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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3日
档案数字化加工
四川数字档案馆条件如何
四川数字档案馆提供的条件包括:
1、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证资质;
2、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设施;
3、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人员;
4、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服务;
5、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6、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7、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8、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9、具有四川省档案馆的认可的信息技术服务安全保障体系。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
1、档案行业OFD相关标准和要求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档办发﹝2016﹞3号,应具备归档电子文件进OFD或PDF等版式文件转换功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正本、定稿、公文处理单应以OFD、PDF、PDF/A等版式归档保存。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GB/T39362-2020,扫描图像进行格式转换时要求自动进OCR并转换成双层OFD格式;在转换时多支持多个OFD文件的自动合并,并可将XML文件嵌入到OFD文件中,同时支持反向操作,即支持XML文件的提取以及合并0FD文件的拆分。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39784-2021,档案接收检查:宜支持对以OFD格式文件入库的电子档案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查,确保入库的OFD格式的电子档案符合GB/T33190-2016的标准。
全国各地档案馆发布的入馆要求里也明确要求接收OFD、PDF或PDF/A格式的电子文件。
2、OFD和PDF对比
(1)开放性
OFD作为国家标准,PDF作为ISO标准,都采用开放技术,包括引用的资源和运用的算法,并由标准化组织维护,因而不受个别厂商的限制,所有厂商都可以依据该标准开发自己的产品,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和技术的共享。
虽然OFD和PDF都是开放的标准,但是,相比于PDF的体系庞大、技术门槛高,OFD非常易于入门,对于使用者来说,更具开放性。
(2)可扩展性
OFD作为我们国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版式标准,可做到标准为应用服务,而不是像以前使用国际标准一样要削足适履,因此,在OFD标准制定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预留了可扩展入口和自定义标引入口,并设计了非接触式的引用机制,为基于OFD实现特性化的功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数字档案馆建设标准和规范
一、主机房的标准
主机房的位置应远离强电磁场、强振动源、强噪声源、灰尘、油烟、易燃、易爆等场所和区域。主机房供电系统应采用双向供电和不间断供电,消防系统要配备消防装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主机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18-28℃,湿度应控制在35%-75%。关闭温度在5-35℃,湿度在20%-80%之间。应配备专用空调设施。
二、网络设置标准
网络配置可采用局域网与互联网,在局域网上开展数字档案接收、管理、存储、用各项业务的局域网主干线路采用光纤铺设,可以实现局域网业务的物理隔离,数字档案的利用、展览、咨询以及数字资源的收集可使用互联网,同时还需要保证网络的安全。
那么就需要配备防火墙、及杀毒防护软件,满足业务还需要专用服务器,配置在线、离线备份设备。
最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的国家标准是档案馆建设标准。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蓬勃开展,基层数字档案室建设这个问题便提上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议事日程。
基层数字档案室建设就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综合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对室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信息化管理和网络化运用的工作工程。基层档案是同级国家档案馆的“基石”,基层档案的数字化又是同级国家档案馆数字化的“基础”。
通过基层数字档案室的建设实践证明,这项工作既能有效保护纸质档案原件,又能为利用者提供快速准确便捷的查档服务,实现档案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基层数字档案室建设的硬件、软件要求
1、硬件要求。
主要包括:用于对室藏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专门办公场地;用于信息系统数据存储、管理和应用系统运行的服务器;用于各类用户访问的终端设备、身份证读取器、打印机、复印机等输入、输出设备。
用于纸质、照片等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加工的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用于数据备份和归档移交的光盘刻录机、磁带机等,确保数字档案的大量储存、查询、利用。
2、软件要求。
选购或根据自身情况开发与硬件配套的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主流操作系统;选择与单位档案信息管理实际标准相符的数据库管理系统;选择配套的扫描软件、图像处理软件等,实现档案资料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无缝衔接。
3、数字化标准要求。
依据国家档案局DA/T46-2009《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7-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和DA/T48-2009《基于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科学化的整理加工和管理。
最符合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的国家标准是档案馆建设标准。
数字档案室是指以电子档案为对象,以电子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为手段,基于网络实现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共享利用的档案管理模式。截至2021年11月,中国为12250余件中国古代画作建立起精准的数字化档案。2022年2月,唐山市档案馆被国家档案局批准为国家级数字档案馆。
数字档案室是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内容,是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构成。各单位应把数字档案室纳入单位信息化建设总体格局之中,与办公自动化融为一体,统筹规划建设。档案室应配备能够满足运行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采用高性能的符合保密要求的网络设备和材料,建设独立的档案数据网,进行档案数据整理加工和存储管理。
数字档案室的基本特征
1、档案资源“数字”化。数字档案室以统一的数字形式存储各种信息,包括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压缩了存储空间,改进了组织形式。信息记录形式的“数字”化,是数字档案室的基本特征。
2、档案实体“虚拟化”。通过对纸质档案、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等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档案实体“虚拟化”,使之能够与其他数字档案资源一并进行管理和规范。
3、档案管理系统化。将档案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固化在数字档案室应用系统中,实现数字档案资源系统、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职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档案行业组织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第九条 国家档案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等档案的处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整合档案目录、档案信息、档案实体和设置分馆等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科学设置岗位,按国家标准配备相关学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防护和安全防范设备设施,完善档案保管条件;建立和落实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盗以及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对重要、珍贵档案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档案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国家档案馆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