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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5年01月12日
档案整理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
(一)提高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程度不够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定要让事业单位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得到应有的强化,这样事业单位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关注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单位领导一定要了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单位未来的发展和开展所有经济活动的过程当中是多么的重要,让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方面的指导地位得到凸显。事业单位还要让财务档案管理部门的员工拥有良好的财务档案管理观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在有关部门高度的重视的保证之下科学合理地发展下去。不仅如此,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还必须对财务档案的管理高度重视,在整理财务档案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必须要抱着认真、细致的态度,保证整理出来的财务档案都是真实有效的,这样才能保证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作用。
(二)实现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事业单位要使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的建设,就要在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完成以后,使构建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完成建设以后,一定要将高科技信息化的手段运用到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当中。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同时,必须对财务管理以及档案管理进行有效的协调,这样在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当中才能够捕捉到准确的财务信息并进行记录,这样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提高。
(三)通过加强培训来提高工作人员素养
在科学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日常生活当中许多方面的工作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管理,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将来采用信息化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也是大势所趋。如果采用了电子档案管理模式,那么还是靠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是不行的,事业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让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习电子档案管理模式的培训,使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通过系统的培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都能够实现质的飞跃。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一定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培训的内容,最终使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养得到有效的提高。
单位档案的整理,我们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进行整理。
通过档案名称及编号整理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
档号编定整理方法:
1、案件如系新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 顺序编列档号。
2、案件如可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之档号予以同号编列。
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 要类别,编列档号。
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案件,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则填写于右上角。
保存期限整理: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计图;(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5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
先将资料分成若干摞(否则50厘米厚没有可能一下穿透),画出统一的装订位置后打眼(眼要大一些否则线穿不过去),再合并到一起用,用粗线和大针象缝衣服一样来回穿缝,最后在打眼的位置打个死结,并把结扣按进打的眼里,保证装订后的平整。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干部档案鉴定、分类、整理后要打孔装订成卷。装订成卷整齐、美观、不易散失,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弊端:
一是对档案的损害。现在推荐使用的干部档案装具,须用打孔机打上三个0.6厘米的装订孔,用金属软钉穿扎、固定。由于干部档案是由学生、军人、工人等档案转化而来,多次整理、多次装订,左侧已是千疮百孔,再加上年代久远的纸张薄软,许多已必须经过修补才能装订。
二是不方便档案的整理。干部档案,不同于文书档案,立卷后基本固定不动。干部档案,一人一卷,每年都有年度考核、工资变动、继续教育等人事材料产生,每年都要将人事材料插入相应的类别、相应的位置,都需要拆卷重新装订,工作量较大。
三是不方便档案的利用。干部档案在干部选拔、出国培训、离退休办理、职称评定、福利待遇、政审等方面利用率较高,有时需要提供复印件或原件,也需要拆卷取出单份材料复制,再装订起来。
四是不方便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推广,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在一个系统内或一定范围内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机制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档案的数字化成为主要的工作任务,而装订成卷无疑不便于扫描等技术处理。
五是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密。对于本人或其他组织按规定查阅某份人事材料,由于装订成卷不得不整卷提供利用,难以控制利用者查看、阅读其他人事材料。
六是文书档案的归档整理规则已为干部档案的整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2000年开始,对文书立卷的方法进行了改革,简化整理,深化检索,实行单份文件装订,简单分类,划分保管期限,装盒管理,便于操作,便于掌握,提高了工作效率。
干部档案虽然不整卷装订,但仍然按照干部档案的形成规律、整理原则、分类方法整理。允许选择灵活、方便、科学、安全的装订方式,比如用封套袋、燕尾夹等将不同类别的人事材料相对固定,再装入人事档案盒中,好管、好用,也省时、省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8]32号
1998.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 制度 ,更好地为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 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
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