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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3月16日
智慧档案馆建设
贵州市观山湖区档案局。
贵阳市档案馆新馆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南侧文化山范围内,是市委市政府实施的重点民生类建设项目。新馆项目于2016年正式启动,由贵阳市档案馆与观山湖区档案馆联合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15271平方米。
贵阳市观山湖区档案局附近的公交站:观山湖行政中心、金华农场、金阳南路(南)、金阳南路南、福州街、龙祥苑街口、金阳南路(南)、西南五金市场、居然之家、龙泉苑街口、龙泉苑街、福州街口、金源街(中)。
数字档案室的建设
数字档案馆系统综合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发了对档案实体、档案内容、档案服务和档案管理等信息的感知、处置等功能,实现了对档案信息资源和档案业务信息资源的智慧收集、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保护和智慧监督,为档案馆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全面互联、互通、互动提供了基础条件。
基于OCR技术生成档案数字化成果文本数据资源库,结合应用原生电子档案内容信息,实现了档案信息资源的数据化管理,可以进行全文检索,并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构建虚拟资源库,突破了传统的档案数字化理念,对实现档案资源的深度控制和挖掘创造了条件。
基于数据智能采集技术,采用多样化、组合式信息资源收集方式,实现了智慧城市建设中重要的信息资源之一 —— 专业档案数据库的高效接收和有序管理。采用大数据技术的智慧档案馆,通过云计算技术虚拟合并各档案馆之间的数据,做到实时互通,跨馆出证。
采用模型控制技术,实现了机关归档电子文件质量监管、进馆电子档案质量检查、开放档案划控辅助管理、档案馆业务目标督查等工作的辅助管理,有效地推进了档案馆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应用RFID 技术,实现了智慧档案馆智能感知管理平台对实体档案、在馆人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综合感知和智能处置,拓展了RFID技术在档案馆工作中的应用领域。如文档服务中心发出调卷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库区RFID 标签信息阅读器未感知到相关档案出库信息,将自动发送短信提示库房保管人员办理调卷业务。
基于编研人员的档案利用,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源的深入挖掘,实现对档案信息资源的智能检索,提高了档案检索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同时基于数据挖掘技术,支持对检索结果的知识图谱展示以及档案信息的自动聚类,为利用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根据业务需要,智能形成编研材料。
感知档案,通过标签可以知道档案的状态,可以对档案实体进行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帮助档案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每一份档案的状态,实现管理者与档案实体的沟通。这样可以避免传统档案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已开放档案和各类知青、招工档案、婚姻房产档案等等,都能查。持有效证件就可以。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据《灼案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规划和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积极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使档案工作与职工的考核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和措施。
3、按照国家教委、省教育厅、盛市档案局的要求,负责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4、对全体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全体兼职档案员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完成每年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和归档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本体的各门类档案。
6、按照既符合保密要求,又便于利用的原则,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开放相案。
7、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工作。编制检索工具和汇编文件资料,优质高效地完成各类档案的査阅、借阅工作。收集档案利用的反馈信息,编制档案利用效果汇编。
8、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9、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步伐。尽快实现电子文件的归档及全文检索,及时更新和完善档案网站。
10、参加本单位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11、参加各级档案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业务水平,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12、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员工的档案意识。
13、做好档案库房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14、做好档案统计上报工作。
15、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和单位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毛泽东思想,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档案法》、《六号令》,以及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钻研档案学理论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水平、管理能力和丰富业务知识
2、在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负责制定全校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各门类档案业务工作规范;组织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总结评比等工作。并定期向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和上级档案领导部门汇报档案工作
4、全面负责档案馆的各项工作,并与办公室主任团结协作,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全馆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使档案馆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档案管理现代化
5、馆长对全馆工作既要全面负责,但又不能包揽一切。要经常主动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充分发挥全馆同志的积极性,对其工作给予关心指导
6、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安排档案人员业务学习,组织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实践;重视全馆档案的业务建设;对全校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参加档案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校档案网络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关心和帮助全馆同志搞好工作
7、完成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并对学校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努力学习档案理论,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争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
三、归档材料要做到准确、完整齐全,分类组卷合理,保证案卷质量符合要求。
四、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认真编制、完善检索工具,做到查阅迅速准确。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对库存案卷心中有数,出入有据。
六、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严格遵守档案销毁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和重复文件要销毁的应造清册,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签字见证,方可销毁。
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不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
八、坚持做好库房的“十防”工作,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认真执行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村级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加强宣传并督促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时办理好各自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确保本社区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
3、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社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统计等工作。
4、对社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整理规范、编目清晰、排列有序,便于提供利用。
5、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建立保管检查情况台帐,并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其它技术处理。
6、熟悉室藏,为本社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编辑基础数字汇编、社区组织史等参考材料。严格执行保密、利用制度,正确处理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办理好借阅手续和利用效果登记等工作。
1、热爱本职工作,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认真执行《档案法》及有关档案工作制度。
2、负责各类文件的拆封、登记、传阅、催办等工作,做好全校各类档案的接受、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负责档案的借阅、复制和利用,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注意信息反馈,为全校各部门的档案查阅提供方便,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4、及时收集各类档案,做好平时的预立卷工作,每学期第二个月收集上学期全校各部门应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并做好整理、修复、装订、编目和归档工作。每年四月做好隔年度会计档案的入库工作。每年年终做好情况统计。
5、负责归档文件的验收、鉴定,做到归档文件完整,签署齐全,装订整齐,分类科学,使用方便。
6、定期清查档案,及时催讨借出的档案,做到帐物相符。负责做好销毁档案的意见报告,批准后,送往指定单位监销。
7、每天做好档案室的清洁工作和温湿度记录,落实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尘、防虫、防霉等安全措施,对损坏或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8、做好档案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室内禁止吸烟,节假日上好保险,贴好封条。
9、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及时对各部门档案联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10、参与同档案有关的业务会议和记录,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档案实体排架入库、统计登录和日常的库房管理工作。
2、参与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工作、数字档案馆建设的相关工作。
3、负责档案的保护和库房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探索现有环境的保管规律,最大限度地延长柯案寿命。
4、对涉密档案实行专人、专用箱柜管理,确保档案秘密。
5、接待单位内外人员来馆查阅档案,做好调卷、档案利用等工作。
6、负责濒危库存档案实体修复、保护工作和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7、制定、完善并负责执行有关档案保管、借阅、保密、统计、鉴定销毁和库房管理规章制度。
8、负责档案的保管、查询、认证、借阅和接待等工作。
9、负责考研试题的提供利用及复印。
10、负责出国成绩、学历学位的校对、复印和盖章等工作。
11、积极参与、配合馆内的各项活动。
1、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遵守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热爱档案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办事、在部门领导的安排下,认真负责任的做好日常的档案管理工作;
2、协助完善与落实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使工作规范有条理性;
3、按照要求认真有条理性的做好档案管理、档案编目、分析统计、鉴定排列和检索编制工作,保障档案科学的分类、有秩序的进行存放、妥善的进行保管便于查找;
4、根据公司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的流程,及时、准确的.做好各类档案的移出与收进工作,并及时的进行登记、按照要求认真的执行交接手续、用后及时的进行归档归位等工作,保障记录的账本与实物资料的相符;
5、档案借出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登记,并负责到期的追回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
6、负责管理好档案室内部,各类档案、案卷分类摆放整齐美观、有秩序;
7、做好安全保管档案的管理措施,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盗、防虫蛀、防嗮、防潮、防老鼠等措施,以防范为主要工作,若是发觉隐患是及时上报上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障安全的、完整的保管好档案信息;
8、按照公司要求严格的执行借阅与查阅工作制度,了解档案帮助做好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服务接待的质量,并正确理解保密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
9、正确的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文档的编目检索、录入保存与档案调用等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性;
10、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进行补全、对破损的档案利用复印技术或是糊纸的方式对档案进行抢救修复,并做好档案的保养工作;
11、做好档案的接收工作,对接收的档案进行认真的验收、装订案卷等工作,做好交接手续;
12、按照公司的要求严格保管好档案柜钥匙,不轻易转借他人,不轻易外借,认真做好保管工作;
13、负责对档案知识进行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司员工的档案意识;
14、档案室内不能随意安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禁止吸烟等现象在档案室发生;
15、档案资料仅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如需外借资料时需经过领导批准,妥善的完成上级安排的档案工作事项。
1、负责企业文件的处理、资料整理以及各类会议记录和资料等的整理工作;
2、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负责企业所有档案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以及归档工作;
3、负责档案、资料的调借、查阅工作;
4、负责检查入库或到期归还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5、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例行的保养、管理或销毁;
6、利用专业档案管理软件或办公软件等工具进行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
1、档案员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各种档案负责。
2、努力学习掌握档案管理的知识,了解并熟悉本校的各项业务活动,以保证归档材料的可靠性、真实性。
3、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办事,确保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4、按时做好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归档、入库工作,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光、防尘、防高温、防虫工作,发现问题及报告并妥善处理。
5、熟悉室藏档案内容,编制简易有效的检索工具,以利于档案的查(借)阅利用。
6、调出档案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并在借阅登记簿上登记
7、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更好地发挥室藏档案的作用。
8、热情做好查阅档案接待工作,并如实作好记载。
9、努力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对下列41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第五条中的“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修改为“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主管部门”。
3.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第六条中的“和人民防空主管战备部门”修改为“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规划、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6.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市、区、县(市)”。
7.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三十四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批评教育、依法给予处分”。
(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区、县(市)”修改为“县级以上”。
3.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4.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产权单位”修改为“所有权人”。
5.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6.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8.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中违法行为表述之后增加执法主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9.第三十八条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0.第四十条中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三条中的“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修改为“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
2.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
4.第二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档案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第三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文化事业机构。
专业档案馆分为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专门领域、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部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本部门有关专业档案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档案馆,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集中收集管理各自形成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机构。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合理设置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档案馆的原则,对本省档案馆网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档案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设区市专业档案馆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下不设专业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档案馆。第六条 设置档案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专业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5万卷(盒、册);设区市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万卷(盒、册);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
(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 申请设置专业档案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置档案馆申请书;
(二)档案馆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
(三)档案馆年度业务经费预算通知书;
(四)档案接收范围;
(五)档案资料、设备数量统计表;
(六)档案馆工作规章制度;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简况表及资质证书。第八条 档案馆的变更、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情况及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经批准设立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馆代码。第九条 档案馆应当将本馆接收范围内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按国家《档案馆工作通则》执行。其他各类档案馆拟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利用、统计、安全保管与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类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馆藏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设置现行文件阅览、档案寄存、档案资料目录信息提供等新型服务职能,拓展档案馆社会教育和综合服务功能。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可以按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专业档案馆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设立的企业事业及其他类型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批准设立的单位予以改正。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档案接收范围的、拒绝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档案馆五位一体是指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的公共档案馆。
2009年10月28日至31日,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在会上指出,将打造“五位一体”公共档案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档案馆工作的重点。
即重新对新型国家档案馆作了明确的功能定位,将国家档案馆定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安全保管基地、档案利用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中心、电子文件管理中心。
“五位一体”的国家档案馆的功能定位,准确、科学地指出了现代化、信息化社会发展中所需要的档案馆工作目标,即今后新建改建国家档案馆都要以这“五位一体”作为基本要素来打造具有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档案馆。
档案馆的基本功能
(一)档案安全保管基地
这是档案馆最基本的职能。我国的档案馆建设起于20世纪50年代,在重视历史积淀的文化传统思想的指引下,便掀起了建设档案馆的“第一次浪潮”。档案馆作为档案安全保管的基地这一基本属性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然而随着时间的飞逝,档案馆的一些库房建筑在历经沧桑后出现了威胁档案安全的因素,
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档案载体形式的愈来愈多样以及电子文件的出现和备份等问题,都对档案馆保存档案的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营造一个安全系数高、科技含量高,高效科学的档案库房环境是档案馆保证档案安全的基本职能,也是现如今档案工作对档案馆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我国档案事业的开端,应归功于革命前辈对记载着我国悠久传统文化的珍惜意识。为了保证中国的传统文化确实可考,提出了成立专门保管这些档案的固定场所。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馆不再仅仅是为了保管历史档案而存在的了。
以原始记录性为本质属性的档案,充当着人类的“历史记忆”,丰富着人类的精神文化,同时无数历史档案真实的见证着历史史实。这些档案信息,展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所作出的努力和拼搏,也真实的记载了中华民族中华人名共和国成立前经历的各种战争和屈辱。
这些历史档案的存在,是一种凝聚人民爱国情怀的强大力量,档案馆因馆藏的特点和属性应当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
(三)档案利用服务中心
档案的利用是档案馆三大基本职能之一。档案馆作为一种国家机构,其机构设置的总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事业单位。因此,档案馆的价值取向为公益共享,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馆应具有的义务和职能。
档案公布,是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各种档案所有者)依法通过一定形式将档案内容公开。档案开放,是指将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可以公开的保密期满的档案,解除封闭,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利用。谁是档案开放和公布的主体取决于谁掌握档案的所有权。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因此各级档案馆变代表国家和政府部门向社会开放档案。
法律分析: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条: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