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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08日
档案扫描服务
邯郸市基建档案扫描服务是指将邯郸市基建项目的相关档案进行扫描、数字化处理的服务。这项服务可以帮助邯郸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档案进行整理、存储和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
具体的扫描服务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档案准备:将需要扫描的基建档案进行整理和归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扫描设备准备:准备扫描仪、电脑和相关软件等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扫描操作:将基建档案逐页放入扫描仪中进行扫描,获取档案的电子图像。
4. 图像处理:对扫描得到的图像进行图像处理,包括调整图像清晰度、裁剪、压缩等操作,以提高图像质量和减小文件大小。
5. 文档识别:对扫描得到的图像进行文字识别,将文字内容转化为可编辑的文本格式,方便后续的检索和利用。
6. 文件整理和存储:对扫描得到的电子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档案数据库或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以方便后续的存储和管理。
通过基建档案扫描服务,可以实现基建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减少纸质档案的占用空间和管理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档案的安全性和防灾能力。
基建档案图纸扫描不用扫归档章。归档章是档案管理专用章之一。归档章是印制于图纸上表示鉴定、签署或归档的文具。扫描时不需要扫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及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市城建档案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的监督指导。
市、县(市)、峰峰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要求做好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第六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住宅、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泵站、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口岸设施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建管、房管、环保、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峰峰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第八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规范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设工作,现将各门类档案的档号格式统一如下:
1、文书档案:
传统组卷方法:全宗号(4)加年度(4)加目录号(3)加案卷号(4)加页号(4)
简化整理方法:全宗号(4)加年度(4)加保管期限(代号)(3)加分类号(4)加件号(4)
2、会计档案:全宗号(4)加年度(4)加目录号(3)加案卷号(4)
3、设备档案:全宗号(4)加年度(4) 加分类号(4)加案卷号(4)加件号(4)
4、基建档案:全宗号(4)加目录号(3)加案卷号(4) 加页号(4)
5、声像档案:全宗号(4) 加期限(代号)(3)加分类号(4)加案卷号(4)加件号(4)
6、实物档案:全宗号(4)加年度(4)加期限(代号)(4)加分类号(4)加件号(4)
7、电子档案:全宗号(4)加年度(4)加期限(代号)(3)加分类号(4)加件号(4)
8、婚姻档案(传统):全宗号(4)加年度(4)加目录号(3)加案卷号(4)加页号(4)
婚姻档案(简化):全宗号(4)加年度(4)加保管期限(代号)(3)加分类号(4)加件号(4) 说明:
1、凡编“目录号”的档案,档号格式均应参照:全宗号(4)加年度(4)加目录号(3)加案卷号(4)加页号(4)
2、凡编“分类号”的档案,档号格式均应参照:全宗号(4)加年度(4)加保管期限(代号)(3)加分类号(4)加[案卷号(4)]加件号(4)[页号(4)]
3、“[]”内字段为对应可选项,即:若选用“案卷号”,则将“件号”改为“页号”。
档案一般可以存放在三个地方: 1、就业单位。 可以问一下你工作的单位是否可以接受你的档案,如果可以就把自己的档案和户口转到接收单位即可。 2、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毕业生个人档案需要持有学校和教育相关部门发放的报到证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存放个人档案。 3、存放在学校替毕业生保管。 但是学校保管的档案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毕业后的两年以内,也就是说学校为你保管两年的档案,如果还是没有找到接收你的个人档案的地点就要被打回原籍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 辞职 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或 聘用合同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