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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1日
职称要求
为了方便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申报我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我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员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对日常电话、网络咨询中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本常见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有变化,具体以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档案员职称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员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档案员职称评定条件
1、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教学档案、医疗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专门档案工作及档案研究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档案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为正高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馆员为中级、助理馆员和管理员为初级。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管理员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档案系列专业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2、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档案系列专业职称的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馆员职称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三)申报馆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申报助理馆员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五)申报管理员职称须符合的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九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3、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熟练运用档案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并在档案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见解和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对本地区、本系统档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获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和组织指导能力,负责组织实施档案专业重大课题研究计划、方案,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主持制定本行业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及以下人员的业务工作和专业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以上档案管理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
2.主持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档案政策研究,主持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3.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指导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考核测评,达到一级标准;
5.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1部以上。
第十二条副研究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工作能力
1.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盟市(厅、局)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2.参与高层次有影响的档案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提交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并获奖励;
3.牵头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馆员及以下人员的业务工作和专业学习。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获得本专业盟市(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档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盟市(厅、局)级以上课题,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4.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考核测评,达到二级标准;
5.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编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合著(前三位作者)1部以上。
第十三条馆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比较系统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二)工作能力
1.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具有研究档案业务问题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3.能够指导助理馆员业务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本单位档案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2.工作能力突出,受到本单位或档案主管部门的专业性表彰。
第十四条助理馆员
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从事或参与档案工作,能够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具有指导管理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管理员
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方法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档案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成绩”、“效益”等,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有关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提供所在单位或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