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100000
联系电话:13949083182
查档咨询:13949083182
服务业务:13949083182
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5月04日
档案管理学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的要点包括:
1. 做好招标投标档案的收集工作,确保从源头收集整理档案,及时、完整地补充档案资料,并确定归档范围和分类方案。
2. 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对项目前期、招标过程、评标结果、中标公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 归档的招标投标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反映整个招投标过程。
4. 对于电子招投标档案,需要注重数据保存,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审查电子档案的可用性。
5.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保管和借阅制度,以保障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6. 在信息化管理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如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有助于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为今后的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分析:设立专用档案室,存放招标投标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投标档案。招标投标档案应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包括建设单位招标项目性质,工程简况,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售价等内容。招标者须知一般应包括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在工程招标书中,涉及档案管理部分的要求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档案归档责任:明确投标人在项目执行期间的档案管理责任,包括归档的内容、要求和流程。
2. 档案归档标准:阐述档案归档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档案材料清单:列出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清单,包括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质量检验记录、施工日志等。
4. 归档格式要求:明确归档文件的格式要求,例如电子文档格式和纸质文档规范等。
5. 归档时间要求:规定档案归档的时间节点和期限,确保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6. 档案存储和保密:说明档案的存储方式和保密要求,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可控。
7. 档案交接:要求投标人在项目完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交接档案,并签署相关的档案移交文件。
8. 档案保管期限:说明档案保管的时间要求,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明确保存档案的时间长度。
9. 档案查阅和复制:阐述投标人在档案归档后,项目业主或有关单位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档案的规定。
10. 违约责任:明确因档案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
以上要求应该在招标文件的档案管理部分清晰明确地写明,确保投标人对档案管理要求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够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还应该指明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章节和附件中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内容。
大连建筑工程网隶属于大连建设工程信息网,主要以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和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的平台。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工程信息网的相关资料,内容如下:
大连建筑工程网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投标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上述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设备采购阶段等分别组卷归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留存,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一式二套,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一式三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招标投标档案内容包括:
一、招标备案手续
(一)项目建议任务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二、招标备案登记表;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原件副本);
四、招标方式核准单(如有);
五、招标公告(“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六、资格预审资料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格预审名单;
(三)资格预审报告。
七、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八、招标工作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报名登记表;
(三)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
(四)开标记录表;
(五)招标工作方案;
(六)补充招标文件;
(七)评标标准和办法;
(八)评标专家抽取表;
(九)工程量清标报告;
(十)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及汇总表;
(十一)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标报告;
(十二)中标公示(“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
(十三)中标通知书(经过备案);
(十四)业主评价意见;
(十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六)中标工程合同(副本)。
第九条 对于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建设项目,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另增加如下资料:
(一)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管理机关做出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书;
(三)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条 招标投标档案的封皮和表格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各单项工程的招标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投标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下列项目划分,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招标项目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 档案保存期满后,由档案管理员鉴定,经严格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销毁。
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借阅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
第十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度,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格借阅、查阅档案审批手续,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履行登记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建招字[2001]8号)废止。
更多关于建筑信息工程网的相关资料敬请关注中达咨询站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档案保密、防范加强防范,做好档案室或柜的保密工作,注意防止失密、失盗、和火灾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