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提供历史记录和参考资料,维护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
2. 为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发展。
3. 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历史的研究和总结提供重要资料,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创新发展。
4. 对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城关工程档案整理是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工作,对于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分类:
1)工程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租赁协议、工程概算结算、工程定额、索赔资料,归工程部合同专业;
2)图象、照片、录象,归综合管理部(工程结束时归档资料管理人员);
3)行政文件,归综合管理部;
4)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音像资料等除外),归工程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主要步骤为:系统排列和编目、局部调整、全过程整理。
在正常条件下,档案室接收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立好的案卷,档案馆接收各机关按照入馆要求整理移交的案卷。档案馆和档案室的整理任务,主要是检查案卷质量,制订馆(室)内分类排列方案,进行案卷和全宗的系统排列以及案卷目录的加工。
对已接收但不完全符合整理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部分加工整理;对由于遭受损失、销毁与移出等各种原因致使整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档案,进行新的系统化调整,对必须接收和征集的零散档案,进行包括整理工作全部内容的系统化和编目。
扩展资料:
档案整理要求:
1、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
2、这 8项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6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
3、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
4、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整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提高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区(县)城建档案馆(室)(以下统称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和电力、通讯等行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负责下列工作:
宣传贯彻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查处。
负责接收本办法规定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并集中保管。
草拟城乡建设档案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业务技术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参加省、市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馆藏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培训城乡建设档案业务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市政设施工程档案;管线工程档案;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一)建设工程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建设工程在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国家部委和省发改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和保护工作,并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形成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编制、整理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建设工程照片资料档案归档整理方法
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它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照片资料档案归档整理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编制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档案责任人应在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参建及管理各方形成工程照片资料的义务,明确工程照片汇总的归档单位,落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档案员及技术负责人。
二、 归档形式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归档时将施工全过程的照片档案以电子档案光盘形式进行归档。
(1)数码照片原始分辨率应不低于600万像素,电子文件采用 TIF或JPG格式。
(2)普通照片需进行数字化扫描成电子文件,分辨率不低于600万像素。
(3)建设单位档案员在《城建档案在线业务指导系统》上进行项目登记后可下载《竣工项目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工具软件》,在施工过程中实时收集整理工程照片。
(4)归档照片电子文件采用光盘介质存储归档,按规则整理完成后,制作光盘一式三份归档。。
三、 归档内容
1、 开工前:
(1)原址、原貌。
(2)周边状况包括已有建(构)筑物情况。
2、 基础工程:
(1)基础范围及相对位置关系。
(2)地质土壤情况,特殊地基处理措施等,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等情况;
(3)基础类型及施工技术、保障措施、特殊施工技术工艺等。
(4)基础隐蔽工程,包括钢筋、管线、预埋件、防水设施等。
(5)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等。
3、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施工过程。
(2)隐蔽工程包括钢筋结构、水电预埋管线等。
(3)砌体、砼、构造柱、抗震避雷设施等。
(4)主体结构布局特点、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
(5)屋面工程及防水、保温、防腐工程工艺现场。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 竣工部分:
(1)建筑外立面及景观拍摄:要求完整反映建筑物全貌,其中至少三张全景照片必须能代表该建筑物特征。
(2)室外环境及市政工程拍摄:要求反映主入口、小区环境、市政道路、后三通设施、管道阀井等配套设施。
(3)消防设施:室内外消防通道、室内外消防设施。
(4)室内:大厅、主要通道、楼梯等。
(5)上人屋面:屋面防水及细部构造,避雷设施、屋面水箱及管道等设施。
(6)水暖电设施:给排水管道等外露节点、电器控制设备。
5、 其它
(1)关键技术、关键部位;
(2)开工、竣工仪式;
(3)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5)竣工验收情况。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砼灌注、屋面、质量事故、竣
工后新貌为竣工照片档案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四、 质量要求
图片清晰、主题明确、过程清楚、内容真实。
1、图片清晰:在手持拍摄不能满足照片清晰情况下,应使用三脚架拍摄。
2、主题明确:所要反映的拍摄内容应表现在照片主体位置。
3、过程清楚:施工阶段要反映施工过程,竣工阶段要有明确的'拍摄路线,通过照片体现相关专业设施,从局部到整体、从内到外体现建筑工程竣工实景。
4、内容真实:拍摄有代表性的内容,不能以偏概全,不得错拍项目或交错成果。
五、组卷要求
1、组卷排列形式:
建设工程竣工照片按形成顺序及工程施工顺序排列,同一阶段按从局部到整体、由内到外的原则排列,采用《竣工项目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工具软件》进行组卷整理。
2、数码照片光盘编制:
采用《竣工项目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工具软件》为数码照片文件命名,按数字-文字.后缀(01-场地原貌东南部.jpg)形式,数字为排列序号,文字为照片内容标题,系统辅助填写题名、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拍摄人等要素。进行组卷整理后系统生成《数码照片档案归档目录及备考表》。
3、数码照片档案封面制作:
(1)归档光盘的标签面应为可书写型油墨印刷或打印。所使用的油墨应通过光盘耐候性试验。
(2)归档光盘盘面标签样式及内容:盘面应标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刻录日期、档号、套别。
(3)归档光盘盒封面标签样式及内容:封页应标注归档类别、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档案编号条形码及特征立面照片,封页背面标注光盘档案备考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报送单位、档案员姓名及编号,建筑面积、幢数、幢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立卷人、刻录日期等。封底应标注归档类别、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特征照片全景。
4、编制立卷:
编制立卷工作由报验单位负责,档案标签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填写。
在项目立项、设计阶段注意检查征地拆迁方面收集的资料是否齐全,尤其是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收集齐全。例如:征用地申请,红线图、坐标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等。应注意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尤其是参加招投标人员在评议标过程中,针对具体项目不同标段形成的评分表等材料,同时应加强未中标标书的收集。在项目施工阶段,注意检查施工基础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尤其要注意设计变更与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质量检查等材料,同时应仔细检查施工基础资料的修改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监理档案的收集是否齐全完整,包括监理月报、开停工令、设备材料报审、计量支付等材料,尤其是在监理规程规定反映监理履行“三控制”职能的文件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试运行期间,注意试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竣工图是否能反映竣工后的真实状况,与变更是否符合。预、决算形成的文件材料等应直接整理归入工程项目档案。声像档案的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收集范围包括: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开工典礼、领导人或著名人物参加相关活动照片;项目相关评审、纪要会议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档、录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