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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2日
建国后档案
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遵循“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下面分享了建国后档案的密级,供大家参考。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建国后档案的密级
(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
做好档案密级的调整工作:密级
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而变化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要贯彻落实《保密法》,在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大力协调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要严格执行解密划控的时间标准、有关涉密内容标准及保密规范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二要主动接受保密部门对调密工作的监督指导,齐心协力搞好档案涉密文件的清查鉴定。严格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确定哪些档案能开放利用,哪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哪些还不能提供利用,为今后进一步搞好规范化、标准化和涉密档案建设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