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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一、总则
为规范地铁工程档案管理,加强地铁工程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保证地铁工程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工程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机构
地铁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地铁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四、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1、地铁工程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阶段进行,及时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和文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施工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等。
2、地铁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的时间顺序,将各类档案资料按照工程、分项、专业、施工、监理、质检等分类,组织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五、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地铁工程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严格控制档案的借阅、复制和转移,防止档案的遗失、损毁和泄密。
2、地铁工程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利用,为地铁工程的评估、审计、监管、改进和决策等提供有力的依据。
六、档案的销毁
地铁工程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严格按照销毁程序和审批程序,禁止私自销毁档案。
七、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档案管理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地铁工程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地铁工程档案管理机构所有。
一、地铁工程的特点
地铁做为方便城市市民出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内目前已有近30个城市在兴建或准备兴建地铁。它主要有以下特点:节省土地、减少噪音、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但同时又有建造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杂、结构物形式多样、施工风险大等缺点。
二、地铁施工内业资料的特点
内业资料是直接反映施工过程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载体,是日后地铁竣工验收、通车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和规范施工阶段的内业资料整理是当前地铁工程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反映地铁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主要方面。
1、施工技术资料是城市建设及管理的依据之一。建筑施工单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定时期后,由于施工中存在着质量隐患或整改措施不得力等原因,工程很有可能出现一些质量缺陷,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必须进行维修和补强。这就必须通过查阅该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以便采取合适、有效的措施。工程技术规划和设计人员必须详细地了解工程的结构形式、线路走向和布局,以便制定正确的方案和措施,这些资料可以通过查阅该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
2、施工技术资料是工程质量的客观见证。质量就是“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就地铁工程而讲,一座车站、一个区间、一条信号线路应满足建筑或者联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的建设过程,就是质量形成的过程,工程质量在形成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技术资料作为见证。
3、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建筑单位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它与完成工程主体有着同样的重要性,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它是全面反映、记载建筑单位主体及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是建筑单位施工的直接成果之一,对施工起着指导和依据的作用。它代表着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地铁工程涉及专业多,有结构、建筑、装饰、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综合监控、供电、通信、人防等近二、三十多个专业;时间跨度大,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到施工、交工验收起码也得6年以上的时间;涉及单位众多、勘察、各专业设计、各专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内容多,仅就土建而言就有地下、地面、高架车站、桥梁、房屋、站场、隧道等。面对如此众多的专业、责任主体单位、施工项目,就应当制定统一的资料整编标准、制度和程序,并进而细化,是众多资料最终达到系统规范、清晰易查。
地铁工程资料主要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测量、监测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资料、图纸等八大方面,基本同于一般的建筑工程,但又涵盖了市政、铁路、电力等专业的一些具体内容。
三、内业资料整理要求
“全”、“准”、“严”:“全”就是在内业资料齐全上下功夫,做到文件、资料项目齐全,不出现缺少文件和频率不足等现象。“准”就是在内业资料整理上严把准确关,确保资料填写的内容和数据的准确性,经得起推敲和检查。“严”就是在内业资料格式和组卷上,严把审查关,不合格的内业资料严禁进入工程档案室。
四、目前资料整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在近两年的西安地铁二号线竣工资料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思考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总结而言,原因也很简单,就是领导是否重视和具体人员是否有责任心。相当一些项目平时不重视内业资料的管理,普遍存在“重外业、轻内业”的现象,且对内业资料的整理阶段性的进行,只“整”不“理”,导致内业资料逻辑性、数据性错误“百出”;另外工程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相互的业务不熟悉,工作责任心差,且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连续性差,前后脱节,导致内业资料整理中的重复返工现象经常出现。具体反映出以下实际问题:
1、人员问题。
对于由谁编制资料,项目管理人员观念不正确。多数人认为资料就是随便安排个人员坐在屋里、对着电脑将表格填满打印即可,其实不然,我认为资料人员不能闭门造车,应当了解施工程序、内容和进度,而且还应当熟悉现场在干什么,否则做出来的资料就毫无可信度。
资料编制整理人员不稳定,更换频繁。资料整编工作时间跨度大、枯燥,而且没有完成实体那样有成就感,对于个人提升影响较大,因而项目上技术人员都不愿意做资料工作,导致人员频繁更换。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单位领导提高资料编制人员的待遇,另一方面还需明确责任,资料管理人员主要是负责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并不是“做”资料,第一手资料应当是现场技术人员去填写,这样也就保证了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资料填写方面的问题
2.1资料填写不符合现场实际施工内容。一些施工单位对于检验批表格中涉及的内容不认真仔细阅读,或理解不到位,将一些与本工地施工无关的项目也填写其中。例如,目前车站结构施工中主梁或次梁中基本上就没有弯起钢筋,而在钢筋安装检验批表格中对于此项目相当一些单位的资料上都打勾;装修工程中将构造柱或圈梁的钢筋端头弯钩也理解为弯起钢筋。
2.2 签字人员不统一,字迹不一致。
(1)同一负责人在各种资料中的签字字迹不一致。
(2)不同负责人所填写的资料内容字迹一致。
各项目人员调动频繁是造成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另外一方面是资料上报不及时,积少成多以致来不及签。
2.3 自检资料、抽检资料、试验资料之间不对应。
(1)自检资料中的各种检验未按根据施工工序的顺序来填写。钢筋检验、模板检验、砼浇注三者之间的时间先后不对应。测量资料与工序检验资料在时间和日期上不对应。
(2)自检、抽检、试验资料对同一施工工序而言,时间、内容上不对应,特别应注意砼浇注日前与试件的制件日期。
2.4 资料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经不起推敲。如钻孔灌注桩中钻孔深度、钻孔前孔底标高、沉淀层厚度、孔深等几项内容分在不同的检测阶段,填写在不同的表格内,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要仔细推算;路基填筑表格中高程检验、虚铺厚度、压实厚度检验等在数据上也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2.5 填写内容不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对每一检验批中的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需达到80%以上。搞清表格中的项目是定量还是定性指标,是填写偏差值还是打钩,要根据现场情况和规范要求去填写,表格中的数据来自施工现场,但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2.6 表格的顺序及种类应根据各分项工程的工序来定,一般情况,每个工序都要做记录和检验,不得漏项。
2.7 资料中存在明显的数据错误、涂改、漏填现象。
2.8 填写字迹潦草。尤其是签名,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管理人员的签字龙飞凤舞,让人无法辨认。
以上这问题是具体资料中的问题,解决起来就是三个字:严、精、细。“严”是严格、严谨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树立良好的心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那么就会有良好的结果,从开始就要认真对待内业资料,不要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精”是精通内业知识,使内业资料不停留表面,有精髓,有精神,做到精准、精细;“细”是细心,细节决定成败,往往一些细节性的东西会注定一件事情的成功与否,细节也是人们往往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在内业管理过程中,细节也体现的尤为重要,图文不符,文字不同,字迹潦草,这可以说是内业整理管理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从而造成大量资料的返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在整理的初始,内业管理人员就应该细心对待,严格把关,决不能犯如此低级错误。还要会细化,将内业资料进行细化,做到面面俱到。
五、想法和建议
1、内业资料的管理是一个长时间、不间断、有规律的整理过程,对于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人员去督促、指导、检查各项目的资料整编工作;
2、确保各种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真实是灵魂,完整是保障。
3、应提早介入,制定好归档资料清单、填写要求;
4、加强培训,组织各单位相互交流学习;
5、强化监理职能,日常资料要求监理严格把关;
6、多与地方档案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必要时请他们一起检查,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工程实践看,我们在进行内业资料编制、归档等管理工作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内业资料出现不完整,不统一,不系统等缺陷。地铁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多,如果各单位主责人员都能够做到严、精、细,我认为内业资料管理工作一定能够达到全面、系统、规范,一定能够为建设过程留下一份见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城建档案的充分利用,对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意义。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建档案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制定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广州市城乡建委领导,归口广州市规划局管理,业务上受广州市档案处指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城乡建委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汇编各种综合材料,为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提供利用;
(五)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市城建系统各局、、工厂、企业和各区、县城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室,由各单位分管生产、技术或科研的负责人领导。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本单位在城建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并进行分类、立卷、编目、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承办鉴定城建档案和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城建档案的具体工作;
(三)编制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做好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以及移交档案的具体工作;
(五)对属下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第六条 各城建部门的档案室(科)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科技人员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费用由市城建事业费开支。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城建档案室增添设备和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第八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自然勘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预算、概算、决算、照片、模型、影片、录像带和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主要范围如下:
(一)城市基础材料方面,主要有城市概貌、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测绘、土壤、植被、环境,以及城市各种综合情况统计材料;
(二)城市规划方面,主要有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建筑管理(工程征地,报建批准的文件、执照及附图)、规划勘测等档案;
(三)房地产权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市政和公用事业工程方面;
(1)水厂、水库、加压站、水塔、取水工程、净化工程、地下输水工程及其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的档案;
(2)下水道、涵洞、水闸、抽水站、泵站、污水处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档案;
(3)城市主干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广场、天桥、地道、公共交通设施等的档案;
(4)供气供热工程的设施和地下地上管网的档案;
(五)交通运输工程方面,主要有港口、码头、仓库、油库、车站、电车电缆、机场、铁路在本市的设施、站场、线路、地下管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档案;
(六)电讯工程方面,主要有电台、电话、电报、邮政、广播、电视、微波站等的地上地下工程设施和管网的档案;
(七)供电工程方面,主要有电厂、电站(包括公用、专用)、变电、输电线路和地下电力线路等的档案;
(八)人防、地铁工程现状和规划的档案;
(九)工厂、矿山、电站的建筑工程档案;
(十)科教、卫生、文体、服务等民用建筑方面,主要有办公楼、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医院、影剧院、宾馆、商场、住宅等的建筑工程档案;
(十一)园林绿化工程及古建筑、名胜古迹、纪念碑、纪念堂(馆)、城市装饰雕塑、塑像及纪念性标志等工程的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三废”普查、监测、治理方面的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安排足够的经费,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第六条 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单位、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第九条 城建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泵闸、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公交场站、轻轨、地铁、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城市绿地、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城市雕塑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八)城市环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全市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资料包括:
(一)城市历史沿革、地名、自然、经济状况;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城市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文物古迹,包括历史文化遗迹、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历代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修缮记录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第十三条 各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的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和有关单位的城市基础资料等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交所在市城建档案馆。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报送城建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三)档案材料是原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材料的整理符合规范与标准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 城建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第八条 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维护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第十条 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