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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4月18日
智慧档案馆建设
别的地方不是很清楚,山东这边已建成的智慧档案馆包括:山东省档案馆、青岛市档案馆、威海市档案馆、济南市档案馆均已通过国家级档案馆评测,为国家一级档案馆,其智慧场馆建设、数字化水平、智能化水平均达到国家级档案馆标准,其他各地市县区也依照国家智慧档案建设相关要求同时进行自建和评测,至少要达到省级档案馆评测标准。具体建设进度和水平各地市区县各根据各地财政水平建设。
数字档案馆具有馆藏资源数字化、信息组织与传输网络化、服务范围扩大化、信息资源共享化、信息检索便捷化等诸多特点。“数字档案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字档案馆是指存储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信息空间,是一个由众多档案资源库群、档案信息资源处理中心、档案用户群构成的数字档案馆群体。数字档案馆是一个内容管理系统、集成系统和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系统的集合。作为以电子文件、档案以及其他信息资源等非结构化数据为主要管理对象的数字档案馆,它不仅仅起到一个数据中心的作用,也不仅仅起到发布利用的作用,而是具有有序处理和集成管理的功能。它的有序处理和管理过程包括收集、创建、确认、转换、存档、管理、发布利用等涵盖文件生命周期管理实践的全过程。集成(integration)含综合、融合、整合成为整体和一体化的意思。就数字档案馆而言,就是将集成管理理论应用于涵盖文件档案信息资源生命周期管理实践的全过程,即在管理思想上以集成理论为指导,在管理行为上以集成机制为核心,在管理视野上突破管理业务流程机构部门间的限制,并从全程管理和最优化管理的层面来对待各种档案信息资源要素,提高各种管理要素的交融度,以利于优化和增强档案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有序性,最终提供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档案信息集成服务。
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非核心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其他机构完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产业链、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行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的档案,通过市场、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档案界有时也称之为档案中介服务。1992年浙江省建德市档案事务所、湖州市档案事务所成立,揭开了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建设的序幕,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普及程度(尤其是档案寄存服务的市场普及程度)远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除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尚可外,大部分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的规模较小,服务水平不高。[1]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尚缺乏体系化的、成熟的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进行规范与指引,致使此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本文对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并予以简要分析,以期对日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基本情况
1.1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未提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2011年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下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把制定《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列入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中,但据了解目前尚未真正启动此工作。201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连续印发了3个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档案局关于切实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服务外包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2〕10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3〕271号)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这3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寄存服务外包过程中,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1.2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许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尤其是服务外包企业(也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做了相关规定。45个副省级以上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西藏未出台档案法规)颁布的档案法规(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有25个[2]对档案中介机构(实质上即是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做出了规定,约占53.3%。其中,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档案中介机构作了规定,约占66.7%;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5个城市对档案中介机构做出了规定,约占33.3%。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在修订前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了规定,而在修订后则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因此,目前北京、海南、吉林、山西、重庆、广西、青海、江西、湖南、江苏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法规中没有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规定,约占33.3%。从条例内容来看,上述25个地方档案法规中涉及到人员素质的有12个,大多要求从事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涉及到业务范围的地方档案法规有7个,大多以列举的形式指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包括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寄存等方面;涉及到登记备案的地方档案法规有11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指导的地方档案法规有9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需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地方档案法规有4个,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服务外包活动的情形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另有1个地方档案法规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的管理办法。此外,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温州市、杭州市、宜昌市、佛山市等七个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这七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包含如下内容:
(1)指出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的是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数字化、业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
(2)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3)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定期进行复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备案情况,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业务水平,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其他合法合规等情况。档案中介机构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取消其备案登记。此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名单。
(4)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为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培训,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能力;档案中介机构应具有两名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此外,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保密条款、责任条款、签约条款和收费条款。
(7)惩罚和法律责任条款。除了上述共性的条款外,
部分地方的档案中介管理规定还根据档案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做出了以下规定:
(1)湖南省规定了不能外包的范围,包括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佛山市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和处理涉密文件档案、内部(工作秘密)或含有敏感信息的文件档案。
(2)湖南省、佛山市对档案库房提出了要求,指出库房应当满足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设标准》、JGJ25-2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3)杭州市指出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市档案局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
(4)温州市、杭州市档案中介管理规定指出档案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人员守则,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入档案行业协会,接受档案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5)佛山市特别指出应当符合保密法规规定,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在档案服务工作中应明确保密责任,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应急机制,明确法定代表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重要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保密职责。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处理的文档;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的工作场所、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设备均应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要求。
1.3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和业务操作要求做出了规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宜或应遵守。例如,《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对于档案寄存服务企业进行档案库房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档案数字化服务企业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时宜遵循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档案整理服务企业的档案整理质量宜满足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13-1994《档号编制规则》和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等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制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标准,一些地方也已出台有关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地方标准,例如,山东省地方标准DB31/T430-2009《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SZDB/78—2013《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共包括5个部分,目前已经送审,待发布)。这些标准对于我国制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现存问题
2.1法规标准建设总体上滞后于实践需要
自1992年以来,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据黄霄羽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376家档案中介机构。[3]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2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到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数量比2010年翻两番”的工作目标。[4]2013年,杨冬权在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上进一步提出“存量数字化”的要求。[5]这进一步推动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较为落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只有少量规范性文件和部分间接相关的标准。地方层面,尽管已有许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少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在执业标准、执业规则、技术手段等方面均处于不完善甚至空白状态。[6]由于缺乏专门的标准,发包方无法正确评价承包商的服务能力,无法科学筛选合格的承包商,无法有效监督承包商的业务操作;承包商不知道如何建立自己的业务操作程序,不知道从何提升自己服务能力。这导致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与安全漏洞。
2.2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在前述25个副省级以上地方档案法规中仅有4个提及了档案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他均无提及。一旦在外包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事故,发包方大多只能被动承担后果,很难借助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某综合档案馆在档案数字化项目实施中,与承包商发生商业纠纷,承包商威胁要将存有档案数据的硬盘带走。
2.3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具体
目前,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低、流动率高。许多承包商聘用的一线员工大多只有高中学历,而相当一部分是实习生或临时用工。即便是承包商的业务骨干或项目经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也很少。整个行业中具有过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员工极少。而且,绝大多数承包商对员工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这使得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大多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学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对于从业人员是否应具有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验,是否需要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以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均无明确规定。
2.4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基础设施条件要求不严格
民营档案寄存服务商大多没有专业的档案库房,其库房多数由废弃工厂库房改建而成,而许多库房连基本的“八防”都做不到,[6]遑论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要求。但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对于档案库房及其保管环境的规定大都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例如《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只提出“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符合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而何为“必要”,配备安保措施的要求和标准具体指什么,并未指明。[7]
2.5缺乏业务操作指南和服务价格指导
现有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外包业务操作缺乏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档案交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缺乏详细规定,容易造成安全漏洞和质量缺陷。例如,档案数字化扫描中,一些服务商一味追求提高速度、降低成本,造成一些材质脆弱、不宜使用高速扫描仪的档案被损毁。一些档案寄存服务机构采用传统的开架式按卷盒存放方式保存档案,工作人员可以看到卷盒上的敏感信息。而且,承包商业务操作主要依赖于自身经验,较为随意,各个承包商之间的业务标准不统一,将来发包方之间进行档案资源整合很困难。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不同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很大,以数字化扫描为例,从0.1元一页到2元一页不等,各地区均无收费指南或收费标准,出现了部分小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再试图加价的恶意竞争行为。
2.6法规标准执行力差
实践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虽已出台了有关档案中介服务的法规制度,但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例如,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但实际上截止2014年底也只有12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这些年,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了相关档案或保密法规制度的事情,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少予以依法罚处。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基本处于中间地带,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管理相对较少甚至疏于管理。
3对策建议
3.1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
建议在现有地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针对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行政法规。此类法规可包括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管理体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人员素质、保管环境、服务收费、合同签订、操作要求、安全保密、法律责任、监管机制等内容。[9]通过国家立法,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在法制的轨道上快速、健康发展。
3.2完善现有地方法规制度
建议各地方补充、细化和完善现有涉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规制度,特别增加以下内容:
(1)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要求;
(2)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要求;
(3)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档案库房、仪器设备、档案装具的要求;
(4)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
(5)发包方和承包商档案交接要求。
3.3出台相关标准指南
对于许多暂时不适宜以法规制度强制要求的领域,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可以考虑出台《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总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寄存服务》(此三者,国家档案局正在研制),以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价格参考目录》等标准或指南。
3.4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历史悠久,行业成熟度比较高,建立了结构完备、会员广泛的行业协会,如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制定了制定的一系列商业性文件中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道德准则,包括商业性文件中心运营标准、建筑标准、灾备标准、保险及风险转移标准、载体设施标准等。[10]这些标准指南紧扣业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基本涵盖了商业性文件中心的主要运营流程和业务环节,对我国制定档案寄存服务外包标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5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第三方评估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档案服务承包商的监管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承包商的执业信息,建立承包商诚信档案,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发包。可由中国档案学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自律,以第三方身份进行承包商服务能力评估与认证。
黄少芳 刘晓鸿 张俊芳 张 瑛 孙 玲 安玉娟 叶育红 李晓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摘 要 加快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是时代发展的紧迫要求,高校数字校园为数字资料档案馆建设提供了契机。本文结合当前高校在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需求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了推进高校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核心任务和发展对策。
关键词 高校 地质资料 信息化 管理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者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地质事业发展的记录,是珍贵的社会财富,也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1]。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服务于社会,体现了地质工作成果的价值。国土资源规划与管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程建设、国防安全等许多行业,都对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具有十分广泛的社会需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地质资料的管理、开发利用以及社会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地勘行业地质资料与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在加快推进。地质学家提出建设“数字地球”,高校也在大力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加强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也是当前高校资料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和工作任务。加快资料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建立数字资料档案馆,是高校资料与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工作目标,也是适应当今信息化社会和数字化时代的必然要求。如何构架和加快推进资料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集群化,是资料档案管理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 加快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1.1 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驱动了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大发展的时代。我国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和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的目标和任务,信息化建设已经贯穿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21 世纪的今天,数字化与计算机技术瞬息万变、飞速发展。在信息化建设迅猛推进的社会背景下,传统的资料与档案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紧随时代的潮流和步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势在必行,使高校地质资料与档案的管理和服务逐步走向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1.2 高校数字校园建设的需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化信息与网络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信息化管理的程度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的效益也成为衡量高校技术管理水平的标志之一。数字校园建设为加快高校资料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条件。加强高校信息化管理,建设数字化校园,给高校现有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模式与运行机制带来了巨大挑战,由实物(纸质文件、照片、声像、影像等)馆藏模式转向实物馆藏和馆藏数字化并存,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将资料档案管理信息化融入高校数字校园建设。
1.3 服务于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尤其是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地质大学更是肩负着培养地球科学人才的重任。建校 60 年来,培养了大批地学专业人才。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科研工作量的剧增,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地质资料使用需求急剧扩张,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表现在野外工作对地形图的使用数量和频次增多,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对地质报告和文献资料的查询检索率直线上升,科研人员对成果资料的调阅使用量骤然上升。因此,常规的手工资料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的需求,只有全面推进资料与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才能提供更加高效快捷准确的管理与服务。
2 高校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的现状
2.1 现状分析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料档案工作是从 1976 年以后逐步恢复的。我校自 1997 年以来开始利用计算机进行资料档案管理;2004 年使用了资料档案管理系统建立资料档案目录数据库,逐步替换了手工目录的查询,提高了资料档案检索的速度和准确度,简化了档案检索目录制作过程,大大提高了资料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
我校保存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归档的科研成果资料、地形图和地质报告、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其中有两种属于保密资料,一种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制作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另一种是归属于全国地质资料馆的国家非公开性成果地质资料。近年来,我校在借阅、购买和使用“国家非公开性地质资料”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较为规范化的管理制度。2011 年,根据国家对涉密资料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我馆对地形图等保密资料进行了系统清理核查,在制度上和措施上保障了涉密资料的安全使用。
在资料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方面,我校分期分批对馆藏纸质资料档案进行扫描和数字化处理。资料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在保护纸质档案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档案利用效率。当前我校资料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馆藏资料的数字化工作采取档案馆自己整理,委托专业扫描公司扫描制作验收后入库的方式。截至目前,我校已投入专项经费近百万元专门用于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配置了存储档案数据的专用服务器及大容量磁盘阵列等设备,馆藏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率已达 60%。
地质资料在环境、工程、城建、交通等领域也具有广泛的用户,根据掌握的情况,不同高校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形式各有不同。例如在一些设有地学专业的综合性大学,管理部门设在地学专业所属院系。而一些未设地学专业的高校,也有个别科研工作涉及地质资料的使用,在此情况下,对于地质资料的管理还处于缺位,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地质资料的管理,科研人员通过申请获得的地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处于游离状态。
2.2 发挥的作用和成效
资料档案信息化将成为“数字校园”建设总格局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高校的资料与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正在大力推进,数字资料档案馆的建设在国内众多高校中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资料档案的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为高校的科研、教学和政务管理等提供了更高水平的服务,在服务高等教育的决策咨询、宣传教育、信息传播、考证利用、资料开发利用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3 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校资料档案的信息化建设都在积极推进,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制约,总体上信息化程度还不高,需要加大投入和开发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资料与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数字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还不高。与国土资源行业部门的地质资料管理专业机构相比较,地质类高校的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有些高校还处在手工目录查询阶段,馆藏资料的数字化程度较低,还没有构建系统化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平台,与院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线数据链接与信息传输和服务系统还不完善。
(2)基础建设滞后,发展能力不均衡。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和各类高校的自身发展情况不同,高校资料档案馆的建制和业务发展十分不平衡,与社会同级的资料档案馆相比,多数高校的资料档案馆在基础设施、馆藏资料数字化、信息化和服务平台建设、业务体系构建和人力资源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基础建设的软硬件装备和环境亟待更新和改善,需要领导重视,增加投入,加强基础建设。
(3)涉密安全的制约。个别高校由于科研成果资料涉及国防和国家军事安全,涉密级别高。为了安全保密,对资料的管理还在沿用传统的手工和物理方式,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化成为涉密安全的壁垒,涉密安全保障技术成为制约信息化建设的瓶颈。
3 加快高校地质资料数字化建设与信息化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如何管好、护好、用好珍贵的地质资料,是资料管理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高校资料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的重视与支持,需要学校各院系和各部门的协作,需要资料管理部门在观念和理念上开拓创新,充分利用计算机与网络等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快数字资料档案馆的建设。
3.1 信息化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建设数字资料档案馆
数字资料档案馆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字资料档案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并借助网络平台,通过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提供资料信息服务和共享利用。实现数字资料档案馆是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因此资料档案的信息化工作应该围绕数字档案馆建设,以数字档案资源为对象,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将传统的纸质资料档案实体管理逐步发展成以各种数字资料档案资源为对象的电子文件管理,建立资料档案数据库和网络服务系统,通过集成式数字化业务工作平台进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和服务。围绕这一核心目标,近期主要任务有:馆藏资料的回溯性数字化、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全文资料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库指南和相关标准制定、新归档资料的电子文件入库、资料档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3.2 地质资料与档案资源的数字化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地质资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其首要工作是进行资料的数字化[2]。对于有些不宜数字化的个别资料与档案,可以实现目录的数字化。资料与档案资源的数字化是整个信息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必要条件,因此要做好地质资料与档案在收集、征集、汇交和接收过程中的数字化建设和电子文件的管理,加强与学校各院系和各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合作,健全资料档案工作网络,对于在各种科研、教学和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地质资料与工作档案,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入库(包括实物库和数据库)。
3.3 信息资源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保障
网络运行体系建设是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最基本保障,数字化存储的资料信息资源需要依靠网络体系得以体现并发挥高效作用。局域网环境支持下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能实现网络查询浏览等基本功能,更要具备对数字化资料的“收、管、存、用”四项主体功能,还能够保障对资料档案数据的导入导出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以网络化的方式将分散的电子资料档案信息资源进行连接和集成,实现对分布式的资源共享和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现代化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来实现资料的网络化管理与服务。
3.4 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化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体系
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数字环境下地质资料信息管理的前提条件,资料档案信息化建设对资料档案工作的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字化地质资料信息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国际化、标准化、专业化与集成化,地质资料信息标准体系建设要具有兼容性、一致性、可持续性和动态发展性,建立和完善地质资料的规范和标准体系,包括地质资料汇交的规范、网站和数字化资料馆的规范、对软硬件系统的技术规范和元数据规范等[3]。例如在网络化的环境下对资料档案信息的采集,为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多方面需求,实现存取海量信息的有效性,必须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元数据标准。在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档案信息资源多样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制作,才能使多元的资料档案信息资源得以顺利存储、管理、使用。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行,电子公文、电子资料档案的接收、归档、管理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
3.5 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完善安全的保障制度
在资料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环境下,强化安全措施,建立严密的安全制度和保护屏障是非常重要的[4]。针对涉密资料的管理,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措施得力的资料档案管理服务机制。尤其是对于大比例尺地形图等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涉密资料安全保密制度,通过保密宣传、制度约束和强化安全管理等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权益。
3.6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地质资料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对人员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以及熟悉和掌握开发地质资料档案信息系统的能力。既要广开门路吸引人才,还要对在职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念的培训,建立高素质高质量的专业管理队伍。
3.7 创新思维,做好规划,逐步推进
高校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与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互动合作的系统工程[5],基于目前地质类高校的资料管理信息化建设程度还不高,起点较低,全面建设数字资料档案馆,需要一个发展过程。首先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需求分析,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和技术,做好信息化建设和数字资料档案馆的规划,构建本校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架构,逐步推进高校地质资料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4 结语
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资料管理信息化,建设数字资料档案馆,既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和新任务,更是事业发展的趋势。当前,地质专业类高校的资料与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无论在硬件基础设施,还是系统平台等软环境建设方面,距离要实现的目标还存在较大的距离。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要紧随时代的步伐,乘着国家“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信息化举措的东风,突破思维约束,运用现代管理的理念和信息技术,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使高校地质资料与档案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 考 文 献
[1] 茹湘兰 . 我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初步设想 [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1,(4):19 ~ 22
[2] 姜作勤 . 地质工作信息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地质通报,2004,(23):9 ~ 10
[3] 李裕伟 . 地矿工作信息化工程的若干基本问题 [J]. 国外地质科技,1998,(1):1 ~ 6
[4] 李淑云,卫双囤 .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J]. 山西档案,2011,(S1):46 ~ 47
[5] 邓琦 . 做好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J]. 黑龙江档案,2011,(1):88
一、数字档案馆与传统档案馆的区别
(一)档案人员素质方面
结合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来说,由于每一个档案人员的文化程度不同,其自身具备的综合素质能力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在以往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人员更多的掌握与档案学相关的理论知识,虽然在计算机操作方面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实际的操作能力较差。而相反的,数字档案馆的档案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档案学知识,还要对计算机能够熟练的使用,并对系统中的管理软件有着全面的掌握。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需要涉及的边缘学科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加强自我建设,以此来不但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站在档案人员的角度来看,传统的档案人员给予人们的印象类似于保管员。而数字档案馆中的档案人员则是向人员展示了一种全新的精神面貌,也让人们对数字化技术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二)档案服务方面
在传统的档案馆管理工作中,一切都是以档案馆为中心,用户们获取档案信息资源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到档案馆中进行查找,直接有现场的档案人员为其提供服务。而这种物理差距也恰恰成为了影响用户利用档案的关键性因素。然而,在现代数字档案馆中,所有的服务活动都是围绕着用户而开展的,一切都是将用户作为中心点出发,在大量的档案信息资源中,数字档案馆能够及时为用户们寻找到所需的信息资源,解决用户的实际需求。因此,数字档案馆是以用户需求为主要建设目标,以此来吸引更多的用户,逐步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重要价值。
(三)档案的安全保护方面
传统档案馆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是对档案实体进行保护,具体是对档案存放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而数字档案馆中的档案信息是一种电子载体的形式,其是与档案内容相互分离的,数字档案馆重点是对档案载体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对档案信息能容进行了加密,以此来防止网络病毒和黑客的恶意攻击破坏。并且,数字档案馆建立了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充分保障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完整性。同时通过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大量科学技术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也为我国档案事业开辟了崭的发展格局。
(四)馆藏方面
21世纪的数字档案馆的馆藏可以看作由实物馆藏(传统的纸张、磁介质档案)和虚拟馆藏(存在于本馆及互联网上有权访问的多媒体档案信息数据库)两部分组成。实物馆藏经过数字化后,被全文存贮在本馆,转化成为能进行全文检索的虚拟馆藏。数字档案馆的馆藏不仅包括固有的纸质、录音、录像、照片等非数字化文献,还将这些数字化的信息存贮在本地的海量多媒体数据库中,而且对网络中有权访问的信息进行标记和索引,丰富了自己的馆藏,以便于利用者的网上检索。
二、数字档案馆与传统档案馆的联系
(一)数字档案馆是传统档案馆为解决新的问题而发展起来
传统档案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面对新生事物、新兴科技的挑战,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1)档案实体的增多及新型载体档案的增加,如电子文件的管理、检索、利用;(2)非纸质载体档案(如录像、录音等档案)的管理、检索、利用;(3)人们对信息的传播、接收方式的改变及需求的增加等等。传统档案馆不能再用以前的方法、技术来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它不得不依赖于先进的管理思想、科学技术来发展自己,从最初的馆藏资源数字化利用服务,到网络化查询检索,到最终实现数字档案馆。
(二)二者始终是信息传递的中间角色
可以说,无论是信息技术多么迅速的发展,还是网路结构如此复杂化,档案馆从始至终都在担任着信息传递者的角色,主要是围绕着信息、档案馆、用户这三者之间进行循环开展的。其中,档案馆并不是信息的生产地,其主要的功能是对信息进行保管。而传统的档案馆能够很好的保护档案信息,并提供给用户们使用。数字档案馆亦是如此,它采集了海量的档案信息资源,以此来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所有的工作流程基本与传统档案馆保持一致,都需要进行档案信息的采集、归纳、整理、保管和利用。但是,数字档案馆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对这种传递结构进行更深入的优化与完善,确保档案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数字档案馆不会脱离传统档案馆的实体而单独存在
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脱离具体的档案馆实体的数字档案馆是理想化的。传统档案馆的馆藏经验做法都为数字档案馆所应用,不会在数字档案馆时代被彻底抛弃。以前的纸质档案随着年代的逝去而愈发珍贵,它是数字档案馆的镇馆之宝,即使以数字化方式存在,它的实体也会得到妥善保管。
三、结束语
无论是传统档案馆,还是数字档案馆,都有着自己的优点和缺点。这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联系。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数字档案馆和传统档案馆,从而促使它们和谐统一的发展,继续为我国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第十条 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接受其业务监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的,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四)记录省、市(地)、县(市、区)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机关、团体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数字档案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
是数字档案馆对于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和原始性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而几乎不存在版权问题;而数字图书馆则相反;二
是数字档案馆的信息提供利用受时效与密级的限制,如档案馆一些内容是不能公开的,数字档案馆将必须分内部网和外部网两个部分,如正在建设中的深圳数字化档案馆就是如此,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授权限度免费查阅网页所提供的档案信息;而相比之下,数字图书馆则没有时效
与密级的限制,开放利用比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