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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3日
档案整理服务
法律分析: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 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法律依据:《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 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 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可以。精准扶贫档案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四类,按《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 市档发进行整理。
档号结构为“全宗号-JF·年度-保管期限-问题-件号”。保管期限代码为:永久Y、定期30年D30、定期10年D10;问题代码为:综合类(01),精准识别类(02),精准施策类(03),精准脱贫类(04);件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如:0001。
过去一年,四川扶贫移民工作亮点纷呈,减贫117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下降到6%,88个片区县和重点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4500多元增加到9000元左右,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6年,脱贫攻坚之战又该怎么打?
今日,全省扶贫移民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局长张谷在会上表示,2016年要按照“六个精准”的总体要求,紧扣年度“实现5个贫困县摘帽、2350个贫困村退出、105万贫困人口精准脱贫”这个目标开展工作。
张谷表示,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关键前提。省委要求,今年3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全省贫困户基本信息入库造册上网。各地要查漏补缺、纠错纠偏,真正把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等基本信息完全弄清楚、搞准确,确保“零差错”。要抓紧建好脱贫攻坚“档案库”按时完成“六个有”(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市有卷、省有库)任务,联网运行、公开查询,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五”期间,我省共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16万人,占全国总任务的1/10。各级扶贫部门要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主动作为。全面找准搬迁对象,抓好规划实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坚持群众自愿,合理确定安置点和安置房面积,抓紧开工实施,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研究出台后续扶持措施,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
要锁定年度脱贫摘帽目标,逐年、逐级、逐项分解分配脱贫摘帽任务,到片到县、到乡到村、到户到人。要协调推动“五个一批”“10个专项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业、旅游、就业和科技扶贫等若干单项计划。有效衔接国家实施的教育扶贫、健康扶贫、金融扶贫、劳务协作对接等脱贫攻坚行动。要编制实施“四大片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方案,持续用力推进藏区“六大民生工程计划”、彝区“十项扶贫工程”和17条政策落实,加快秦巴、乌蒙片区脱贫攻坚,大力发展特色增收产业,夯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发展条件。同时,要将脱贫攻坚纳入各地“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规划的重点内容,高质量编制好全省“十三五”脱贫规划及专项规划。
张谷表示,要建好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实现扶贫信息上下互联互通、左右共融共享,为脱贫攻坚提供“云支撑”;建好省级扶贫开发融资平台,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注入和贷款承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好县级扶贫开发资金项目整合管理平台,建立扶贫资金管理新制度,抓紧项目实施,及时组织验收、报账,减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存,确保资金项目效益到村到户;建好贫困村扶贫脱贫落实工作平台,解决好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最后一公分”落地问题;建好社会扶贫对接平台,坚持向上争取、外部借力与内部挖潜相结合,积极对接推进国家实施的“百县万村”“万企帮万村”行动。
在验收考评与指导督查上,一定要在贫困人口收入、脱贫成效上较真,在验收程序、标准、纪律上从严。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各地精准脱贫工作进行全盘扫描,确保脱贫真实、成效精准,经得起各方检验,探索出我省解决好“如何退”问题的有效路径。同时,要深化指导督查机制,坚持省、市联动集中开展精准扶贫督导活动,对16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和有关部门实行严密督查。对精准扶贫开展专项审计、巡视督查、交叉检查和执法检查。加大暗访、随机抽查力度,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强化监督,提高脱贫政策举措的实施质量,确保精准度和实效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职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档案行业组织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第九条 国家档案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等档案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科学设置岗位,按国家标准配备相关学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防护和安全防范设备设施,完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和落实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盗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国家档案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