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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港口工程档案整理是指对港口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各种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港口管理者、工程师、设计师、研究者等人员查阅、使用和传承港口工程的经验和技术,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港口工程档案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港口规划和设计资料的整理:包括港口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
2. 港口建设和改造的档案整理:包括港口建设和改造的各个阶段的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图纸、质量检验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
3. 港口维护和管理的档案整理:包括港口设施、设备、船舶、码头、岸线等的维护记录、安全检查报告、工作日志、事故报告等文件资料。
4. 港口运营和服务的档案整理:包括港口货物吞吐量、船舶停靠、作业效率、服务质量等的统计数据、经营报表、客户反馈等文件资料。
5. 港口科研和技术的档案整理:包括港口科研项目、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专利申请等文件资料。
港口工程档案整理需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要求档案资料的分类、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都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还需要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如数字化、网络化、云端化等,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一、规范公文处理,把好公文形成关 档案一般是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式,完成了传达和记述使命而备查的历史档案。因此公文形成是档案工作的起点,规范公文处理,把好公文形成关,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而公文拟制则是公文形成的关键环节。不同单位的档案拟制部门各不同,有的单位的公文是由办公室统一拟制的,有的则是由相关部门起草然后交由办公室负责印发。我部就属于后者,由于各职能部门写作人员的水平、素质各不相同,对公文起草工作相关要求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起草的档案的质量也就大不一样。我专案部在公文拟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种使用不当。主要有请示、报告不分;一文请示多件事情;生造文种或不规范使用红标头档案等 2、附件标识比较混乱。有的公文注有附件,但既不在规定的位置做出标识,也不在附件名称前标识出具体的序号,行文程式很混乱。 3、公文主题词标注不准确,不利于检索查询。 4、数字使用不规范等等。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了公文转化为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因此,作为办公室一名专门负责公文拟制人员,平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各部门呈送的公文初稿进行规范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全面稽核,严格核稿,特别是对那些突出表达主题思想的关键的字、词、句等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应尽快与提供初稿的职能部门进行衔接,共同磋商,尽量将各种问题都解决在核稿阶段,决不能将问题推给签发的领导定夺,以确保公文的高质量、高水平,以及档案的高质量、高水平。 二、档案整理工作,从公文的评估分类做起 公文形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归整处理,待档案涉及的事务处理完毕,文书人员即可以对公文的储存进行价值评估,根据公文的类别和重要程度分别进行初步的筛选和整理:去掉一部分普通的、不重要的(但不能立即或随意销毁,而是放到别处);将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事、新事及代表本单位成就的档案留存下来,以备随时查阅和呼叫。评估工作对文书人员是个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文书人员有发展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能力,能够在数量众多、内容庞杂的档案中挑选出那些具有储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归档,供日后的工作查考利用。而要做好该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档案工作要有高度的认识,要实现从公文到档案的成功转化,就必须重视公文的规范化管理,实现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组织制度的真正交融,加强档案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超前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质量,减少档案部门的工作程式和烦琐的移交手续,避免重复立卷,使文书工作流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2、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档案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职业悟性,要随时将“档案”装在自己的头脑里,要有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使档案工作平时化、平常化。因此,务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地、科学地办理好每一份档案,对每一份档案做出科学的评估。 3、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日常工作中,文秘人员要重视档案知识的学习,加强档案意识的培养,最好的办法就是常备一本专业书籍,《档案管理学》、《档案管理基础》等,以便需要时查阅,真正做到边工作,边学习,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很多档案工作人员都兼任秘书工作,因此一定要重视对形成档案的公文进行科学地评估归类。。 三、完善公文材料,做好档案收集工作 文书部门在公文最初归档时要认真检查形成公文的一系列材料,发现有附件而未及时归档的要催要,同一事项有外来档案未按时上交的要跟踪收回,以避免长时间留在个人手中而遗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档案整理工作必须从平时做起。对于上级发文,做完收文登记后,首先应鉴别该档案是否具有储存价值,如果其中一部分随着现行效用的完成,便失去其储存的社会价值而被淘汰;而另一部分档案,退出现行领域之后,却具有储存价值,能使后人通过其载录进行借鉴和利用,因此应按档案整理规范要求,用不锈钢钉子重新装订,后进行传阅,阅办完毕后,已初步进入归档程式,进一步归整,以备平时查阅。 2、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细节。对于本单位自生档案,领导签发后,应将形成该档案的所有资料收集齐全,按照从上到下,依次为正式档案、签发文、定稿、改稿、初稿等程式集中归整,并统一装订成册,初步完成“件”,由零散“页”到集中归整为“件”,到正式整理时装盒为“卷”。初步做好档案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善于交流,接受新资讯,达到资源共享 作为办公室的文秘工作人员要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遇到的困难要多请教上级档案主管部门,不能凭主观臆断文件的归档价值,一定要结合本单位的职业特色,创造性地使用归档方法进行归档。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培育职业意识。不断接受新资讯,扩大知识视野,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机会,主动向使用者推荐和宣传自己编纂的各种档案史料汇编和参考资料,如大事记、组织严格、专题概要、统计数字汇集、会议简介等,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总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很好地把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提高其利用率。目前我专案部档案装备还比较落后,正在向电子归档、微机检索过渡,这一项新的工作给我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我深信,只要我们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对待档案管理工作,就一定能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从而为档案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资讯资源。
胡 *** 总书记多次提到"档案工作是党和 *** 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默默无闻的工作". *** 总理在 *** 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加强档案保护工作".公安档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为民排忧解难、确保社会和谐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
按以下政策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就行了: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专案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专案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专案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1、工程开工前原貌,包含工程周边地形、地物。 2、工程开工典礼、奠基仪式或动工场面。 3、测量放线、基础开挖。 4、基础验槽、钢筋架立后隐蔽检查场面及过程检查、工程分部、分项验收。 5、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储存价值的场面:关键工序;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后现场;重要领导视察。 6、各项现场试验:如锚杆(索)拉拔试验、钻孔桩超声波测试、动测试验、闭水试验、压实度及弯沉检测试验、成桥静载试验等。 7、装置开箱、装置缺件及损毁等。 8、装置安装除错、试运转(单动、联动等)。 9、工地重要会议:技术交底;方案讨论;技术及设计变更等。 10、监理旁站,重要工序验收。 11、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2、工程材料进场后的验收、取样、做试件、送检等材质保证活动的拍摄。 13、工程竣工全貌。 14、其它具有储存价值的场面。 15、照片档案应编制工程简介及卷内目录。每张照片均应有拍摄者、时间、题名。排列应分类后再以时间为序。且应根据纸件编号刻成光碟储存、移交。 16、录影档案以光碟形式归档。 17、根据渝建发[2007]116号《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竣工图签字齐备后,完善电子扫描件,并刻盘储存、移交。
组卷构成档案,然后归整档案,一件事情就有始有终了
一、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建设单位报送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如下: 1、2000平方米以上所有的建设工程专案都要报送有关照片档案资料。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报送有关照片和录影资料: 7层(含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专案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单跨跨度16米以上厂房;人防设施;市政主要道路;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桥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报送有关照片、录音、录影资料以及专题录影片: 列为市级以上重点(或实事)工程的专案;需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专案。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内容 (一)开工前原貌 1、原址、原貌及周边状况; 2、重要建(构)筑物、纪念物; 3、拆迁情况。 (二)基础工程 1、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巖样分析过程等情况; 2、建筑物基础型别及施工,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 3、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 (三)主体工程 1、主体设计模型; 2、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3、砌体、砼灌注、屋面工程; 4、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 5、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 7、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四)竣工后新貌 1、工程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 2、消防等主要设施情况等。 (五)其它方面 1、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 2、开工、竣工仪式; 3、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5、竣工验收情况。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工程、砼灌注、屋面、质量事故、竣工后新貌为声像档案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三、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求 1、总体要求 移交归档的声像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应当齐全;要按有关要求整理立卷,制成光碟,并填写声像档案着录卡。 2、照片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2)照片应一律洗印成6寸的彩色照片; (3)数码照片应当尽量使用不低于400万画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4)照片整理时,应注明拍摄内容、时间、地点、人物等; (5)照片的数量视工程专案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 3、录影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录影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比DV摄像机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2)录影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影象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3)录影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现象; (4)录影档案资料片长一般不少于30分钟,并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5)专题录影片应当结构完整,片长一般为5-10分钟,并附有解说词稿。 4、录音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录音档案资料应当内容完整,声音清楚,材质完好; (2)每盒录音带应当配有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注明内容、时间、地点、人物。 5、声像档案的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依照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及时与城建档案馆联络,接受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程式及有关事项 1、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建设工程档案一道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专案全过程形成的声像档案进行收集和归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并和其它载体形式的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提前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等手续。不报送声像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验收竣工工程档案。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包括声像档案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竣工档案。
档案起到的作用区别对待,对特殊工种,对账户前(1994年10月前参加工作)工龄,必须以档案记载为依据,这时档案就起作用了。 对于完全以缴费年限计算退休金的人来讲,没有作用。 退休金高低单纯与档案无关,与你的缴费年限、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有关。
一般情况下,学校把档案寄到发给你的报到证上的地址的,能在他们的网上查最好,不能的话你要带身份证到这个地方查。
建立码头档案档案是指船企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各企业应注意日常工作中,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并按一定要求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统一管理本企业各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1)企业的档案是企业科技发展的催化剂。
(2)企业的科技档案是知识形态的生产力。
(3)企业档案是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表现形式。
(4)企业档案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企业成功的金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市各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报送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为: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环保、防洪、防灾、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八)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军事工程档案。
(九)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第十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范围为: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二)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等资料。
(三)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计划文件、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准确。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和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负责收集。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第八条 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