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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全国税务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七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机关领导决策和各项税收工作服务。第二章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第九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第十条 归档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一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文种的通讯者等特征立卷。
(三)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立卷。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果计划、总结在同一文件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卷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页码。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填入,并备注说明。
(七)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分(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用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八)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九)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十)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十一)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十二)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 、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五、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
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
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 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自筹资金是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和有关操作性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专家集体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政府采购信息;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受理供应商投诉等。第七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和审计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经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技术规范及要求;
(五)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和参加评标委员会;
(六)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回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
(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九)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
(十)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建设、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方案或文件;
(二)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承担供应商秘密资料的保密责任;
(四)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标文件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具体组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六)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见证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
(八)负责评标现场记录,解答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九)整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第十二条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取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可以承办相应的政府采购事项。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式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等形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行程序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编报临时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划拨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人自筹资金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前由采购人将本次采购资金划转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资金需要分期付款的,在采购前,采购人存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资金须填报自筹资金承诺书。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有关规定核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签发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填制《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报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招投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对外发布公告。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填制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特殊情况需要在专家信息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八)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中标金额,并予以公示三天。无疑义后,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更改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落实资金后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补办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
(十)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涉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凭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采购人凭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付或支付工程资金。
第一一五条 电子公文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制发的电子公文在税务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本系统、本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第一一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建立的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和归档。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技术支持与维护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技术部门负责。第一一七条 税务系统内部发送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商洽函、告知函、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报告和情况通报等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可以用电子公文替代纸质文件。既有电子公文,又有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需要对税务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应当制成纸质文件。?第一一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处理秘密、机密级公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涉密公文的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处理。?第一一九条 电子公文应当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64号)确定的范围,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电子版本归入税务档案数据库。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应当同时将电子公文的最终版本制成纸质文件归档。第一二○条 电子公文在归档时应当对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密级、主题词、类别、保管期限进行标引。有相应纸质文件的,还应标引纸质文件的档号。?第一二一条 公文处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公文数据应当备份。
电子公文系统、归档接口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三者配合实现。
电子公文归档与管理要基于电子公文系统、归档接口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即由电子公文系统对电子公文进行收集和整理,通过归档接口将数据移交给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再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接收并进行管理。三者各有分工,协同配合,缺一不可。
电子公文系统要会“整”,具备归档功能,通过内置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等工具和整理规则,能够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自动或半自动完成电子公文及其元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归档接口要会“交”,能够通过信息包方式实现数据交换,以在电子公文系统设计推送接口或者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设计捕获接口的形式,将电子公文及元数据移交给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要会“管”,能够完成接收并基于系统开展之后所有的业务管理工作,如保管与保护、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发、统计与移交等。
(一)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区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保卫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三)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五)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六)纳税服务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七)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八)财务管理处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九)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十)人事处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政审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十一)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十二)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十三)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十四)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十六)离退休干部处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十七)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稽查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分别为:办公室、综合选案科、检查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举报中心。(十八)信息中心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运维;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参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工作;组织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实施。(十九)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二十)税收科学研究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二十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承担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实施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设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二十三)机关工会机关工会是根据宪法、干部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依据工会章程,在局党组、机关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联系党组织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开展职工的互助互济活动,协助和督促办好职工福利事业。组织和开展各种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负责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等。(二十四)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委员会承担广西国税系统共青团组织的管理。(二十五)广西国税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承担广西国税系统妇女工作的组织管理。(二十六)中国税务报社广西记者站中国税务报社广西记者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广西税务系统在《中国税务报》上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中国税务报》在广西税务系统的通联、发行和广告工作。
1.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省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2.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3.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用工作;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4.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用工作;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5.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6.纳税服务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加强税源管理和完善税收征管规程的意见和办法;组织制定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的提出;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的监督、验收。8.财务管理处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9.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10.人事处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出国手续。11.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12.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13.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14.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和反避税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稽查局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稽查局设内设机构6个(正科级):办公室、综合选案科、检查科、案件审理科、案件执行科和举报中心。 1.信息中心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参与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技术监督和检查验收及金税工程运行管理工作。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分配、监管和维护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本系统后勤服务工作。3.税收科学研究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承担税收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专题研究等工作;收集、整理税收资料;编辑税务内部期刊、地方税志。4.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承担行业执业资格审核认定及考试、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行业执业情况。5.集中采购中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规范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株洲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衡阳市国家税务局、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常德市国家税务局、娄底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国家税务局、永州市国家税务局、怀化市国家税务局、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坚持放要彻底且有序,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打造权力瘦身 的“紧身衣”,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1.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全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3.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4.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5.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
坚持管要规范且有效,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6.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7.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实名信息采集范围。推行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双方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相关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
8.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打通省际之间、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横向通道,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追逃清单,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
9.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缩短评价周期。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归集办税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办税人员涉税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运用税收大数据,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动态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10.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各地税务机关建立与制度改革和业务创新相配套的岗责体系,明确各部门间的专业化分工关系,优化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强化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做好前后台职责分工衔接,实现征管资源集约化利用。
11.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加强与外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协税护税水平。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加大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服要优质且有感,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主要矛盾,调整关键环节,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
12.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 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由限时办结改为即时办结,大幅缩短办理时间。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13.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推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14.便利申报纳税。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15.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税务总局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进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省税务机关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在部分地区试行国税、地税业务省内通办,实现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项。
16.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打通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壁垒,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
17.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上网发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省税务机关畅通12366、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18.完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积极参与国家营商环境税收指标的制定和评价工作。结合我国国情、税情,建立纳税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纳税人评价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成效的机制。
(四)持续改进税收执法
坚持法治思维,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19.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完善简易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20.严格核定征收管理。严格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
21.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22.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强化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的运用和管理,结合信用管理、“黑名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查处结果,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23.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省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加强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合并进户执法事项,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24.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五)统筹升级信息系统
坚持科技引领,以用户体验为中心,提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用户界面,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25.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拓展核心征管系统功能,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完善提升决策支持系统,做好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基础库建设,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以及案例库。扩展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应用功能,支持省税务局基于税务总局大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应用,满足个性化需求。
26.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整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子系统,优化系统架构和功能,强化纳税人端技术支撑,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提升发票数据应用保障能力。
27.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制定出台全国电子税务局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各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建成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和开具、证明开具等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让纳税人办税更加快捷高效。
28.集成整合信息系统。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推动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便利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干部操作。加强统一运维管理平台应用,全面提升系统运维、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的支撑保障能力。
29.加快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同步开展税务信息系统自查和信息资源普查,清除“僵尸”信息系统,提出本单位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和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需求,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国家统一规定将整合后的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30.推动数据融合联通。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问题数据发现、分析、修复机制,从源头修复问题数据。有序开放税务总局集中数据的接口和查询权限,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准确获取数据查询结果。健全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快推动前后台、系统间、各层级、国税地税、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聚合,为税收服务与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一、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基层建设的谋划工作
基层分局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既需要我们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又需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精心实施,将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推动基层分局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端正思想,提高抓好基层分局建设的认识。随着税收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税收管理质量不断提高,我们清醒的看到,基层分局承担的管理任务、服务任务、执法任务越来越重。要全面做好新时期的基层税收工作,必须加强基层分局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税务执法力,达到带好队、收好税的目标。为此,我们通过召开动员会、组织学习等,进一步提高分局干部对开展基层分局建设的认识,大家结合全县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局关于加强基层分局建设的工作要求,畅谈如何做好本职工作,如何投身基层分局建设。形成了只有抓好基层分局建设,才能带好队收好税;只有抓好基层分局建设,才能提高税收服务效能;只有抓好基层分局建设,才能提高规范执法水平的一致共识。
二是制定方案,确保基层分局建设的顺利实施。为了抓好基层分局建设,我们按照《纲要》提出的八大建设总目标和市局下发的《基层分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先后八易其稿,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石花税务分局基层建设工作规范》。分局成立了由分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创建活动专班,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切实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责任、有落实、有成效。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们及时通报情况,加大信息和宣传上报力度,增强基层分局建设的影响力,确保各项活动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健全体系,完善基层分局建设的管理机制。首先是健全组织体系。健全了分局“两套”班子力量,从组织体系上予以保障;其次是健全制度体系。制订完善了《石花分局办税室服务工作规范》、《办税公开制度》和《税收核定管理制度》等8类65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了对行政管理制度、办税制度、服务制度、接待制度、承诺制度的充实完善,形成了一个严明的制度管理体系。再次是健全岗责体系。将分局16名税管员分别配置到综合岗、个体岗、企业岗、税务登记岗、申报征收岗、文书受理岗、发票发售岗等7个岗位,按照《分局岗位工作职责》,优化了诸如税务登记办理、发票发售、纳税评估到档案资料管理税收业务工作流程。第四是健全考核体系。结合分局实际,完善了以百分考核为指数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确定了考核指标,强化了责任心,调动了分局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突出重点,竭力构筑基层建设的发展基础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抓好基层分局建设,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形成牢固的管理基础。为此,我们从实际出发,重点抓好了五个方面的基础建设。
一是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人才兴税是我们树立的长期战略思想。在队伍建设上,我们一抓思想建设,培养正确价值观。重点从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入手,深入开展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进一步树立了大家的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奉献观,确立了为税奉献的价值取向。分局先后有9名同志先后被县局授予先进工作者,8名同志被授予“优秀党员”称号;二抓业务能力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在抓好技能建设上,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方式,邀请专家能手传经送宝培养优秀人才,分局有4名税管员荣获市局“金牌税管员”称号;三抓作风建设,培养团队精神。大力倡导收税奉公守法、办事雷厉风行、服务高效快捷、相处团结和谐、工作吃苦耐劳、生活相互关心、利益不讲索取,着力培养团队精神,形成了一个心向一处想,劲向一处用,工作抢着干的良好风尚。
二是抓好管理基础建设,着力构建和谐税收。在税收服务上,我们积极推行“一窗式服务”、“一户式管理”、“一次式评估”,税收服务水平有了较大较快提高;在规范管理上,积极推行了流转税规范管理、所得税精细化管理和个体税收电子定税管工作,整理档案各种税收资料200卷,办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办税质量进一步提高,办税成效进一步明显。2007年,省局王季华处长一行来分局调研工作时,肯定“石花分局的流转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是所看到的分局当中最好的单位”。在税源监控上,我们积极推行分类控制法,科学合理的将108户一般纳税人划分成高风险、风险和低风险三类企业进行管理,适时监控税源动态变化,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管理风险,确保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今年上半年,我们累计入库税收2500 万元,同比增长72 %,平均税负在全市处于前列,在全县处于第一位。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树立部门新形象。党风廉政建设事关部门形象和单位声誉。在税收工作中,我们严明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促进广大国税干部增强党性观念,树立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弘扬优良作风,实现廉洁从政。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纠正公款吃喝、请客送礼、超标准接待等问题,反对和纠正铺张浪费;深化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扎实开展党的宗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等教育,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感召作用和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纠建并举,净化行业风气。扎实开展了“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树立了良好国税形象。
四是抓好环境设施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县局提出的打造“十型”机关和享受工作、快乐生活的工作理念。积极争取上级局对基层建设的倾斜扶持和投入力度,积极用新科技、新技术、新理念、新手段建设基层。先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办公用房和职工生活用房维修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目前分局基本达到了环境美化、亮化、绿化、净化,干部职工居住安心,工作顺心,环境舒心。与此同时,我们还因地制宜地加强了小菜园、小养殖、小种植、小食堂“四小”建设,既陶冶了情操,又培养了劳动积极性。
五是抓好税务文化建设,着力升华品质内涵。抓好税务文化建设,丰富职工生活,陶冶职工情操,激发工作热情,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出发点。在税务文化建设上,我们注重加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建设。分局投入许多资金,加强了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荣誉陈列室、党团活动室;羽毛球场、篮球场;互联网和局域网应用平台建设;与兄弟单位开展了多场院(次)羽毛球、乒乓球联谊比赛活动;在五山镇和紫金镇分别开辟了两块“税收政策进农家”教育基地,构建了多层次税务文化教育平台。
三、强化落实,扎实开展基层建设的系列活动
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以此增强士气,提升人气,激活潜力。
一是开展为税奉献活动,引导岗位建功。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发扬党员在创建基层分局标准化建设活动中先锋带头作用;开展巾帼服务标兵活动,发挥“半边天”的爱岗敬业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号”示范岗活动,引导青年干部发挥助手作用。涌现出了许多在税收平凡岗位建功立业的好典型。分局税管员余春娥、刘虹两位同志因工作表现突出被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在县局庆“七一”大会上作事迹报告,受到了与会领导和同志们一致好评。
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岗位成才。分局建立考试促学机制、激励促学机制、互帮互学机制、自我加压自学机制,促进干部职工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胜任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了纳税评估、微机操作、税法竞赛、所得税管理等系列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活动达到爱税收、爱岗位、爱事业的“三爱”目的。分局干部在历次的税管员全员考试、所得税能手考试、微机考试中都取得了较好成绩 。
三是开展税法“三进”活动,真诚服务纳税人。我们广泛开展税收政策“进社区、进厂区、进校区”活动,突出税收宣传的新颖性、时效性和吸引性。抓住税收宣传月活动契机,主动送税法上门,坚持用政策滋润纳税人心田,构筑和谐征纳关系。几年来,共发放宣传资料万余份,组织召开各种税企联席会、交心会和座谈会15场(次),分局制作的“税收资料宣传服务袋”和“税收宣传环保购物袋”, 连续两年获得省局税收宣传月优秀项目。
四是开展家庭助廉活动,筑牢拒腐防线。我们建立健全廉政建设互动机制,开展“枕边吹清风、耳旁吹廉风、思想保洁风”活动,吸引干部职工家属参与国税部门廉政建设,从而形成相互联系、相互支持、互为一体的廉政建设互动格局。分局有3名家属评为“廉内助”。今年7月,在县局组织召开了抵制“亚腐败”经验交流会上,税管员程传平以《平流之处防沉沦》为题作典型发言,引起阵阵掌声。
五是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激发工作热情。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目的在于培养全员积极进取心,激发奋发向上意识,知难而进进取意识和强烈责任意识。几年来,我们制订创建计划,确定创建目标,完善措施办税,加大创建力度,全体动员、全员参与、全程努力,积极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果。分局连续3年被评为市级“青年文明号”。2008年被授予省级“青年文明号”,有效激发了全体人员工作热情。
六是开展帮扶济困活动,培养勤政意识。我们以“思想教育联做,环境卫生联搞、服务设施联建、科学文化联教、经济工作联抓”为抓手,以“扶资、扶志、扶智”为着力点,以“四在农家”为载体,抓好新农村建设的帮扶工作。分局积极组织全体职工为贫困学生捐款捐物20多次,共计捐款捐物12000多元,及时帮助13名贫困生解决了“上学难”的问题。
经过不懈努力,分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税收征管质量实现新突破。户籍登记率要达到100%;个体有税征收面由原来的12%提高到现在的45%左右,位次也由原处全县倒数第一上升到处全市前列;普通发票使用由原来的25%上升到现在的90%以上;“金税工程”的基础信息采集准确率、存根联采集准确率、抵扣联采集准确率连续三年达到“三个”100%;
二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有了新飞跃。信息化设施得到了加强,大屏幕显示屏,办税服务室计算机质量数量都有新发展。全员运用水平达到了新的提高,实现了全员所有软件会运用、所有系统会操作、所有数据会比对。
三是机关面貌有了新变化。机关办公楼整旧如新,设施逐步完备,环境日渐优美。
四是国税形象有了新提升。分局以优美的环境,旺盛的人气,快捷的效能,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社会认可,被石花镇委、镇政府授予“经济环境建设先进单位”。
五是治税能力有了新提升。通过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举办有法人、财会人员参加的各类税收政策培训班,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明显得到增强,税务违法案件明显减少。
六是税收服务有了新提升。分局从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入手,全面履行承诺服务,公开限时服务,开展首问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了纳税人,赢得了纳税人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