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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2月23日
档案整理服务
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处处有法律,为了更好地无时无刻的维护着我们的合法权利,法律也是在不断地更新。就在前几年地时间,我国卫生院成功地颁发了一项法律,叫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 程序。那么,也许大家都想知道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地内容又是什么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法规 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 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以上 管辖权 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受理与 立案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举报有据的。 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2)。 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由医疗机构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 第十五条 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和被取 证人 出示有关证件。 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4)。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条 例的行为,均要当场取证。 第二十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为定案证据。 第五章 定案与送达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附表5)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会议应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后十日内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附表6),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第二十三条 拒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承办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附表7)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邮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收到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收据。 实施现场处罚的经办人,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对象、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笔录、适用的法规条 款、处罚等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 第六章 没收财物和罚款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七条 没收的药品和器械,必须填写《没收药品器械凭证》(附表8)。 第二十八条 没收的假劣药品和伪劣器械应就地销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在实施销毁前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核实实物品种和数量,并填写《销毁药品器械凭证》(附表9),由到场单位代表和当事人共同签字,同时做好影像和现场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处理没收药品、器械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七章 结案 第三十条 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附表10),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行政处罚结案表》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卫生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违法案件移送书 ( )卫医移字( )第 号 --------------------------------- -------------: 我们受理了 一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理。案 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厅(局)备查。 附: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案件受理登记表 --------------------------------- 案件来源_____________ 受理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姓名____ 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 案发单位(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 内容: 处理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 经办人: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立案申请书 --------------------------------- 案发单位(人)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 案件来源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立案依据: --------------------------------- 拟调查方案: 经办人:_______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_______ 年 月 日 --------------------------------- 附表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调查笔录 共 页第 页 --------------------------------- 调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________ 性别:__ 年龄:____ 职 业:________ 与本案关系: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调查人: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 笔录: --------------------------------- 注: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在调查笔录末尾或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表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意见书 --------------------------------- 案由:___________ 案件来源:_____________ 被处罚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 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 依据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签发: |审核: | 承办人: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 )卫医罚字( )第 号 --------------------------------- 被处罚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 依据_______________之规定,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____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 --------------------------------- 送达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__________ 送达地点______________ 签发人___________ 签发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送达人___________ 送达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收件人___________ 收件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 备注 --------------------------------- 注:本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件人签字后收回随案存档 附表8: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没收药品器械凭证 ( )卫医没字( )第 号 --------------------------------- _______________: 根据( )卫医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 决定,对下列药品器械执行没收。 被没收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没收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销毁药品器械凭证 ( )卫医销字( )第 号 --------------------------------- _______________: 根据( )卫医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的决定,对下列假劣药品/伪劣器械执行监督销毁。 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被销毁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签字: 特邀参加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销毁单位(人),第三联随案存档 附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 行政处罚结案表 ( )卫医结字( )第 号 --------------------------------- 案 由:_________ 案件来源:___________ 被处罚单位(人):__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 案发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处罚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处罚文书号:__________ 结案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承办人:____________ 填写人:____________ --------------------------------- 处罚内容: --------------------------------- 执行结果: --------------------------------- 执行方式:1.自行履行 2.复议结案 3. 诉讼 结案 4. 强制执行 ---------------------------------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档案归类: 保存期限: --------------------------------- 注:本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上报,第三联随案存档 在今后地生活中,如果大家在医疗机构监督地方面遇到了问题,可以参考为大家详细整理地相关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他的相关的资讯。当然,在文章的末尾也为大家准备了相关行政处罚的结案表、器械凭证、回执单、通知单等一些范文。
我国档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有较强方向性是工作方案的特点之一。当计划开展某项工作时,上级通常会要求我们先准备几份工作方案,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档案整理工作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使政法委机关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档案建设是重要的一环。目前在硬件投入的基础上,正在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总的想法是:立足于高起点,规范化进行整理和建设,力争档案工作提档升级。
基本设想及工作内容如下:
一、档案整理目标
按重庆市档案局号文件标准(省(市)一级)。
二、分类
按照政法委的职能、业务特点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分成三大类:
1、文书档案
主要内容是:上级文件、同级文件及各类材料。
2、财务档案
主要内容是:帐目、凭证、票据、报表等。
3、人事档案
主要内容是:干部人事档案、人事调动文件、受奖惩情况、党员基本信息资料等。
4、科技档案
主要内容是: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学术协会资料、调研成果等。
5、基建档案
主要内容是:基础建设的方案、设计图纸、预算等档案资料。
三、整理方式及内容
文书档案:收集、整理上三级和本级文件的正文及底稿,将机关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刻录光盘(包括纸质档案)。
声像档案:收集有关工作、会议、活动方面的声像资料包括照片(包括底片)、音像带、磁盘等,分类归档。
财会档案:帐簿、报表、凭证装订成册、编号、存档。科技档案包括: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对所有重大科技(学术)创新成果按件立卷、打目录、打页号、填写备考表、编号等。
基建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档案、竣工图纸档案、工程前期文件材料等。
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各种统计、登记册
1、文书档案(案卷目录、分类目录、字号目录);
2、声像档案(声像档案总目录、照片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
3、财会档案(三册案卷目录);
4、科技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分类目录);
5、基建档案(总目录、案卷目录、分类目录);
6、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统计册、查借阅登记册等。
五、制订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1、借阅制度;
2、归档制度;
3、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保密制度;
5、其它工作制度。
六、大致时间表
12月底前,完成机关20XX年各类档案整理、归档及编制相关检索工具。之后,进入正常管理阶段。
七、建议
1、为使我委20XX年各类档案及时统一归档管理,建议外请一名经验丰富、政治立场坚定、保密意识强的同志协助整理各类归档资料,整理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预计经费2000元,经费可以视整理情况适当调整。
2、为使我委各类档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达到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需要求各部门将保存在个人手中的所有文件、材料、图纸、光盘、照片、录音、录象带等,向档案室移交,并填写移交目录。时间为12月25日前。
为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加速档案信息化进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保证档案达标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档案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组长:XX理事长,副组长:XX副理事长,成员:办公室工作员兼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和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
档案目标管理是机关整体工作一个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各门类档案的收集过程中,各有关人员和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积极帮助,共同努力,确保完成机关档案目标管理任务。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年3月1日至3月5日)
1、制定档案达标升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分解落实责任。
2、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档案等级的目的和意义。
3、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办法,各项制度及归档范围,分类大刚、保管期限表。
4、完善和添置档案的硬件设施,如:,调整实物档案陈列室、空调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和档案盒等。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时间:4月11日至5月30日)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包括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袋、著录、归档、打印归档文件目录等。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即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由办公室负责;会计档、基建档案案由财务科负责。
第三阶段自评自查,总结迎检。
对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自我检查,做好迎接县局检查的准备。
四、几点要求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需收集、整理的档案资料,各股室要不折不扣、毫无保留地移交办公室集中管理。凡因档案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完整而发生的遗失、损毁、泄密等问题,由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收集整理工作开始之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分段整理,按时完成。
(三)实行档案整理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在档案交由本县档案局规范化整理之前,办公室对档案整理工作在办公会上通报档案整理进展情况。
为提升我镇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党员管理规范化管理,保护盒利用好党员档案资料,我镇决定对全镇农村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整理,现将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目标任务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确实的党员档案资料进行补齐,无法补齐的要求党员填写好党员信息登记表并予以归档,对每名农民党员的档案材料予以整理,形成规范的农村党员档案。
2、建设好专门的农村党员档案室,由党政办成丽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内容及步骤
(一)准备工作(3月下旬)
成立档案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曹巍任组长,邓红梅、刘慈玲、成丽、刘娜、易明弘、刘康为成员,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档案的收集整理(4月—6月)
按照归档要求,对党员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好档案收集、立卷、编号、装盒等工作,对立卷的档案进行分类存放,并编制好台账。
(三)完善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7月—8月)
合理建设好党员档案室,配齐档案柜、防光窗帘等设备设施,并将党员档案管理制度上墙。
(四)总结(9月—10月)
开展一次”回头看”,认真检查各项工作是否存在纰漏,并总结好经验教训,做好其他资料的收集整理。
为全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制度是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的重要举措,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11年)的通知》(国发〔20xx〕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xx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xx〕75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xx〕70号)等有关文件提出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相关工作任务,现就建立全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xx版)》的内容要求,到20xx年底,建立健康档案的农业人口数不低于辖区农业人口数的95%,到20xx年建档率达到98%以上。同时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档案建立作为工作重点。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建档。
(二)重点突出,循序渐进。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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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健康信息的连续性,并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化。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农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三、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本文来自
(一)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农民知情同意并自愿参与的原则,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等医改重点改革任务,在区卫生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通过周期性健康体检、院内外医疗卫生服务、入户调查等多种形式,获取农民健康基本信息,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农村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家庭健康档案。首次建档原则上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村卫生室协助完成。更新档案可由镇、村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时要照卫生部下发的《20xx版规范》和《健康档案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xx〕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电子化的健康档案。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院管理、新农合等各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
(二)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在建档农村居民复诊或接受随访过程中,要及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的健康档案资料,并定期进行整理、核查,以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乡、村医务人员根据健康档案提供的动态信息,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
(三)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转变。
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推进转变服务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定期访视等便民服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实现对农民的健康管理。鼓励充分利用电子化健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扎实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二)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挂钩。 大学排名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方案。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确定各自工作目标,发挥好技术指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有关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长效制度,注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健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20xx年农民健康档案统计基数暂以按照《20xx版规范》建立的农民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
六、全面做好20xx年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中国大学排名
20xx年是按照《20xx版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启动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0xx年10月)各镇(街道)要对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与健康查体建档工作。
(二)开展全员培训。
(20xx年10月20日-30日)对本单位及村卫生所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 大学排名
(三)制定方案和工作制度。
(20xx年xx月xx日前)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技术方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规范农民健康档案。
(20xx年xx月-xx月)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行政村开展农村居民健康调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查体,完成《20xx版规范》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建档率以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电子健康档案输入完成达到30%以上。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确保我市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级档案馆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托市电子文件中心平台,推动市直单位对市统一办公平台产生的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实现电子档案的在线移交接收。20xx年的任务是,依法接收65家市直单位在市统一办公平台上形成的,20xx年及以前的期限为永久或定期30年的电子文件。
二、实施步骤
(一)局(馆)内部培训。全局干部职工负责对市直单位移交电子档案审核工作。由管理科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手把手培训,使全局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通过电子文件中心平台对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归档、接收审核的操作。
(计划时间:2月10日-2月21日责任科室:管理科)
(二)移交单位培训。印发《关于开展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及下达2014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同时组织移交单位档案人员集中培训电子档案整理归档操作方法。重点引起各单位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使各移交单位档案人员了解掌握电子档案整理移交方法。
(计划时间:2月24日-2月28责任科室:管理科法宣科)
(三)现场审核把关。根据《电子档案移交单位和市档案馆审核人员分工表》的安排,全局干部职工上门服务、现场指导、审核接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计划时间:3月1日-4月15日责任科室:全局各科室)
(四)加强督查通报。管理科负责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监督检查,每半月向局领导和各科室通报一次进度。
(计划时间:3月1日-4月15日责任科室:管理科)
(五)及时总结经验。管理科要及时总结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经验,对各单位整理移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计划时间:4月16日-4月30日责任科室:管理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电子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是信息时代国家和社会各项活动的重要记录,做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对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也是积极创建国家级档案馆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我们要高度重视,强力推进,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务必取得实效。
(二)全员参与。创建国家级档案馆已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和2014年工作重点,也是全局干部职工的多年心愿。开展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已成为创建国家级档案馆重点和难点工作,而且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需要全局上下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才能圆满完成。全局干部职工要强化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参与,主动指导,认真审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注重质量。全局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自觉加强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工作的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主动联系沟通对口单位,争取移交单位的支持,主动上门服务,开展指导工作,履行审核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一、措施要求
1、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全镇上下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尤其是各级单位领导要重视学习和贯彻,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扎实抓好本单位档案建设工作。
2、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档案是各单位和部门过去和现在从事各项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和部门的档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作用,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切实解决本单位档案建设和完善所需的经费、设施等,做到档案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3、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各单位和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要求,认真收集、规范整理,严格保管,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七防”措施,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快速有效地提供档案为各项工作服务。
镇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和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地提高我镇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
1、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认定。根据市档案局年初下达的年档案工作考核目标,今年我镇机关档案室必须完成以前永、档案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和档案工作各类台帐,检索工具、汇编资料的续编和更新,建成文书档案(永久、期)全文数据库。在此基础上达到和完成省一级档案室创建工作。
2、镇劳动和社保所的建档和工业集中区档案工作的巩固和提高。根据档发[]10号文件精神,镇劳动和社保档案管理统一纳入镇机关档案工作现代化的统筹规划中,提高了对劳动和社保档案的认识,明确归属、流向和归档范围。按照要求,镇社保档案今年要完成向镇档案室移交工作。工业集中区的档案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并做好前园区档案向镇档案室移交等工作。
3、加强村级和社区档案管理工作的巩固和提高。通过镇、村(社区)各级几年来的共同努力,我镇各村、社区的档案室已全面通过了市合格档案室的检查和验收,并且有8个村,已于去年顺利地通过了度村合格室的复查验收工作。根据规定,复查的内容主要有:⑴档案管理的组织网络情况;⑵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⑶文件材料收集、立卷情况;⑷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请有关单位对照要求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通过上级部门的验收。
文件档案还是人事档案。以文件档案为例,我一般整理为上级下发文件、单位带字号文件、单位无字号文件,中央的单位还有地方上报文件,重要的事件整理为专题卷宗。以上分类还要冠以年份,如2014年上级下发文件。每一个文件夹内,按照机关排序,同一机关以字号区别排序,同一机关同一字号按时间排序。做好以后,每页用铅笔写上页码,每个卷宗或文件夹上做好目录,标明页码。最后再做一个借阅文件登记表。人事档案比较严格,分为10大类。必须按照规则来,这个老人事干部肯定会教你,我暂时也记不清楚了。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匡易档案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软件定制、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
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制定的呢?下文是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为保证档案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病历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病历档案管理
(一)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负责保管
(二)各科室(病区)病历归档前,由各科室(病区)医护人员负责管理,各级医师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整理,由科室(病区)质控医师逐一复查,最后交科(病区)主任全面审阅,每份病历完善无误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归档病案,由病案室严格验收。凡经审查属重要缺项,应通知科室(病区)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内未修改,则按审查评分情况计入科室(病区)归档病历质量分。
(四)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计算机数据处理、病案信息质量审核和控制、档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使用归档病历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六)医院职工(包括进修医师、实习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历档案,不得将自己或亲属的病历档案携走放置家中据为已有。非本院医务人员不得直接在病区内翻阅或携走病历档案。
(七)因医疗活动和复印等需要携带住院病历离开临床科室(病区)时,应由该科室经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
(八)医院职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归档病历库房翻阅病历。
(九)病案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案,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将由遗失科室和遗失者负主要责任。
二、病历档案调阅管理
(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资料。
(二)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查阅本科室病历需经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查阅,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出病案阅览室。跨科查阅病案,必须填写《病历调阅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科(病区)主任、病历所属科室(病区)主任签名及医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立即返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经医教部审批同意,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三、病历档案借阅管理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应填写病历借阅单,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私自借给他人。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七)凡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的归档病历,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的病历复印规定,违反该规定引起不良后果的,将按当事人责任大小,遵照医院“四、病历档案复印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病人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因医疗活动或病人需要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按照上述第3条(1)(2)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医教部审核同意后,由临床科室(病区)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资料到病案资料室复印。在经管医师和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客观部分,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病人、医师和病案室负责提供复印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六)医院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医院提供申请人复印的病历档案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的作用是什么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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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
1、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3、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4.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5、医疗机构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医疗风险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安全隐患,减少医疗纠纷及投诉;
8、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9、医疗机构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10、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患者就医疗服务行为、医疗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医疗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
医疗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