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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流程,保障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根据《档案法》、《档案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3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是指场站建设项目的所有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档案材料和资料。
第4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保护、利用、服务”的基本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5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档案管理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6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7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
第8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9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档案管理岗位,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和设备。
第10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档案清理、整理、归档和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11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设置工程档案、设计档案、施工档案、验收档案、竣工档案等。
第12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保管,包括档案接收、验收、分类、编目、整理、归档、借阅、查阅、销毁等。
第13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保管标准和要求,采用专业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14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15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16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利用,包括档案查询、复制、提供、展示、出版等。
第17条 场站基建工程档案利用应当遵循“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科学”的原则,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18条 场
1 基建档案的作用
1.1 基建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酝酿、立项、施工到竣工使用整个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必须进行整理立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像、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勘察测绘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设备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内容,基建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之一,反映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真实过程,基建档案为单位事业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基建工程建设是单位不断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按照基建工程建设规律收集、整理、保存起来的齐全、完整、准确、成套系统的基建档案资料,是基建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创造的知识成果,对提高单位发展水平,加强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单位整体档案管理工作合理化、规范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2 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在同一个计划任务书和总体设计内进行施工,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的基础设施或建筑物,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基建档案具有技术含量强、系统成套性、原始记录性、完整准确性等特性,基建档案为基建工程各阶段建设活动的决策、文件编报、施工、竣工、使用、等工作提供依据和凭证,是单位维权的依据,是工程项目的宝贵财富。基建档案工作是基建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按照基建工程文件材料形成规律进行收集、分类、整理、鉴定、保存的基建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为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如在筹建一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中,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上报建议书、选址、土地规划等工作,必须查阅大量的过去和现在的档案资料,作为申报和编报材料的科学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更是需要工程全部档案资料作为验收工程质量的必备条件。所以,需加强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发挥档案作用。
1.3 基建档案记录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真实反映了工程项目管理过程和工程实体的现实面貌,基建档案具有比工程实体本身更长久的寿命,规范、准确的基建档案是工程进行维修、管理、改扩建、使用的凭证和依据,如有时单位部门需要工程管线的具体位置,就到档案室查找相关工程竣工图,这时档案资料就发挥了方便、准确的服务功能。基建档案是工程质量的反映,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工程质量关系到人员安全、财产保障、使用保证等方面,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积累的基建档案质量好坏控制了工程项目质量,工程人员根据基建档案规范工程技术管理手段、程序,对工程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责任、提出改进方法提供技术依据,通过基建档案质量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重点工程项目不断增多,提高对基建档案重要性的认识,齐抓共管,是新形势下基建档案管理的重要任务。
2 基建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面对发展机遇,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也颁布了一系列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档案管理法规、标准,在传统的基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同时产生了问题和困难。基建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流程长、阶段多、涉及部门多等特点,使基建档案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成套性等特点,由于经济利益或赶工期等原因,人们只重视工程本身,轻视工程档案,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与工程建设不能协调开展,造成了基建档案工作滞后,反而影响了工程各方面对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处在分散、损坏、丢失等情况下,制约了单位经济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2.2 档案管理意识不强,领导和档案人员对基建档案重要性的思想认识不够,基建档案工作的学习宣传力度不强,基建工程队伍流动性大,人员不稳定,使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严重脱节,档案资料流向不清,工程各参建部门缺乏相互沟通交流,档案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到具体人员。由于基建工程和档案的专业性,工程人员和档案人员互相不了解专业和技术知识、工作程序,缺乏工程档案管理的实践能力,使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不及时、规范。对基建档案管理的观念和认识是做好基建档案工作的前提和保证,目前,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在适应基建档案管理新要求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2.3 传统的基建档案管理模式面临着重大的挑战,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采取规范标准的管理方法和操作流程,基建档案管理各环节不符合质量要求,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档案工作标准得不到统一,如归档的基建档案质量不一,格式和内容不相同,给档案部门带来一定的负担。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程序不规范,没有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等职能,基建档案管理措施不完善,对当前的改革形式和现代管理方法缺乏研究和思考。
2.4 基建档案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工程建设单位人员和经费的原因,许多单位没有建立基建档案管理部门,基建档案管理网络不健全,档案人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没有设立专职档案人员,没有专门的档案工作场所,档案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基建档案管理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档案管理需要,如没有专门的库房,档案保管达不到“八防”要求,基建档案管理现代化程度不能适应单位和工程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计算机应用仅是打字的水平,影响了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3 基建档案管理的对策
3.1 增强档案意识,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科学理念。基建工程档案管理正逐步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积极宣传《档案法》,正确认识基建档案重要性是提高基建工程管理和档案管理水平的关键和保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基建档案人员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有为才有位,使档案人员和各级领导达成共识,齐抓共管,提供基建档案管理水平。基建档案工作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众多部门,单凭档案部门是无法完成工作的,努力争取各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配合,通过档案利用事例,加强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档案工作的地位,使广大利用者逐步认识到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唯一性。
3.2 完善基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基建工程项目特点和基建档案管理要求,各参建部门都应设立相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人员,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基建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深化职能,加强各工程人员和档案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工作沟通。应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基建档案工作涵盖了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测绘、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优选优等阶段,基建档案业务工作包括收集、鉴定、整理立卷、利用、保管等内容,细化各项制度并真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工作中,保证基建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3.3 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基建档案管理机制。基建档案业务工作是基建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程序、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和保管利用工作。
3.3.1 加强基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基建工程各阶段相互衔接,一个环节连着一个环节,档案资料收集不完整,可能影响其他阶段工作的开展,所以,制定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归档质量要求、归档时间等规定的具体分解图表,抓住工程关键阶段进行收集,档案部门要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改进工作方法和态度,贯彻落实基建档案工作的规定和措施,采取业主负责制、奖惩制、岗位责任制等工作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参建单位履行基建档案归档移交的责任。
3.3.2 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基建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开始基建文件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项目文件的归档、验收工作,从工程建设源头控制基建档案管理质量。建立工程合同制、监理制、契约制等约束机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移交的基建档案材料数量、套数、归档时间和质量要求等事项,并规定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基建档案归档的准备金,不提交齐全完整的基建档案不予付款,有效的控制、监督、检查基建档案的质量。采取基建档案工作“三纳入”、“四同步”措施,即基建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工程计划中,纳入基建工程规章制度中,纳入岗位责任制中;基建档案工作与基建工程立项同步,与基建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与基建工程工作检查同步,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同步。保证基建档案归档工作顺利进行,从而保证了基建工程质量。
3.3.3 基建档案整理立卷质量是基建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的保证,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建档案整理、组卷、编目、保管、利用工作,遵循基建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档案资料有机联系,单项工程又相互独立,便于利用的原则,构成分类清晰、连续成套的一个整体。通过工程项目技术会议、技术交底等形式,解决基建档案工作问题,形成工作会议纪要、档案工作总结、简报等文件,得到有效的沟通和效果,采取档案工作专家现场演示、业务咨询等方式,对基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基建档案整理立卷工作,统一基建档案管理标准、操作方法。
3.3.4 基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是基建档案工作发展的物质条件,档案人员应主动汇报基建档案工作情况,及时就当前档案工作出现的问题向领导说明配置设备设施的必要性,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设置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保管必须的“八防”设备,提高基建档案工作环境条件。
3.3.5 做好基建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探索档案服务机制。基建档案利用工作是基建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归宿,“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紧紧围绕单位和社会中心任务,挖掘基建档案服务潜能,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编研材料,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基建档案的作用,为单位和基建工程各部门提供档案服务。
3.3.6 做好基建档案验收、报送工作。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贯彻基建档案备案制度、验收制度,执行基建档案工作检查、预验收步骤,基建档案必须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做好基建档案的移交工作,通过基建档案验收工作,提高了基建工程管理和档案管理水平。
3.4 加强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增强档案工作思想、政治、文化等素质。组织各参建单位档案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掌握档案整理立卷规范操作方法,使工程人员了解基建档案管理知识,档案人员了解基建工程建设程序和基建专业知识,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与时俱进,学习基建档案业务、管理理论和方法、网络和计算机知识,培养现代复合型人才。档案人员应树立服务第一的意识,找准途径,扎实工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高档案工作的自豪感、责任感,为单位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5 信息化时代,给基建档案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基建档案管理应推行计算机管理技术,适应基建工程项目现代管理模式,探索基建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根据基建工程和单位信息化管理实际情况,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实行基建档案网络远程传输、查阅、保管,逐步实现电子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规范、有序,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提高基建档案管理效率。
总之,基建档案反映基建工程项目的真实面貌,基建档案管理工作是单位事业和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项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工作。在新的时代,紧密联系改革、技术、发展的新要求,档案人员应具有爱岗敬业、认真踏实的精神,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基建档案工作自身价值,为发展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档案服务,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基建工程建设水平
基建工程项目档案是电力企业基建工程的缩影,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反映。它的形成、积累、归档、管理、利用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即一个项目工程从酝酿、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形成的各类文字和图样。由于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多,档案形成的时间跨度大,内容复杂,认真地做好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以便为企业工程投产后生产运行、维护、改造、扩建等方面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在需要时发挥出其重要作用。一、健全管理由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面广量大,为使基建工程项目档案工作纳入统一化管理轨道,增强管理的依据性、权威性、规范性,统一工程文件的收集、编制和归档整理要求,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与工程建设相适宜的档案管理制度。从组织领导、管理体系、职责分工、奖励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范围、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以及竣工文件编制、交接验收等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在工程建设开始时,档案人员应向各参建单位下发《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工程项目档案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从起草、审批到归档的自动化流程管理,与分布式的档案整理与数字化管理并行,全面实现纸质、电子档案的实时归档。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通过档案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实时监控
通过档案到位情况,实时监控工程项目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工程项目档案的规范化应用
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权限控制存取,标准化借还管理
法律分析: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缩微片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是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从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管理好本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建设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城建档案资料。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七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负责对县(区)、乡镇(街道)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和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受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和保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参加市、县(区)和乡镇(街道)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对接收管理的城建档案资料,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广泛征集、收集各门类城建档案资料,利用各种载体保存等手段,加强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有关城建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不断丰富馆藏。
(五)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料员和施工员进行城建档案方面知识的培训。第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并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建方面专业知识。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第十条 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基础资料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城乡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2.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泵闸、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
3.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电、公交场站、轻轨、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
4.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5.城乡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城市绿地、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城市雕塑工程档案。
6.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乡公厕、垃圾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池等建设工程档案。
7.城乡环保、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公用设施、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乡基础资料,包括城乡建设历史沿革、地名、水文、自然、经济状况;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城乡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安排足够的经费,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第六条 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向国家捐赠城建档案的单位、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范围第九条 城建档案包括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泵闸、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公交场站、轻轨、地铁、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包括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城市绿地、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城市雕塑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八)城市环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全市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资料包括:
(一)城市历史沿革、地名、自然、经济状况;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城市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文物古迹,包括历史文化遗迹、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历代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修缮记录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第十三条 各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接收保管需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的业务管理、业务技术档案和有关单位的城市基础资料等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交所在市城建档案馆。
房地产权属档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五条 报送城建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三)档案材料是原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档案材料的整理符合规范与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