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编:100000
联系电话:13949083182
查档咨询:13949083182
服务业务:13949083182
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如果您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但是不接收工程项目档案,可能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后续的运营管理。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法:
1. 了解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对于长期运营的项目。如果您没有足够的了解,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参考相关资料。
2. 如果您不接收档案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空间或者人力来存放和管理,可以考虑外包档案管理工作,或者与其他相关单位合作共享档案存储和管理。
3. 如果您不接收档案是因为认为档案管理工作繁琐或者不重要,可以邀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或者机构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 如果您不接收档案是因为项目已经完结或者终止,可以与相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沟通,将档案移交给相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管理,以免对后续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不接收档案怎么办
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不接收档案怎么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接收档案怎么办
档案只要不拆封,自己放着没事,用人单位要时给他就是了。
如果涉及到职称评定、入党、提干、入伍政审,单位自然会找你要档案。
档案与社保也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影响到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待遇是按缴费年限计算的',不是按档案计算的。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只要企业有党组织的都有管理档案的权限,但档案保管在硬件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人事档案只有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市场才有接收档案的权利。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人事档案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出境、计算工龄、工作流动、考研、考公务员、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升学等都需要个人档案,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档案保管主要内容
①档案排架。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分类排架和流水排架,或分类、流水综合排架。分类排架即按照档案形成的不同时期、档案的不同类型和立档单位的不同组织系统等,将馆藏档案划分为若干类别进行排架。
流水排架即按照档案全宗最初进馆的时间顺序排架;分类、流水综合排架即先将馆藏档案分为若干类别,在每一类别内再按全宗进馆时间顺序排架。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属于一个全宗的档案均应集中排放,不应分散和混杂。
②档案库房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库房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合理调节和控制温度、湿度,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等项工作,保持整洁、有序,保证档案安全无损。
③档案调出和归还。调出和归还档案都应逐卷点交清楚,办理手续。用完的档案要归还原位。
④档案检查。对于馆藏档案的状况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临时进行部分检查。着重检查档案是否短少以及每件档案的完好状况,检查时要逐卷进行,要作出详细记录并写出正式报告。
法律分析:不接收档案,刚毕业的话可以把档案挂到人才市场去,具体流程就是拿着档案和自己的身份证、报到证等证件去人才市场档案管理处办理就行。再一个方法就是放到第三方人力资源中心,这个一定要找正规有资质的。第三种就是打回你的户口所在地。带上档案去你的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工作人员办理档案转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人才中心不接收档案有以下办法:
(1)打电话给毕业的学校的老师,请求老师可以以学校的名义将档案存入。这个时候需要注意,档案必须是学籍档案,就是在毕业之后还没有参加工作;
(2)可以联系现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询问是否可以帮助以的名义存入;
(3)可以委托档案服务机构办理。目前社会上有很多这个机构,有一些是专门骗人的,一定要选择规模大、口碑好、专业性强的机构。会很快帮办理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