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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5日
工程档案管理
1.确定要检查的工程档案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的资料。
2.准备检查工具,如笔、纸、计算器等。
3.查看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包括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
4.检查工程档案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否与实际工程量相符。
5.检查工程档案中的施工图纸是否与实际施工相符,包括尺寸、标高、平面布置等。
6.检查工程档案中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方面。
7.检查工程档案中的施工日志是否记录详细、准确,是否存在漏洞、矛盾等。
8.检查工程档案中的验收报告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结果是否正确,验收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9.对工程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10.编写工程档案检查报告,包括检查结果、建议和改进措施等。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仅限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未要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认可或准许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不一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该条例第49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备条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还包括《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验收要求。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为“经验收合格”,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明显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应属无效。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0.7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再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将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这些部门并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而是另行出具意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日期紧迫的情况下,仍可能绕开规划、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这些要求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有利地位,组织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只是简单将其验收报告作为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很有可能促使开发商为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离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初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提交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作为备案的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备案机关对于竣工验收的审查,并不限于书面审查或是形式审查,而是对验收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被上诉人虽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没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照样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想象如果商品房在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话,购房者使用该房将有什么样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而可能强制拆除)隐患。如果出现上述需要重新验收的情况,而商品房已经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时间和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不利于社会稳定。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一、竣工验收的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二、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三、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五、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
(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成果表;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符合归档要求,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管理、设施维护及改建、扩建中的作用,保障邮电通信建设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测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是邮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邮电建设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维护邮电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提供有效利用。第四条 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以邮电部为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骨干,地(市)、县邮电局及其他邮电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保证邮电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电系统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产生档案资料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分工与职责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确定一位领导主管工程档案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设置档案室或专(兼)职档案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项目建设中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凡兼职档案员要以此项工作为主。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要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并对所辖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就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建设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建设工作程序、纳入工程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使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更改、立卷、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备必要的设备。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等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将档案资料的要求、套数、交验等问题列入合同。第三章 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4号文件及邮电部(1987)厅发字8号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实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三)竣工图按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规定绘制;要做到竣工图图物相符,技术文件材料图样清晰、字迹清楚,不得用易褪色变质的材料书写、绘制。
(四)案卷要求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按形成规律排列有序。各单项工程文字材料按项目、竣工图按专业分门别类合理地组成若干卷册。
(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建设依据文件只有一份时,由主送单位存档。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只有一份时,必须存建设单位,其它单位根据需要存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案卷构成规范参照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执行。
(二)案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三)设备随机资料已装订并利于长期保存的可保持原样,不须重新装订。
(四)外文资料题名要译成中文,案卷脊背须标明档号。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验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是工程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如果工程规模大,产生的档案资料多,也可在工程初验后,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资料的预验收。
重点工程是指对国家或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工程。重点工程投资大,工期长,要求高,涉及面广,参与建设的单位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工程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重点工程档案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重点工程档案数量大、种类多、价值高。一般的重点工程包含若干个单项工程,工程庞大,因而形成的档案数量大、种类多。而重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往往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及周密的组织管理,使得档案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它不仅对工程现阶段及将来的管理和利用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地区兴建相同类型的工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二是重点工程档案形成及保管时间长。重点工程建设周期长,因而重点工程档案形成的周期也长。众所周知,重点工程是百年大计工程,重点工程档案需长期保管,这些档案是重点工程今后使用阶段和再建设阶段维修、管理的重要依据。
据统计,温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1985~2004 年总数量已达 1 082 个,尤其近几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增长很快,与此相对应,重点工程的档案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重点工程档案的特点,直接参与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重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归档,做好重点工程档案的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1 做好重点工程准备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应及时了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规模、性质、进度等,并且经常与工程资料员保持联系,使得档案的跟踪收集工作从工程立项开始就与工程同步进行。例如,我馆在工程档案的跟踪指导、监督、检查方面,采取责任到人的措施,对 1988~2004 年 5 099 个登记工程(包括重点工程)按照承诺书编号分号制度全部落实到每位业务指导人员的头上,每位业务指导人员有针对性地介入各自负责的工程。
(2)加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与业务知识的培训是确保重点工程档案质量的有利措施。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对工程档案的重要性认识及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为了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工作的有序管理,保证归档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档案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始阶段就必须加强档案意识的宣传和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用规范化、标准化来严格要求重点工程档案资料。我馆就十分注重对有关人员档案意识及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2003-09 举办了 150 人参加的建设工程档案知识讲座大型培训班,邀请北京的档案专家专题讲座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2004-06 举办了浙江省城建资料档案管理岗位培训班,来自本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指挥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共 203 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城建档案信息化现代化建设、土建工程技术资料、市政工程技术资料、档案保护技术、安装工程技术资料、城建档案管理、建设法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资料。通过培训,工程管理人员和资料员在增强档案意识的同时也增加了档案业务知识,为保证竣工档案的案卷质量,打下了良好的专业基础。
2 做好重点工程建设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
(1)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工作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进行,做好对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我馆档案业务指导人员深入基层第一线,每个人有针对性地对各自负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服务,耐心讲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要求,对施工中档案存在的问题进行业务指导。例如:要求工程文件原件归档;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相符合,做到文、图、物相符等。从而提高了重点工程档案报送的质量,以及成套性和完整性。
(2)做好重点工程档案执法检查工作。2000-06 我馆配合市档案局、市重点办等单位对全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档案执法检查,共检查了 20 个重点项目。2002-05 对全市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档案执法检查,共检查了 25 个重点建设项目。为了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我馆配合市档案局和市重点办联合组织了对 2000~2003 年全市被列入省 A 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执法检查活动。2004-09对温州珊溪供水配套工程、104 国道瑞安飞云江三桥及接线工程、金丽温高速公路永嘉、鹿城段等 12 个省 A 类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执法检查的主要意义在于:
① 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宣传了档案法律法规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性,使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进一步认识到,档案既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历史记录,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今后工程使用(投产)和维护的重要依据,从而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为什么要做到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有了更深的认识。
② 通过执法检查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档案业务建设的具体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检查之前,虽然重点工程有关单位都已经开展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日常提供利用等工作,但许多做法不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通过执法检查及时提供了直接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③ 通过执法检查获得了第一手材料,为进一步研究和规范重点工程档案打下了基础。
3 做好重点工程专项验收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是档案管理部门依法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竣工档案验收。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 26 条规定,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上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第 28 条规定,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档案部门在进行重点工程档案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盖有竣工图章;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和托裱等符合要求。保证重点工程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4 做好重点工程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建设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接收单位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有关的项目档案。
档案部门在接收重点工程归档文件时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严格保证重点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质量。
(2)重点工程档案保管工作,就是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科学地维护重点工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采取有效的保护技术和管理方法,限制和消除一切损坏重点工程档案的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延长重点工程档案寿命的工作。只有做好重点工程档案的保管工作,才能使集中起来的重点工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得到可靠的保证,才能满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因而要切实做好重点工程档案的保管工作。
(3)重点工程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就是通过各种方式使重点工程档案中储存的信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它从保管状态变为利用状态,发挥出它的技术效用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工作。重点工程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是整个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目的,要尽力做好重点工程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重点工程档案的依据和查考作用,为社会服务。
重点工程档案除传统的借阅服务利用外,档案管理部门还应通过各种方式,主动提供以下多种类型的开发利用。
① 网络型开发利用。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计算机系统已成为分享数据、传播信息、共享信息资源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网络型开发利用可分为局域和广域两种形式。例如,我馆建立了全馆局域网和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并于 2001-10 在 Internet 设立了城建档案馆网站(),实行网上直接查询服务。“办事指南”、“法律法规”、“库藏检索”、“科普园地”、“学术论坛”、“相关文献”、“走进温州”、“表格下载”、“城档动态”等成为便民服务的“窗口”。各类档案信息(包括重点工程档案信息)源源不断地汇集到馆内,经过整理、编研等运作,跨越时空的制约,准确、便捷地向社会各界提供各有所需的档案信息服务,将丰富的馆藏档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档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② 编研型开发利用。我馆编研的《历史温州、山水温州、现代温州》和《温州市重点工程简介》曾获浙江省档案编研成果三等奖。《温州市桥梁专集》、《温州市 2003 年道路现状》、《温州珊溪水利枢纽供水工程》、《江滨路》、《温州城市建设新姿》、《人民路改建工程》、《温州强镇》(系列)等包括重点工程在内的 20 部专题片,在社会上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③ 展览型开发利用。我馆举办包括重点工程在内的大型城市建设展览多次,参观人数多达数万人。于 2004-03 委托一心商务传播,采用航空拍摄的方式,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对住宅群(新、旧)、公用设施(包括标志性建筑)、道路、河流及名胜古迹等建筑物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形成照片 278 幅、录像素材 1h。在这基础上与市规划局、温州生态园管委会等单位联合举办了“空中看温州”航拍大型摄影展,摄影展受到了市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广大市民的喜爱。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档案管理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及相关各学科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科学发展观驾驭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传宇.科技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赵嘉庆.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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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检查、审验和接收工作。二、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本规定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应当包含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材料的编制要求、套数,交接日期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四、建设单位应当保存本单位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全部工程建设档案图时,还须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中的单份文件材料可采用复印,复印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原件报送城建档案馆。五、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建设过程和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六、编制工程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文件材料及排列组卷:
建设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修改依据性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集中组卷。
(二)文件材料的规格:
文件材料要求字迹工整、纸质优良、大小一致,文字材料纸张大小可用16开纸或A4纸,同一卷内要求同样规格;小于标准的要进行托裱。
(三)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1)文件材料立卷厚度不得超过3公分,立卷时要标明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两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
(2)文件材料必须用棉线(不得用金属材料)在左边装订整齐,不得有重复材料,装订后装入档案盒。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各个施工阶段做好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收集和保管工作。
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但对其中有变更的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八、编制竣工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图没有变动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二)施工图有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结构、平面等有重大改变的施工图,且不宜就原施工图修改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重新绘制施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九、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修改内容都必须修改准确,竣工图的修改方法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且不宜在原图修改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十、绘制、修改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绘制、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见图例。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退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右下角设计图标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审核后再签证。十一、竣工图的组卷要求与方法:
(一)竣工图装订要求,按4号图纸(297×210mm)规格折叠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用棉线在左边装订整齐后放入档案盒内,每卷图纸不得超过3公分;
(二)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并按专业组卷。十二、卷内目录编制说明的编写:
凡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的工程建设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执行城建档案馆的统一标准。
每卷档案需填写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全部档案需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和工程建设档案的概况,工程单位名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十三、建设单位应向银川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十四、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审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预验收时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档案审验,可与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银川市城建档案馆在进行工程建设档案验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