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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档案 局
第 30 号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8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 家 档 案 局 局 长:杨冬权
2月22日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 制度 ,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1、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整理、组卷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要尽可能齐全、完整,尤其是基本证据材料一定收录入卷,不可缺失,组卷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
2、案卷材料的排列和卷内目录的填写。案卷材料应严格按照实际诉讼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证据在前,辅助证据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申诉等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排列。填写卷内目录时,除卷内目录所列项目应逐一填写外,案卷内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据材料均应逐一填写清楚。
3、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人民法院存档保管。检察院可将提起刑事案件决定书、检举被告人决定书、施行强制处分决定书、向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笔录、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检察长所提出之抗议书和上级法院的裁定书等以及侦查计划和内部有关文件与书信等材料,存档保管。
4、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
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10、与当事人的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报告;3、立案报告;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5、证明材料;6、调查报告;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9、调查过程的往来文书材料;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等;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3、承办部门的统案意见;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⑴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党纪处分请示和政纪处分请示;⑵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如: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本人履历证明材料,收缴钱物凭证等;⑶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⑷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2、审理报告⑴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阅卷笔录;⑶审理报告。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⑴谈话记录;⑵错误事实见面材料;⑶本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⑷审理部门对本人意见的说明;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4、本级有关案件审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党纪、纪处分决定,经本人签署意见的处分决定见面稿,对本人意见的说明)。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6、上级的批复。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复核决定等。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 送达回证、结案报告表。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一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⑴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⑵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⑶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⑴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⑵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⑶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⑷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⑴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⑵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二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三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上述期限执行。四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1、案件检查(调查)类⑴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⑵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⑶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A.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 永久B.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 长期⑷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A.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 长期B.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 短期⑸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A.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 永久B.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C.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D.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理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2、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⑴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 永久⑵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 长期⑶注意事项①比较简单、材料较少的案件,可不分调查卷、审理卷,组成一卷。排列顺序,调查材料在前,审理材料在后。②对判刑案件,若在法院判决前已开除党籍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归在审理卷调查报告类。3、信访档案的保管期限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或了解并要求回报结果的案件:⑴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⑵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短期
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优化
齐全是指门类齐全,不论是内容还是载体
完整是指归档的材料要完整、不缺损
优化是指仅在数量充分的基础上要求质量优化,具有特色
加强档案调查和指导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机构依法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一方面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另一方面,档案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加强调查,强化征集民间特色档案,促进档案资源建设,以丰富馆藏内容,改善馆藏结构,将应接收的档案及时接收进馆。
保持全宗不可分散性
全宗就是一个立党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一个单位的各项活动是密切联系的,因此在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也必然存在着固有的联系。为了确保文件的完整,在收集档案时必须坚持全宗不可分散的原则,一个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应集中到一个档案室,不能人为地分散处理。
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
档案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和装订的要求。应当使用符合耐久性要求的书写材料,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非耐久性书写材料。归档材料中有电子文件的,应当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存档。
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有关人员的责任,主客观原因和后果等方面的表述,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完整;
2、证据确凿,是指对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情节,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3、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完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的精神;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给予违纪者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结果;
5、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在手续上完全符合办理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程序。
参考共产党员网: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