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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11日
档案扫描服务
淮南基建档案扫描是指将淮南地区的基建档案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处理的过程。基建档案是指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合同协议、验收报告等。通过扫描和数字化处理,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文件,方便存储、检索和共享。
淮南基建档案扫描的具体步骤包括:
1. 准备工作:确定扫描设备和软件,准备扫描区域,清理档案文件。
2. 扫描文件:使用扫描设备将纸质档案逐页扫描成电子文件,可以选择单面或双面扫描。
3. 图像处理:对扫描得到的图像进行处理,包括裁剪、调整亮度和对比度等,以提高图像质量。
4. 文件命名和分类:对扫描得到的电子文件进行命名和分类,可以按照工程名称、日期、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整理。
5. 数据导入:将扫描得到的电子文件导入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或其他存储介质中,确保文件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6. 质量检查:对扫描得到的电子文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归档和备份:将扫描得到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淮南基建档案扫描的优点包括:
1. 节省空间: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文件,可以节省大量的存储空间。
2. 提高效率:电子档案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和快速定位,提高文件检索的效率。
3. 方便共享:电子档案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方便地进行共享和传输。
4. 提高安全性:电子档案可以进行权限管理和备份,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淮南基建档案扫描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淮南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基建档案图纸扫描不用扫归档章。归档章是档案管理专用章之一。归档章是印制于图纸上表示鉴定、签署或归档的文具。扫描时不需要扫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纪录。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第八条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九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移送;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第十条 下列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提前将其收入馆藏:
(一)已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
(二)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
(三)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第十一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移送市城建档案馆。第十二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其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卷宗封面和脊背。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管理。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征集、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城建档案馆应在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其移送城建档案时,将竣工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鉴定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
一般要求业主方要配备一员工程资料(档案)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事宜,要求有相关证书(一般对证书的级别没有特别要求). 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拿到时要去档案机关做档案备案,届时档案管理机构会下发给业主单位需要移交的档案内容及相关档案专项验收方面的安排.各地区会有所不同,但一般路数都是这样的. 你既然负责你们公司的档案,你就可以说是资料员,一般对方不会对你的身份进行核实. 你说不是资料员,他们当然不会接受你的申请了. 建议你再试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水利、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五条 下列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等建设工程档案;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网(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网(线)工程档案和普查、补充测绘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工程档案的移交内容、期限、有关要求和其他事项。第七条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为原件,归档范围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和质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档案一致。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完毕。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提请预验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工程档案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网(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成果。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测绘成果。第十二条 地下管网(线)普查、补充测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五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