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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16日
科技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档案管理,保障科技成果的保存和利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生产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纸质或电子记录资料,包括科研方案、研究报告、试验数据、论文、专利申请书、会议记录、图纸、照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 科技档案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强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科技档案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科技档案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档案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二)负责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存和利用;
(三)开展科技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推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四)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科技档案的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科技档案管理有关的任务。
第七条 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科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档案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科技档案的存量和增量情况,制定科技档案管理计划。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科技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收集各类科技档案资料,不断完善科技档案库;
(二)规范科技档案的编制和管理,保证科技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三)加强科技档案的鉴定和评估,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支持;
(四)加强科技档案的保护和利用,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第十一条 科技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类型、主题领域、机构单位等分类建立管理档案库,并采取数字化手段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档案应当按照编制规范和存放标准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防止泄露、损毁、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应当按照鉴定和评估标准进行管理,对重要科技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档案应当按照利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