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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服务
法律分析:《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已经2021年8月20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乡镇档案管理办法》属性是文件,标签是乡镇,管理。本细则根据国家档案局《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制定,由档案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促进乡镇档案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配备档案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好档案库房、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设施。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应有档案人员办公室、阅档室,配置标准铁皮柜、木制橱和复印机、计算机、摄像机等现代技术设备。
第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设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乡镇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镇档案室(馆)应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乡镇档案人员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
第六条 在乡镇设立的县(市、区)主管机关直接的财政所、土管所、派出所、民政所、电管所、林业站、农机站等单位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直机关全宗,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办企业、事业单位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以及机构改革撤、并、转或被拍卖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由乡镇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乡镇档案室(馆)应根据国家档案局《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和《江西省乡镇档案管理细则》,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档案分类及划定保管期限(见附件一,略)。
第九条 乡镇形成的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1、文书档案先区分年度,再分类别按问题进行整理。 2、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个属类整理。 3、科技档案:产品档案按种类、科研档案按课题、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设备档案按型号分别进行整理。 4、声像实物档案按载体形式分年度按问题或按问题跨年度整理。但在一个乡镇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党委
1、本镇党委和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永久
2、本镇×届×次党代会会议材料
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
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2.2 大会发言,简报,快报 永久
2.3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 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定期
3、本镇党委会议的文件材料
3.1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
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4、本镇党委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4.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4.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4.3 党员管理、批准入党、转正等文件材料 永久
4.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定期
5、本镇党组织统计年报表、党员名册、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6、本镇组织机构设置、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文件材料
6.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6.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永久
6.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6.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6.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6.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定期
7、本镇党委的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7.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7.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定期
7.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7.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定期
7.5 本镇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汇报、发言材料 定期
8、本镇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9、本镇出国或出境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议记录 定期
10、本镇党校材料
10.1 计划、总结 定期
10.2 培训材料 定期
11、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1.1 重要的 永久
11.2 一般的 定期
纪检(监察)
12、本镇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12.1 计划、总结 永久
12.2 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12.3 一般的文件材料 定期
12.4 本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材料,卷宗(包括调查取证、个人检查、处理意见、批复等,一般按人或案件立卷)
12.4.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12.4.2 受到警告处分的 定期
12.5 上级纪检(监察)的有关文件材料
12.5.1 重要的 永久
12.5.2 一般的 定期
团委
13、本镇团委材料
13.1 本镇共青团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 永久
13.2 本镇×届×次团代会会议材料 永久
13.3 本镇共青团支部设置、干部任免、奖惩等文件材料 永久
13.4 本镇团委组织活动的材料 定期
13.5 本镇团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和团员名册 永久
13.6 本镇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发展新团员、离团批准书存根 永久
13.7 上级团委的有关文件材料
13.7.1 重要的 永久
13.7.2 一般的 定期
妇联
14、本镇妇联材料
14.1 本镇妇女工作的计划、总结 永久
14.2 本镇×届×次妇代会会议材料 永久
14.3 本镇妇联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永久
14.4 本镇妇幼保健、幼教、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竞赛评比的材料
定期
14.5 上级妇联的有关文件材料
14.5.1 重要的 永久
14.5.2 一般的 定期
工会
15、本镇工会材料
15.1 本镇工会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 永久
15.2 本镇×届×次工会会议材料 永久
15.3 本镇工会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奖惩等文件材料 永久
15.4 本镇工会组织活动的材料 定期
15.5 本镇工会组织情况统计年报表 永久
15.6 上级工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15.6.1 重要的 永久
15.6.2 一般的 定期
人大
16、本镇人大材料
16.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6.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简报、快报
永久
16.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定期
16.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定期
政府
17、本镇政府材料
17.1 本镇政府办公会议记录 永久
17.2 本镇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长期规划、领导讲话、组织史、大事记、机构没革及编研材料 永久
17.3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17.4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定期
17.5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17.6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17.6.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17.6.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定期
17.7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17.8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17.9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17.10 职工名册 永久
17.11 本镇政府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材料
17.1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17.1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定期
17.12 本镇承办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17.12.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17.12.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定期
17.12.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定期
17.13 本镇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17.1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17.1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定期
17.14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来函、请示与本机关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17.14.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17.14.2 一般业务问题的 定期
17.1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17.1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17.1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17.1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定期
17.1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17.1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17.1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定期
17.16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定期
17.17 本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7.17.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17.17.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定期
17.18 本镇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7.18.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7.18.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7.18.2.1 重要的 永久
17.18.2.2 一般的 定期
17.18.3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定期
17.18.4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7.18.4.1 重要的 永久
17.18.4.2 一般的 定期
17.18.5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7.18.6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定期
17.19 本镇关于××普查工作的文件材料
17.19.1 文件材料 永久
17.19.2 统计表 永久
17.19.3 登记表 定期
17.20 本镇有关统计材料
17.20.1 统计年报 永久
17.20.2 半年报、季报、月报 定期
17.2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7.2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7.21.1.1 重要的 永久
17.21.1.2 一般的 定期
17.2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定期
17.2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7.24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定期
17.25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7.25.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定期
17.25.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定期
科协
18、本镇科协材料
18.1 本镇×届×次科代会会议材料 永久
18.2 本镇科普工作活动中的文件材料 定期
18.3 上级科协的有关文件材料
18.3.1 重要的 永久
18.3.2 一般的 定期
社会和劳动保障所
19、本镇民政材料
19.1 本镇关于民政工作的计划、总结 永久
19.2 本镇召开残联代表会的文件材料 永久
19.3 本镇优抚工作材料(包括拥军优属、优抚补助等) 定期
19.4 本镇复退军人名册和安置工作的材料 永久
19.5 本镇社会福利工作的材料(包括收容遣送、残疾人安置等) 定期
19.6 本镇社会救济工作的材料(扶贫、低保户供养、敬老院管理等)
定期
19.7 本镇关于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报告、抗灾、受损统计等材料 永久
镇财务室
20、本镇财政组材料(会计档案单独组卷)
20.1 本镇财政预、决算年报表、总结算 永久
20.2 本镇关于审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定期
20.3本镇的财产、物资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定期
20.4
综治办
21、本镇综治办材料
21.1 本镇综治工作计划、总结 永久
21.2 本镇综治工作责任书 定期
21.3 本镇综治创建工作中的有关材料 永久
21.4 本镇综治工作中其他有关材料
21.4.1 重要的 永久
21.4.2 一般的 定期
21.5 本镇综治工作报表
21.5.1 年报 永久
21.5.2 半年报、季报、月报 定期
21.6 安全检查、调查记录、通报、整改通知书等 定期
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22、本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材料(征地、建房、路、桥等归入基建材料)
22.1 本镇集镇、村级建设规划、计划、说明 永久
22.2 本镇关于土管、建房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包括宣传等)永久
22.3 本镇关于制订的土管、建房工作的规定、细则 永久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3、本镇计划生育材料
23.1 本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总结 永久
23.2 本镇制订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宣传材料 永久
23.3 本镇对违反计划生育工作政策事件的处理材料 定期
23.4 本镇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规划二胎申请表(包括多胎申请、批准书及存根) 定期
23.5 本镇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定期
23.6 本镇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材料 永久
23.7 本镇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类统计年报表 永久
文化服务中心
24、本镇文化服务中心材料
24.1本镇文体中心工作的计划、总结 永久
24.2 各类活动材料 定期
24.3 创建工作材料 永久
农业服务中心
25、本镇农发中心材料
25.1本镇农发中心工作的计划、总结 永久
25.2 本镇农发中心其它材料 定期
25.2.1 重要的 永久
25.2.2 一般的 定期
丹水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26.1政府安全生产文件 永久
26.2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性 永久
26.3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永久
26.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永久
26.5安全生产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以及有关各种安全生产隐患情况的报告 永久
26.6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安排的材料 永久
26.7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性 永久
丹水镇群众工作站
27.1群众来访接谈登记表性 定期
27.2县信访局交办立案案件材料 永久
27.3镇群众工作站立案案件材料性 永久
27.4立案案件卷宗、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报告 永久
乡镇档案的分类,应该先编制文件归档材料和保管期限表。联系一下本地区的档案主管部门吧。,你可以试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档案管理,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为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行政区划内各单位[包括乡(镇)机关、上级派驻单位、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同]在工作活动、生活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乡(镇)和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帐簿、凭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乡(镇)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机关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制订乡(镇)档案工作计划;
(二)统一管理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形成的档案资料;
(三)对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乡(镇)机关、社会团体的文书工作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提供服务;
(六)依法向县(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六条 乡(镇)城建、国土、公安、财政、税务、民政、农业科技、医院、林业工作站、学校等部门和乡(镇)企业以及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并编制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尚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本部门或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和其它与本地区有关的参考材料。第七条 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按照要求进行统一分类、整理,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综合档案室每年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可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也可以只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目录,档案自行保管。第八条 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和各单位的专门档案室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措施,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管理档案,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九条 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和各单位的专门档案室应编制必备的检索工具(即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专题目录)。第十条 乡(镇)综合档案室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其它单位的档案鉴定工作由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并将鉴定、销毁情况报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备案。第十一条 长期保存的档案超过5000卷以上的乡(镇)应成立档案馆,集中保管本乡(镇)中各单位形成的档案。档案馆是乡(镇)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乡(镇)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0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连同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将各单位移交的档案按不同全宗进行管理。
未成立档案馆的乡(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档案在综合档案室保管10年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市)档案馆移交。移交档案时应同时移交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第十二条 乡(镇)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编辑乡(镇)史志或其它参考资料。第十三条 乡(镇)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书档案按照年代+问题+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共分为四个问题:1、党委工作类,2、政府工作类,3、人大工作类,4、工青妇工作类
企业档案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第三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第六条 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第七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第八条 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企业文件i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方面。第九条 归档时间 1、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十条 企业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第十一条 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第十四条 企业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第十五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十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法。第十八条 档案分类 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档案分类编号方法。 2、分类编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业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生产、科研、基建、设备等类中统一编号。 4、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产品型号分类;(2)按设备型号分类;(3)按科研课题分类;(4)按工程项目分类;(5)按专业性质分类;(6)按组织机构分类;(7)按时间分类。第十九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1、要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2、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一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接交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4、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 (1)存放胶片、照片、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 (2)胶片库房应设置在没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物理性污染地段,库房内应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6、档案库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库房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一条 图纸的修改、补充 1、修改已归档的图纸要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图纸修改、补充通知单。 2、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画“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3、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新图列入原图纸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4、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单位编号。原保管单位标注新保管单位的编号后,根据需要另行保管。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 1、企业要根据国家利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企业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 1、企业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 1、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要列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统筹考虑。 2、企业档案部门要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为主,包括缩微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0)财企字第629号文《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以后,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四章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发工作主要是指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档案信息开发。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要重点服务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第二十九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几种形式 1、在企业内部实行档案开架阅览。 2、编制并交流档案目录。 3、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文摘和数据手册、图表手册、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第三十条 企业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三十一条 对于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发展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档案管理体制第三十二条 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企业领导议事日常,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和充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工作。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第三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是企业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企业的档案、资料工作。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 1、企业要配备适应档案、资料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并且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企业党、政、工、团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档案工作, 规范村级档案管理,服务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对村级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等工作。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安全方便的原则。
村级组织应将档案工作作为村级工作的重要事项,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健全机制、保障经费,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并经过一定的档案业务培训。第七条 村级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当按照要求规范整理后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第八条 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各类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和归档时间如下:
(一)文书类应当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或者《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于次年上半年归档。
(二)基建项目类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三)设施设备类应当在开箱验收后即时归档,使用维修记录等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收集管理。
(四)会计类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之前归档。
(五)照片应当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整理,由拍摄者在拍摄后1个月内将照片原图连同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六)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收集归档并管理。
(七)实物和其他门类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第九条 档案制成材料和装订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措施。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安全。对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第十一条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将档案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为保管,村级组织可以保存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10日内,应当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必要时可以在选举前将档案暂存乡镇政府。村以及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档案工作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档案移交,履行交接手续,防止档案散失。第十三条 销毁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时,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村级组织的人员(或者村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村级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十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档案管理软件,建立档案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网络共享。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行为,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利用乡(镇)档案为乡(镇)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第三条 乡(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为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乡(镇)设置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乡 (镇)机关、团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方可上岗。第七条 保存乡(镇)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
专用库房应当坚固并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档案立卷归档、保管、销毁、利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乡(镇)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业务标准和规范。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乡(镇)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工作服务。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将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并属于进馆范围的乡(镇)档案连同有关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一并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移交。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乡(镇)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失去保存价值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办公室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办公室各项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
1.档案管理体制
(1)办公室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方法进行,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任、机要档案室、各科室组成档案管理网络。
(2)办公室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各科室须明确相对稳定的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指导。
(3)档案室成员应努力提高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2.职责范围
(1)机要档案室是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门科室,职责与权限按照办公室档案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2)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档案工作,机要档案室必须定期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工作。
(3)各科室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
二、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的保管期限
(1)办公室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政务信息、大事记等文件材料及牌匾等实物档案,均属归档范围。
(2)办公室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种类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长期(三十年)和短期(十年)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种类也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有暂存、十五年和二十五年。
(3)凡对办公室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
2.归档时间
实行年度归档制度:办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大事记、政务信息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
3.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必须系统、齐全、完整。
(2)归档的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办公室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耐久、书写工整清晰。
(4)各科室要把归档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
4.归档手续
(1)凡属移交档案室的文件均应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移交档案一律移交原件。
(2)向机要档案室移交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三、档案的利用
1.档案信息工作重点服务于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2.非办公室人员或其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经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
3.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
4.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秽,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批注;不准剪裁档案。
四、档案保管制度
1、机要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2、档案室应该保持整洁、并配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霉、防潮、防虫等设施。
3、档案室严禁吸烟,不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室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2、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
3、查阅机要文件、会议记录等档案,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
4、凡案卷内容涉及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泄密。
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鉴定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按规定进行,不准由个人随意鉴定、销毁。
2、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3、销毁档案必须定由两人以上负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和签名。
七、档案人员岗位职责
1、服从主任的领导,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及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2、 机要档案员负责做好机要文件的整理、分类,做好收文登记、分发文件、领导传阅和借阅等管理工作。
3、通讯员要积极配合档案人员的工作,把需要领导批阅的文件及时、准确的送到领导办公室,待领导批阅完毕后及时交由机要档案人员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丢弃文件。在传送文件过程中,要增强保密意识,高度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文件。
4、督促各科室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5、 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根据归档的范围和要求,制订、整理本科室各类档案材料,按规定向机要档案室移交归档,并办好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手续齐全。
6、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接受机要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任务。
扩展资料: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促进乡镇档案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配备档案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
切实解决好档案库房、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设施。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应有档案人员办公室、阅档室,配置标准铁皮柜、木制橱和复印机、计算机、摄像机等现代技术设备。
第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设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乡镇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镇档案室(馆)应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类档案按下列方法排列编目:
1、文书档案的排列与编目。卷内文件排列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一分文件做到正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在一个全宗内,首先分年度,然后分保管期限排列,先排永久卷,后排长期、短期卷。在同一种保管期限内,按党委类、政府类、人大政协类、工青妇、协会类进行排列,每一类目内,先排本级,再排上级、后排下级的案卷。
2、会计档案的排列与编目。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个属类分年度排列、编号。也可先分年度,再按属类排列、编号。但在一个乡镇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3、科技档案的排列与编目。科技档案分为产品、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档案四大类。每个大类内按单个项目(即一个产品、一个课题、一项工程、一台设备仪器)的顺序排列编目。并保持其文件材料的系统和完整性,便于满足用户利用的要求。
4、声像档案的排列与编目。声像档案按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碟等载体,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每年度各自编一个流水号。
5、实物档案。实物档案按照荣誉性实物、废止印章、题词书画、名优产品分类整理,各自按时间顺序排列,分别编一个流水号。
6、专门档案,如计划生育、婚姻、户籍、人事、司法、土地、社会保险等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排列、编号。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有效地保护、利用行政村档案,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行政村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 行政村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第七条 各行政村分别为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第八条 有条件的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装具和设备。第九条 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管理,并对村办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指导。第十一条 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村调换档案管理人员,须征得乡(镇)档案工作机构的同意。第十二条 行政村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资料;
(二)行政区域管理及村志、村史等历史沿革资料;
(三)经济发展、建设规划及合同、小康建设等资料;
(四)户籍管理、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活动的资料;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村办企业及其它单位形成的重要资料;
(六)集体财产、财务、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等资料;
(七)各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视察、督导本村工作中形成的讲话、指示、题词、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八)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及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上级对本村工作的批复、通报等文件材料;
(九)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行政村档案的各类资料应于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财务资料由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后立卷保管1年并在跨年后3月底前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行政村应根据资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整理:
(一)文书、财务档案,按“年度--问题”或“问题--年度”分类法整理;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
(三)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
(四)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整理;
(五)户籍档案,以户为单位整理;
(六)音像档案,按载体形式整理。第十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档案,并上报乡(镇)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行政村销毁档案,须经乡(镇)档案工作机构批准,并由二名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监督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村应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利用档案应当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或拆卷、抽页;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第十八条 行政村对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管理,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第十九条 行政村和村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档案的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以及携带、运输、邮寄出国(境),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包括国家领导人、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和历代有价值的文史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无偿利用其捐赠和寄存的档案资料。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