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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档案陈列馆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一、淮南市档案陈列馆建设情况
由淮南市档案局、淮南市档案馆主办的《淮南记忆——淮南档案陈列馆》是在原《能源城的记忆——淮南档案陈列馆》的基础上,通过对展出内容和形式的不断丰富和充实而建成的。原《能源城的记忆》(面积约为400平方米)在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于2006年底建成,并于2006年12月5日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淮南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该陈列馆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为基本素材,通过图版和档案实物陈列等形式,综合反映了淮南矿区长达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与沧桑巨变。2012年市档案馆搬迁至南山政务新区,原陈列馆为固定模式无法随之搬迁。为确保市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的延续性,进一步发挥市档案馆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独特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档案馆抽调精干力量,积极筹建《淮南记忆——淮南档案陈列馆》。新馆在内容和形式上相比原展馆有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总投资为150万元,面积达800平方米,位于市博物馆三层。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建,2014年2月25日,《淮南记忆——淮南档案陈列馆》在市博物馆隆重开展。该馆内共有档案图片近400幅、纸质档案15组及部分实物档案,分为“开矿伊始”、“艰难起步”、“淮南雏形”、“铁路之光”、“建市之初”、“沧桑岁月”、“经济腾飞”等18个单元,具有较强的观赏性和教育性。陈列馆内还设置了电子触摸屏、空中翻书等设备,收录了与淮南相关的古遗址、古文化和知名人物等信息。
二、近年来活动开展情况
《淮南记忆——淮南档案陈列馆》开展后,社会反响强烈,完善的设施和大量的图片、文字资料,吸引了社会各界人士、各地游客、本市干部职工、中小学生、群众等前来参观,受到来馆参观者的一致好评。据不完全统计,已累计接待参观者一万余人。特别是在每年的“6?9”国际档案日和“9月5日淮南市档案馆日”等活动期间,参观者更是络绎不绝。2014年,市档案局和市教育局联合组织中小学生参观,仅暑假期间接待前来参观的中小学生就达一千余名。目前,累计举办爱国主义专题教育30余场。近两年,随着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淮南档案陈列馆逐步被市民和大众知晓,并成为广大市民追忆淮南历史、教育子女和节假日休闲的好去处。同时,该陈列馆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爱国精神,使基地成为各界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的大课堂。每年结合儿童节、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等纪念节日和重大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中小学生、社会人士和党员群众开展参观活动。
海关被拦记录在档案里面。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海关被拦记录会记录在个人和海关档案里面。某人某日的出入境记录都会在各口岸被记录在案,一年后档案便会自动清除。
根据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可能被记录在档案中。此外,提供虚假信息还可能导致您的行李被扣留或被处罚。因此,建议您在与海关打交道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