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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对所在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集中管理所在部门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做好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
(五)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监督、指导和协助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五)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环境保护任务与提出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进度与检查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以下简称环保档案)工作,科学地管理和充分地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环保档案主要指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环保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四条 各单位应集中统一管理环保档案。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保证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五条 各单位环保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保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等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可在环保补助资金的20%部分中列支。第二章 环保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环保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环保档案工作,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档案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档案工作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含派出机构),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
3.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协助和指导本单位的文书部门、业务部门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积累、整理、归档。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履行第八条所列职责外,还应对环境保护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即:拟定环保档案管理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环保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环保档案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环境保护系统档案干部的培训;协调本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环保档案业务等。第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档案事业、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环保档案管理干部属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二条 对于积极贯彻执行本规定,对环保档案事业有突出贡献,在环保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环保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或擅自提供、复制以及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环保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章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把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第十四条 一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基建工程和其他工作任务等,在完成和告一段落后,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加以系统整理并归档。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工作任务、科研成果、基建工程或其他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或经检查不合要求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市环保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努力学习档案原理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负责收集、整理本局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保证各种不同载体档案的完整齐全,及时立卷归档,并向档案移交,履行移交手续。
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保密、保卫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材料,确保档案的安全。
5、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6、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立卷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本局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整理归档,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各科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次年一季度内由各科室立卷归档,会计核算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基建、设备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形成部门及时整理归档。
3、本局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参加会议的材料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移交。
4、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作材料必须易于长期保存,做到纸质优良、图像清晰、字迹工整、签字手续完备。禁止用圆珠笔、铅笔、彩色笔书写。
5、文件材料的归档,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可归档数份。
6、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文件归档质量需符合有关规定。
7、各科室必须按时将应归档的档案全部移交档案室,编制移交目录,目录一式两份,档案室接收时,应清点核对,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8、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必须将每年文件归档的目录移交局档案室备案。
档案保密、利用制度
1、本局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局及下属单位利用,对外提供利用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2、档案室应严守保密规定,并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严格掌握不同的利用范围。
3、本局人员只可利用其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档案,如需利用工作职能范围外的档案,应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4、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一律不予借出。
5、凡利用者都应按照规定填写《查、借阅档案登记簿》。
6、利用者必须十分爱护档案,不能拆卷、抽取撕页、污损或在文件上勾划、涂改,查阅档案时不许吸烟、喝水,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更不得遗失,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7、档案室提供利用档案时,应根据需要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由利用者在利用工作结束后,如实填写,并及时交档案存查。
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室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须的库房和密集架,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2、库房附近不得旋转易燃、易爆、易污染等物品,库房内不准堆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杂物,并杜绝任何火种进入。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库房。
3、库房内的密集架及档案排列有序,并编制存放索引。
4、档案室应根据档案防护要求,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5、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档案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
档案统计与检查制度
1、档案室建立档案材料的收进簿、台帐档案移交材料登记簿。
2、定期检查清点库内存放数,做到帐物相符。
3、档案室每年向上级档案部门报档案材料的平减和变化情况。
4、档案人员如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如档案不符,不能调离原单位。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熟悉自己保管的档案,定时对档案存毁提出意见。
2、销毁档案材料,应组织鉴定委员会或小组,根据市史志档案办审核批准的《归档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按其历史价值和使用时效加以严密的甑别,将应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单,批准后,始得进行。
3、盒案卷中如有多数无保存价值的文件,须拆开取出销毁,其应保存部分,由档案室整理后继续保存,不得仅根据案卷目录上案卷名称及卷上的保管期限判定存毁。
4、销毁档案材料时,应实行监销制,并由审批人、鉴定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监毁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5、经批准销毁之档案清单,由档案室长期保管。
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本机关全部会计档案集中于档案室统一管理。
2、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应按不同保管期限分类、编号,做到案卷目录与档案“帐物相符”。
3、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我档案室,并填写移交清单。
4、档案管理,要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但不得借出档案室,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方可借出,但要限期归还。
2、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注明查找人员身份和查找内容的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借阅档案,妥卷保管以、加注、涂改、撕毁、翻印、拆卷、制取和转借他人。
4、档案归还时,必须清点核对无误,当面注销借据。如有缺损、遗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会计档案销毁制度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号。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册,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对于其中未完成的债权、债务及今后有查找内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出,另行立卷,保管到债权债务及有关凭证处理完毕为止。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3、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三、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转递、统计等工作。
3、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4、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5、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等工作。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收集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写明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认真做好收集材料登记工作。
4、经常有计划地收集、补充档案材料,做到一季度一小收,半年一大收,年终一总收。同时要在半个月内,将收到的材料归入档案袋内,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
5、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
2、对不属于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材料要及时转往有关部门,应退还本人的要及时退还本人。
3、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补办手续。
4、经鉴别确需销毁的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5、鉴别登记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档案袋内,每两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
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在干部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借阅及日常工作中,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
2、每月底要检查核对一次借出档案归还情况,逾期不还者,要及时催要。
3、每半年要全面检查核对一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情况,做到花名册上的姓名与档案柜里的档案一致、档案与档案袋、面和材料上的姓名一致、档案存放的位置与编号一致。
4、每年底按干部任免通知检查核对一次档案送交情况,对未交档案的要及时催要。
5、要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接到有关干部的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指示后,要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一次性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密封章。
4、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档案转出后,必须在档案花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
6、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若发现缺少材料,应在回执上写明。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7、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须认真登记、编号,及时入库。
8、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应将干部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应有两名中共党员,并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守纪律。只准查(借)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4、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要爱护档案,注意保持档案整洁,严禁在材料上圈划、涂改、不准折叠、拆换、抽出、增添和损坏档案内容。
5、未经批准,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查(借)阅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7、未办理借档手续的不得借用干部人事档案,借用档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如超过借用期限仍未使用完毕时,借用单位应及时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说明需延期使用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续借,续期一般不超过7天。逾期不还者,要查明原因,对无故越期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8、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
9、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付出,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后归位。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查阅室和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2、库房内要配备空调、除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防腐剂等设施,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等“六防”要求。
3、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铁质档案柜内。
4、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5、库房内严禁吸烟。库房和档案柜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
6、要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7、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索问或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政治历史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档案材料。
8、档案工作人员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第三章 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1、【甲级资质审批程序】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2、【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扩展资料:
申请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环保档案,是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环境管理是否规范到位的重要依据。主要记录了项目污染源产生的部位及产生的机理,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排放方式、污染物危害等,以及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污费交纳等。
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与地方发生环境纠纷等问题,那么环保档案材料就是解决纠纷的有力凭证。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乙级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 甲级
可承担各类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
(二) 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根据市创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决定对的社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以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宜居、优美的创建标准为依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推进的工作原则,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与群众参与,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清理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内环境卫生,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持久保洁”,不断改善社区环境,为建设魅力新区奠定良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环境专项整治(以下简称社区环境专项整治),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和安全文明的宜居社区。
三、责任单位及实施主体
按照创建的要求,区创建办牵头、各街办管理处为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内容
(一)住宅楼楼道内摆放的各类杂物及有碍通行的设施。
(二)住宅楼楼道及楼前、楼后堆放的各类杂物(砖、瓦、煤、木柴、纸箱、筐、木箱、桌椅、凳子、家具、桶等)。
(三)住宅楼及地下室的公用通道内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等。
(四)住宅楼楼道、楼面的墙壁、棚面、门窗、地面、扶手等无吊灰、积尘,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经过批准的'公益性广告除外);院落、楼梯、地下室无烟头、纸屑等。
(五)居民楼院内存在的散落垃圾、白色污染、土堆、砖石瓦砾。
(六)居民院落内存在的乱搭、乱建,楼院内乱泼、乱倒脏水、污物等现象。
五、整治范围
此次活动整治范围为社区内环境。
六、实施步骤
此次整治工作共分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及调查摸底阶段(元月17日-元月30日)。
1、各街办管理处和社区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制作板报、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强化居民爱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环境,家家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2、区创建办要安排各街办管理处及社区,对各社区内存在的住宅楼楼道、地下室走廊灯不亮、卫生差、乱堆放、门窗破、墙面及踏步破损等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二)居民自行清理阶段(2月1日-5月1日)
社区居民要按照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的清理内容和标准,自行清理住宅楼道、院落内堆放的所属物品,打扫楼道环境卫生。
(三)统一清理阶段(5月2日-7月31日)
各街办管理处、社区及物业管理公司要组织人力、物力,对居民住宅楼道内的杂物及环境卫生、道路卫生、公共设施进行整治和清理。对于居民没有自行清理的杂物,由各街办管理处、社区及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督促居民进行清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四)自查整改阶段(8月1日-8月31日)
按照创建要求,由区创建办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和整治社区容貌秩序行业指导组,对被纳入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社区进行检查。对没有达到整治标准的社区,限时整改完毕。
(五)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迎接市创建办到我区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办管理处作为此次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要切实将改善社区环境卫生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并结合摸底调查实际情况,有条不紊,强力推进。
(二)要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组织专人落实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成效显著。
(三)各街办管理处、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大投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全力解决好社区居民院落及住宅楼道走廊灯不亮、卫生差、乱堆放、门窗破、墙面及踏步破损等设施改造费用问题,逐步完善社区居民院落公共基础设施
(四)各街办管理处、社区要将市民文明素质教育与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教育广大居民从爱护周边环境、楼道院落卫生做起,养成健康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五)区创建办要按照市创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六)要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为进一步优化辖区环境,提升街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加快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步伐,加强和改进辖区环境卫生、秩序和建设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温馨的人居环境,不断促进我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街辖区内的“四小”即“小街、小巷、小区、小院”、主次干道、广场、楼体、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整治活动顺利开展,经街道办事处决定成立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合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时间安排
此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从2014年3月11日开始至2014年10月30日结束。
(一)筹备工作:
1、3月16日—3月25日。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方案。
2、3月18日召开全街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大会,与各社区签订责任状。
3、3月20日协调环卫处、全街对辖区内的迎宾小区开展先行整治工作。
(二)开展宣传发动
3月26日—4月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社区要层层发动,广泛宣传,唤醒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环境卫生舒适观念,自觉保护周边环境。使居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整治活动中来,形成人人爱护环境、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局面。
四、集中整治
4—6月春季集中整治阶段。各社区、台兴村要对越冬垃圾、残雪进行清理、清除,整治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杂物等违章行为。彻底清理城区结合部及城市出入口的卫生死角垃圾。
7—8月全街道组织开展“洁我家园共创文明”行动。在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取得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巩固阶段成果,结合创建活动,净化、美化、优化公共场所和居住环境,营造以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的良好氛围;将环境卫生整治成效作为创建精神文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比,进一步促进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的全面改观,形成整治行动的第二个高潮。
9—10月推动“城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进一步开展,完善硬件设施,健全队伍,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以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化的城区新面貌,形成整治行动的第三个高潮。
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是城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抓好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指标分解和任务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围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主题,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通过标语、横幅、专栏、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开展整治行动宣传,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问题。对于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环境卫生问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加强督促检查。由街道综合办牵头,组织开展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春季城区环境卫生行动结束时,对各社区、台兴村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社区、台兴村要注重城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长效机制的建立,继续完善设施、健全队伍、建章立制,使城区环境卫生整治的成果得到持续、巩固和提升。
(五)认真组织督查。各社区、台兴村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街道将适时组织若干个督查组,分别对各社区、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社区、村可邀请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对本辖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六、检查考评(10月20日—10月30日)
巩固整治成果,提升管理水平,严格考核评比,总结工作经验,办事处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适时检查验收各社区、台兴村的整治工作,对完成任务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方法如下: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3、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4、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6至12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1至3年。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1至3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去环保局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向环保局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建议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一式两份、名称核准通知单复印件、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制作环评报告,建议由环保局推荐的环评公司出具报告,因为他们关系比较熟,对于报告中出现的小问题可以自行协调递交环评报告(由环评公司负责)。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察。环评报告审批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或在已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