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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2日
档案扫描服务
主要工作流程
一、 档案工作《商业城、物业档案管理办法》
合同部分:
1. 责任人:人事行政部是合同的主管部门,档案员为合同归档管理的负责人。
2. 合同管理:责任部门签订的合同移交给人事行政部 ,合同要做随时归档、整理编号及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由行政部领导审批借阅。
3. 目标及注意事项:合同要及时归档、文件完整,分类准确,查阅快捷、方便。合同文件严禁任何人复印。
小商户档案部分:
1. 责任人:营运一、二部为小商户档案的主管责任部门,人事行政部对小商户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档案员为小商户档案的管理责任人。
2. 小商户管理:每周周一人事行政部到营运一、二部归档小商户档案,并整理到每户一份的小商户档案内。员工可随时查阅小商户档案,如需复印时需经过人事行政部领导审批方可复印。
3. 目标及注意事项:文件完整,目录清晰,退铺的商户需把档案重新整理、分类用档案袋封存。
竣工档案及图纸部分:
1. 责任人:地产工程部为档案的形成移交部门,人则羡事行政部为档案的责任部门,档案员为责任人。
2. 档案的管理:项目完工后由地产工程部移交商业城的项目竣工档案及竣工图纸(现正在移交中),移交完的档案整理、编号、形成电子目录,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借阅。
3. 目标及注意事项:查找方便,对借阅的档案及时跟踪,保持原有档案的完整性。
写字间、公寓业主资料部分:
1. 责任人:物业管业部、工程部为档案的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为档案的责任部门,档案员为责任人。
2. 资料管理:业主资料收集完整后移交给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负责归档、
管理。
3. 目标:便于查找及对外保密工作。
电子文档部分:
1. 责任人:商业城、物业各部门为档案形成移交部门,人事行政部为档案的责任部门,档案员为责任人。
2. 电子文档的管理:人事行政部每半年对各部门电脑内的文件进行备份一次,离职员工、岗位调动员工内的资料由职位变动时备份。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电子文档的复制由领导签字批准后,以人事行政部实施。
3. 目标及注意事项:及时归档,使用时由人事行政部监督复制。
其它文件:
1. 责任人:商业城、物业各部门,人事行政部为档案的责任部门,档案员为责任人。
2. 文件管理:各部门形成的文件由人事行政部每年统一归档一次。整理、编号。
3. 目标及孙隐拍注意事项:分类管理方便查找。
二、 保险工作:《保险申报、理赔工作流程》
1. 责任人:人事行政部责任商业城、物业的保险报险、理赔工作,营运部责任小商户的保险理赔工作。发现险情的第一人为报险第一人。
2. 保险的管理工作:发现险情的第一人,将险情严重程度告知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及报保责任人。责任人接到报险后联系责任部门、安管部到现场查看,由责任人统一向保险工作报险等待保险公司出险,由责任人协调责任部门及保险公司直至保险赔付。
3. 目标及注意事项:保险工作努力将公司所受到的损失降到最小。注意:险情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人报险,保持现场,留存保险证据。
三、 总值巡场记录的跟踪
1. 责任人:人事行政部为总值班巡场的协调、跟踪部门。
2. 巡场的管理:人事负责对商业城、物业总值人员排班,每晚5:00由总值班组织,人事政部协调巡场,告知责任部门,并对巡场的内容进行跟踪落实。
3. 目标及注意事项:把问题及时反馈各部门,跟踪落实完成情况。对有规律,经常发生的问题汇总。
四、 部分证件的年检工作
1. 责任人:对人事行政部的部门证件的年检工作(物业资质证书、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物业企业营业执照等)
2. 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参加年检工作。
3. 目标:及时年检,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五、 考核管理工作:
1. 对商业城、物业各部门进行档案的考核工作。
2. 对商业城、物业各部门进行员工工装及工装佩带情况的考核工作。
六、 写字间、公寓的交楼工作:
1. 责任人:物业管业部为交楼工作的主管部门,人事行政部为物业合同签订、资料收取的责任部门。
2. 主要流程:由售楼员带业主去财务办理完手续后,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售单、采暖认证单、维修携散基金收票,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增写业主资料卡。
3. 目标及注意事项:非正常出库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所有证件必须齐全,方能出库。
七、 外出登记台帐的管理:
1. 责任人:人事行政部为外出台帐的责任部门。
管理:办公人员外出需登记外出台帐,内容要清楚,项目要完整,人事行政部
档案扫描
档案扫描(也称为档案数字化加工或数字化扫描加工服务等)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项服务形式,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和无纸化办公的要求,要把纸质的档案转化成电子化的档案以方便查询和利用,档案扫描顺应了这一潮流,并在这几年内快速兴起。
档案扫描融合了档案扫描、CCD技术、OCR识别和文档管理等技术,可以将数以万计的纸介质的文档、档案、书本杂志等快速、自动地转换成电子化(数字化)文本、影像,并实现信息高速检索。
档案扫描流程
相比于档案目录信息的输入存储,档案全文的录入和存储组织工作要复杂得多,必须建立起一套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以保障未来网上档案信息的高质量和统一性,确保档案、图书、情报等各类信息最大限度的一体化,并为今后技术的发展留下兼容和扩充的余地。整个档案扫描一包括这几个环节:
文档扫描
批量的把纸介质的文档、档案、书本杂志等用扫描仪进行扫描。目前通常用高拍仪或者高速扫描仪来进行文档扫描。
图像处理
对图像进行去歪斜,黑点、黑边等操作。
提取有效信息
对图像中有用的信息进行提取(利用OCR技术),有用的信息我们一般称之为关键字或索引值(如一份保险单中,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都是关键字),这些关键字在查询时输入,极方便的查询出这份保险单。
管理和利用
通常档案扫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管理这些扫描后的电子化文件,如“文档管理系统”、“知识管理系统”,就属于这类型的管理软件。通过对这些电子化文件的管理,查询利用就非常的方便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档案扫描
三门峡市肢亩尘人社局档案需要报道。三门峡市人耐敏力资源和社会历禅保障局,办理保存档案时只需出示报到证即可,超过报到期限也可办理。
题主是否想询问“行政机关委托企业扫描档案是羡缺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好渗,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委托企业扫描档案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保存好原友派脊件,因为遇到合同纠纷时,扫描件属于间接证据,只能间接的证明原件的存在和原件的内容。
1、开放档案
(1)公民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或组织持本单位、本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直接到区档案馆申请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持回乡证、出入境通行证,由本市相关部门或与区档案馆同级及以上组织介绍信,向区档案馆提出书面利用申请,区档案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开放档案作出答复;
(3)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与区档案馆同级及以上组织介绍,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区档案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开放档案作出答复。
2、未开放档案
(1)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可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独生子女、二胎审批、知青返城及知青子女回沪等记载本人信息的未开放档案。
如婚姻当事人因故需要办理委托查阅本人婚姻档案的,应当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公民和组织利用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应当凭本组织或公民本人所在街道(镇)以上组织介绍信,到区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
区档案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作出答复;
(3)公民和组织持本组织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可利用本组织向区档案馆移交的未开放档案。
拓展资料
《档案法》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各部门经本级人民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轮缺孝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扮碧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
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腊稿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章 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