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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8日
文书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妇联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 妇联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决议等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2. 妇联工作的重要文件、报告、调研材料等档案,应当保存20年以上。
3. 妇联组织机构管理和运作的各类档案,应当保存10年以上。
4. 妇联工作中的日常文件、通讯、统计资料等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保管期限仅为参考,具体保管期限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还应当根据档案的重要性、保存条件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 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2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6.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6.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重要的 永久
7.2一般的30年
7.3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3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4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5.2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8.6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10年
8.7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8.7.3.2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8.7.4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8.7.5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重要的 永久
8.7.5.2一般的30年
8.8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8.8.3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
8.9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
8.9.2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6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职工名册 永久
9.10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
料 永久
9.10.4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重要的 永久
9.11.2一般的30年
9.12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9.13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重要的 永久
10.2.2一般的10年
10.3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重要的30年
10.3.2一般的10年
10.4机关财务预算30年
10.5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
10.6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重要的 永久
10.6.2一般的10年
10.7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重要的 永久
11.1.2一般的10年
11.2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1.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3.2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那些?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总结: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档案中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机关在归档时其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其他有处理结果的机关在归档时定为30年保管”
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法律分析: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第一条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