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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4日
档案整理服务
本年度的医保工作在县社保局(医保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领导班子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安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医疗考核办法》的规定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07年度的基本医院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汇报如下: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县医保中心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三、医疗保险费用控制: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2、本年度门诊人均费用略高于医保病人药品比例控制的范畴。3、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4、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1、本院设有就医流程图,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等现象。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5、对就诊人员要求处方外配药的,医生开出外配处方,加盖外配章后由病人自主选择购药。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办抽查10例门诊就诊人员,10例均符合填写门诊就诊记录的要求。7、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五、医疗保险信息管理: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今年医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投入。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5、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责任医生下乡宣传,印发就医手册、发放宣传资料等。由于医保管理是一项难度大、工作要求细致、政策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们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并与医保中心保持联系,经常沟通,使我院的医疗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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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回去。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要争取将开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保人员收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和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附件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凭证是指参保凭证。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2,以下简称《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附表3)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3.将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5.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四)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3.根据凭证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5.将凭证第三联(蓝色)送给参保人员。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一)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凭证,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并完成以下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2.妥善保管凭证第一联(黑色)。3.将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4.将凭证第三联(蓝色)交给参保人员。5.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1.将凭证第一联(黑色)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2.填写《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四)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1.核对凭证列具的信息。2.根据凭证及《信息表》,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3.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附表3),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省(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印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第八条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前传递信息,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第九条本规程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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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有哪些流程
1、收集档案:档案的前身是文件,而文件是随着工作活动分散而形成的,为便于将来使用,需要挑选散乱的文件,选择其中重要部分集中保存,以便将来利用,从而形成档案收集工作。归档工作是指档案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是档案工作的起点。
2、档案整理:档案工作人员拿到档案后,首先要把档案归类,包括归档编号,归档页码,撕开粘贴页,页号写错,重新编号,对可拆订的文件做拆订处理,以便在扫描时进行分批处理。
如发现褶皱不平影响后期扫描质量的文件,应作相应的处理;如果文件有破损,应首先进行技术修复,并做好标注;对破损严重无法修复扫描的文件,要做好区分标注。
3、档案鉴定:随着档案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档案失去了保存价值,为了防止庞杂,需要剔除那些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同时也要区分档案不同的保存价值,以实现档案的分级保管,发挥重要档案的作用,从而形成档案鉴定工作。
4、影像检查与处理:
扫描仪完成后,采用自动处理和人工逐幅检查图像质量,包括图像顺序与原始档案记录是否一致,有无漏扫、重张等现象,图像有无黑边、折角及图像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等图像质量,并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图像顺序正确。
5、完整的 OCR识别:
若项目需要实现全文检索,则扫描图像处理完毕后需要使用专业的识别软件对数字图像进行全文 OCR。若使用者对识别成功率有严格要求,还需另加手工校对,校对结束后将版式还原转换为双层 PDF文件格式,可实现无障碍的全文检索。
6、提供利用:保存档案的目的是为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档案功能。为使档案的作用能及时、充分地发挥,需要开辟各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方式,将档案的利用方法介绍给利用者,从而形成对档案的利用。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一、立卷归档
档案室将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分类——录入机读目录——将档案整理完毕——整理装订档案——制作检索工具——档案入库——分类上架。
二、借阅
1、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档案室负责查找有关档案——借阅人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薄——借阅人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档案室填写归还日期。
2、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
查阅人持单位介绍信到单位档案室申请借阅档案审批单——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档案室负责查找——查阅人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薄——查阅人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档案室填写归还日期。
三、收集、交接、整理、统计工作
1、立卷部门兼职档案员(资料员)根据单位制定的档案归档范围,平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保存,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完整
2、兼职档案员(资料员)根据不同各类文件材料的特点,按规定的案卷类目归卷
3、次年初,兼职档案员(资料员)对收集、积累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初步立卷)
4、三月上旬档案室对各部门初步立卷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指导
5、兼职档案员(资料员)按立卷要求立卷
6、兼职档案员(资料员)填写移交清单,并向单位档案室移交档案
7、档案室对案卷进行分类、整理
8、编制档号
9、编制案卷目录等各种检索工具
10、入库
11、做好档案的统计、保安
12、开展档案的利用
13、进行文件汇编,对档案信息进行二次、三次加工
四、鉴定销毁
档案销毁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档案鉴定小组(由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组成)进行鉴定——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逐项照册登记——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主管领导裁签字批准——一把手签字批准——档案室及相关部门到指定地点2人以上监销——档案室及相关部门办理销毁清册——档案室归档。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流程
(二)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迁移户籍
1.参保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到原参保地的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2、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到新迁入地县(区)的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变更计算机系统中的居民户籍信息。
(三)终止医保关系
1.参保居民户籍迁离南昌市行政区域、出国或死亡等需要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的,持身份证、社保卡、迁移户籍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无误后,变更计算机系统中的居民信息,并按规定做好社保卡的注销手续。
医疗服务管理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
参保人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经专家评审后已符合相关门诊特殊慢性病条件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开通社保卡门诊特殊慢性病记账功能,参保人可携社保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
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工作日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材料
1、提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报病种相关的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
2、本人身份证、社保卡;
3、填写《南昌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
(二)申报流程
1. 参保人提供所需资料,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申请;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在每月10日前,对所受理的申请按病种分类,统一向参保人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20日(遇休息、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根据申报数量核定出参加评审的医疗专家人数,邀请医疗专家评审;
4.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确认,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按原申报途径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
(一)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各大学实行包干管理。
1、参保大学生在大学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
大学生持卡就医,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内设定点医疗机构从本校大学生门诊包干经费中按规定即时结算。
2、参保大学生放寒暑假、实习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门诊治疗的。
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交学校,由学校从门诊包干经费中支付。
(二)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大学生在参保地住院。由参保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2、 因病休学、实习、寒暑假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
大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期间在原户籍地或父母就业所在地住院,以及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如下流程报销:
(1)参保大学生住院后,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报告备案;
(2)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支付,出院后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交学校,由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3)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本人。
3、大学生因病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的,需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申报报销,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把经审核符合规定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参保人。
三、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
(一)在参保地孕检和生育的
1、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持社保卡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孕检备案;参保居民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时,持身份证、社保卡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住院备案手续;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单胎顺产1000元,多胎顺产15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二)在参保地区域外孕检和生育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在参保地区域外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办理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均按规定不超过具体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生育,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35%予以报销,报销额度按规定不超过具体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8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35%比例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医疗报销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1、 参保人分娩出院后,在近期内持身份证、社保卡、出生证明、孕期检查费用发票、生育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到参保地乡(镇)医保所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参保居民住院
(一)在参保地住院
1、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个人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
2、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就医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客观原因造成未刷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的待遇标准报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3、参保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就近在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1)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3)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的待遇标准报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二)本市15日内二次住院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治疗需要需在15日内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应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2、参保人到新选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并领取《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填写后由新入院的经治医生签字,携带前次出院小结、本次入院证明等资料及《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15日内再次住院申请表》到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社保卡开通手续。
(三)异地就医
1、申请转诊外地就医
(1)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本市经治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
(2)本人或亲属持本市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参保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往外地治疗;
(3)参保人员出院后,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县(区)批准的《转诊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4)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居民递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对递交的资料不符合报销规定或不完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居民补齐资料;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
(5)市、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通过社保卡支给参保居民;
未经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依照上述流程,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起付线为8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的,需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申报报销,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把经审核符合规定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参保人。
2、外出急诊、急救就医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在本市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1)外出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2)参保人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居民递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对递交的资料不符合报销规定或不完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居民补齐资料;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
(4)市、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通过社保卡支给参保居民。
(四)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死者直系亲属前往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具体流程如下:
1、死者直系亲属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因疾病死亡的,还应持医疗发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住院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补偿金10000元;
五、乡(镇)医保所受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经商、务工因病住院或急诊、急救、孕检、生育等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医保所负责审核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向乡(镇)医保所申报;
2、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3、乡(镇)医保所审核后,报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疗费用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六、县(区)医疗保险机构受理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经商、务工因病住院或急诊、急救、孕检、生育等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医保所初审并报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向乡(镇)医保所申报;
2、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费用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社保卡(医保卡)的制作、使用、挂失和补办
一、社保卡制作
社保卡(含临时社保卡)初次办理免费,补办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1、社保卡首次制作流程如下:
(1)参保人需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0—7岁无身份证的则需提供户口簿本人户口页复印件,经首次参保渠道申报,汇总至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省人社信息中心(部分开通社保卡制作的县区,转送社保卡制作窗口),统一制作社保卡;
(3)社保卡制作完毕后,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后,按照原渠道发放给参保人,并告知参保人社保卡银行开户名称。
2、社保卡换领与补办
参保人因社保卡损坏或遗失,需换领或补办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收取工本费并开具收款收据;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省人社信息中心(部分开通社保卡制作的县区,转送社保卡制作窗口),统一制作社保卡;
(3)社保卡制作完毕后通知参保人领取;
(4)在社保卡换领或补办期间,如需就医,可申请按上述流程办理临时社保卡。
二、社保卡的使用
(一)社保卡的启用。社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应携带身份证及时前往开户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二)密码的修改。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时前往乡(镇)医保所或街道劳保所(人保所)办理原始密码修改手续。
三、 社保卡挂失
参保居民社保卡遗失的,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由于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社保卡遗失的,先拨打12333咨询电话办理临时(口头)挂失手续,并及时拨打社保卡合作银行服务电话,办理银行账户临时(口头)挂失;
2、参保人携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到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的正式挂失手续;同时按社保卡补办流程,申请办理补卡。
财务管理
一、设立医保资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医保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合理使用;
二、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资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和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三、会计人员对医保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失。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四、严格原始凭证、票据、账簿的管理,按时将原始凭证、票据移交会计登记入账,以保证报表按时报送;
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凭证传递程序及有关手续,一切支出单据,必须按法定手续,即:先由经办人签字,交内部稽核人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出纳付款,手续不齐的单据,出纳、会计有权拒收;
七、内部稽核人员在审核单据事项,应认真负责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凭证不予受理;
八、内部稽核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客观,不得报复他人;
九、调阅财务档案,要手续齐全、程序规范,本机构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本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出具介绍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同时需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主要主要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制;
十、财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遗失、损害和泄密,按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需要销毁的财务档案,要填写“财务档案销毁清单”,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十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收款收据管理和人员培训;县(区)和乡镇、街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村委会票据管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村委会购置规范收款收据,在收取参保人医疗保险费后的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一式三联),其中村委会留存联,要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上报乡(镇)医保经办机构联要与上报参保缴费名册和缴费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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