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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程监造档案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提高工程监造质量,保证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监造档案的建立、保存、归档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工程监造档案是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监造人员按照规定规范记录和管理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合同、验收、结算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电力工程监造档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保存、归档和利用。电力工程监造档案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力工程监造档案的建立、保存、归档和利用应当符合保密规定。
第六条 电力工程监造档案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规范有序、便于查阅、防火防潮等原则。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电力工程监造档案,应当及时改正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流程。
第二章 建立电力工程监造档案
第八条 电力工程监造档案的建立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监造人员应当依据电力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监造计划和监造方案,明确监造内容和监造要求,制定监造记录表和监造日志等。
第九条 监造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监造计划和监造方案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监造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信息;
(二)工程进度记录和资料;
(三)工程合同和结算资料;
(四)工程变更和索赔资料;
(五)工程安全和环保资料。
第十条 监造记录表和监造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监造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和结论;
(二)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和分析;
(三)工程合同和结算的执行情况和分析;
(四)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情况和分析;
(五)工程安全和环保的管理情况和分析。
第十一条 监造记录表和监造日志应当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应当按照要求集中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 保存电力工程监造档案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监造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流程,明确档案保存的责任和权限;
(二)档案室应当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和保管,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应当符合要求;
(四)重要的电力工程监造档案
电力工程档案管理的步骤
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在电力基建工程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因此要对电力工程基建档案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电力企业的综合市场竞争力。为了能够解决当下电力基建工程档案管理模式中的一些问题,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施对电力基建工程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前期文件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电力基建工程前期中的文件中主要包括研究阶段、申报工程阶段等过程所产生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是确保施工过程合法进行的重要文字依据,同时也是确保后期基建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对电力基建工程前期各类文件的管理力度。在资料收集、管理过程中由于经手人员较多、用时较长等问题,因此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耐心、素质。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还要及时掌握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依据施工过程中产生文件的时间对资料进行有序、妥善的管理手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上报,从而实现对电力基建工程前期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措施。
招投标阶段档案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由于其参与招标、投标的企业过多,因此对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在这个阶段中要进行归档的文件种类极多,其中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标文件、澄清文件、平分文件等,如果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妥善管理,便会出现签字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善等问题,从而对后期电力基建工程的施工造成影响。因此在招投标阶段要想有效提升对基建工程档案的妥善保管,便要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档案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并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充分了解,对涉及到基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要充分掌握,尤其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细节例如文件签字、功能表等要对其进行有序的管理,还要注意签字、功能表等细节的操作规范。如果档案管理人员由于特殊原因并未能参与到招投标的过程当中,在活动结束之后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并进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并对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等操作。
施工设备资料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对电力基建工程施工设备方面资料进行管理过程中,要求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加强与施工设备采购部门的沟通,并充分了解工程所用设备的生产商情况、设备参数数据,要编制出设备采购的台帐,同时要将施工设备的订购合同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施工设备进场之前的检测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也要参与其中,并收集相关有关施工设备的检测资料,之后对资料分类、等级、归档,实现在施工设备采购过程中所产生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策略。
施工材料合同的管理办法
施工材料是决定电力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的时候,首先要与施工材料采购部门进行沟通,并掌握施工材料的采购、运输、进场检验的全部过程,对于施工材料的采购合同、运输物流单、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要进行仔细核对、分类、收集、归档。同时还要对施工材料相关合同中的盖章进行确认,要保证盖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合同内容中有无错误、遗漏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纠正。只有加强对施工材料方面文件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力度才能提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质量,并有效节约电力企业的施工成本,为电力企业全方位综合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施工资料、安装文件的管理办法
要利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对基建工程中的施工资料、安装文件进行妥善管理,从而保证在电力基建工程竣工后能够对相关文件顺利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要想对施工材料、安装文件进行有效管理,便要做好一定的档案资料累积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来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强化、记录等工作,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出监管职能,要对电力基建工程项目中的监理、施工企业材料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如发现出现不合理的管理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纠正,才能实现对电力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一.建设项目档案概念:
v是指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v项目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合同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设备文件、财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基建档案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知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前端和过程控制
四、严把验收关,认真做好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这是保证档案质量的重要步骤。
三.建立“四纳入”制度,是指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纳入项目法人制,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2、纳入合同管理制,充分发挥合同的法律作用(档案专项验收考核内容之一)
3、纳入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手段作用
4、纳入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同步管理
v主要措施体现在档案工作的“三同步”、“三参加”。
四.档案工作法规:
1、《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2006]2号)
五.档案工作标准(主要)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v电力档案工作标准:
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工程档案篇)
2、《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
3、《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DL/T5229—2005
v建设部档案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对各参建单位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考核措施,实施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责任制,组建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标准和规范;构建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对建设项目的文件形成、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检查。
2、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将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以及项目档案验收情况,报送国家或地方档案管理机构。
3、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性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生产准备及试生产等阶段形成的文件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4、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统一编目,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5、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国家电网文件
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国家电网根据近年来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电力制定的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进行了修订。5月19日,国家电网以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各网、省(市、区)电力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各网、省(市、区)电力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全权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不断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投资计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办”职责(即:控制进度、质量、资金、安全,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工作要针对农网改造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履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资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五章 招投标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农网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人员的管理,建立招标工作专家库,实行推荐、评标和定标“三分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方面,严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价格。
第三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设备和物质采购的管理办法,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设备招投标工作,在网省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债项目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
第三十四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他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招投标工作,不应因设备招投标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监察。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严格执行《农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要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国家电网。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完善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员群伤事故。
第四十三条 要根据各类项目施工的不同特点,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要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户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条 对居民用户出资进行户表以下改造的费用,要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借农网改造工程违反规定向农民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农民收费要规范,开具收据,不得采取停电方式向农民催收户表以下出资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 尽可能利用用户原有合格设备、材料,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不能强迫农民更换合格的电能表、漏电保护器等设施,或统一更换指定厂家的电能表和设备材料。县城电网改造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在为农民代购电能表、漏电保护器、进户线等设备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严禁中间环节加价。
第九章 拆旧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省要对农网改造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管理制定统一办法,明确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拆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处置方式与权限。
第五十条 农网改造中的拆旧物资,凡质量合格的,应全部用于农网改造。对不能使用的拆旧物资,凡属电力企业资产的,应及时做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凡属集体资产的,应登记造册,残余价值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网改造。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第五十二条 认真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概算,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概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提倡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和工程决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 加强新增资产管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建立工程档案,完善档案材料,为资产移交提供依据。工程验收后要对新增资产并资建账,加强对电网改造工程新增资产的管理和电网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第五十四条 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把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重点审计执行“四制”情况,建设程序、规模及内容,执行国家法规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建立相应的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执法监察活动,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要积极配合重大项目稽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本 办法由国家电网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验收期限、验收申报材料、验收条件、验收依据、验收内容、考核办法、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附则共十二章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所属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验收,以及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办法》指出,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国家电网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各省(市、区)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各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并配合各省(市、区)计委(计经委)做好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验收工作。
省级验收组负责新建110千伏、66千伏工程验收;市级验收组负责35千伏工程验收,并报请省级验收组抽查;县级验收组负责10千伏及以下工程验收,并报请省、市级验收组抽查;市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30%,省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10%,且抽查面不能重复。
单项工程申请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单项工程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投入运行;
2.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申请预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农网改造全部单项工程要按计划完成,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2.完成所有单项工程的总体验收报告和必备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3.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效果分析报告。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责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处理、考核与奖惩、附则共九章四十一条。
《办法》说,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网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原则。
《办法》指出,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提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是:
1.凡参加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2.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4.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措施》提出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电工作。
3.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4.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5.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6.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7.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8.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9.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10.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国家电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附则共六章十八条。
《办法》指出,农网建设与改造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农网建设与改造单位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1. 目的和范围
1.1为加强档案管理~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文书、电子、科技、声像等档案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文书、电子、科技、声像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归档、整理立卷、保管、利用和借阅、鉴定销毁等。本制度所指的档案是指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电力工程、科研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2. 引用标准
本制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管理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职责
3.1.1人事行政部是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定期修订,本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1.2 人事行政部配有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3.1.3 人事行政部的档案主管部门需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管理档案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坚持以法治档~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定期组织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专业培训~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档案的水平~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企业创效益服务。
3.1.4档案主管部门需接受领导的工作指导~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1.5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3.1.6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3.1.7 档案主管部门需积极参加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有关的业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2 分管副总经理职责
3.2.1 在负责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文件~将档案管理工作同其它管理工作一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做到组织、定员上的落实。
3.2.2督促制订本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较好地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3.2.3 对档案工作做到有布臵、有检查、有总结、有奖励。
3.2.4督促、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3.2.5负责审阅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对各类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并报上级审查备案。
3.2.6 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全面完成各项档案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职责
3.3.1各部门配备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保管本部门的档案。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制度。
3.3.2 档案专兼职人员需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经过档案专业培训~获得档案管理资格上岗证书~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4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3.4.1学习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关心本部门档案~指导本部门的档案工作的开展~督促做好本部门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3.4.2 顾全大局~带头向档案室移交和捐献反映本工作有价值的文件材料~不留作私用。
3.4.3 支持本部门兼职档案员的工作~协调好本职工作与档案工作的关系~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条件做好本部门档案整理工作~随时督促按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3.4.4 发现档案工作存在问题~与兼职档案员联系~并及时向档案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搞好部门档案工作。
4. 总则
4.1 档案是国家和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处理。
4.2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是反映企业各项活动的重要史料~是企业的一种资源~各级领导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
4.3 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本的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4.4 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使档案管理做到完整、齐全、真实、准确~做到案卷质量高、编目清楚、书写工整~帐、物、卡一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4.5 档案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规和制度~档案的分类编号办法应遵循国家档案局和电力行业档案分类编号方法规定的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4.6 各类档案应按总目录、全引目录、分类目录及底图目录~并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逐步利用计算机进行编目和检索。档案著录、案卷格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 文书档案的归档
5.1 归档范围
5.1.1 自身形成的~反映本主要工作活动的文件材料~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5.1.2 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统计报表及简报等。
5.1.3 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5.1.4上级单位颁发、转发的针对本工作或本须遵循、贯彻的文件材料。
5.1.5 下属单位或部门报送的需办理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5.1.6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单位颁发的本需执行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5.1.7下属单位或各部门反映其基本面貌和经营状况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5.1.8 本职工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5.1.9 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5.1.10. 信访工作材料。
5.2 归档要求
5.2.1 凡在工作中形成的~或上级单位颁发需要贯彻执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按规定时间移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
但撤除客户服务中心以后,供电所的职能和权限发生了变化,各项风险加大,如何规避风险,强化管理,实现大营销改革的最终目的。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大营销体系下如何加强供电所管理,全面提高供电所综合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
一、选好供电所长是关键
大营销体制改革前,武隆供电设有市场行销部和4个客户服务中心10个城郊供电所,供电所在所属客户服务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大营销改革后,根据机构扁平化的要求,层面将撤销现有的营销部+4个客户服务中心,变革为1个大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的营销组织架构,10个城郊供电所将由大中心直接管理。作为一个班组负责辖区内业务受理,低压客户业扩报装、用电检查、抄表收费、计量装拆、配网运检抢修、优质服务等业务,成为大营销体系中的特殊节点,在大营销组织架构中,供电所失去原客户服务中心的属地管控后,违规行为的风险将增大,与当地政府的工作协调将弱化。
激活用人机制,选准用好供电所长。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基层供电所长是规范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选准、用好供电所长,是加强基层供电所管理、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环节。因此,选好一个所长,就能带好一支队伍,服务好一方群众。强化基层供电所长队伍建设,选拔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农电当家人,就应该从源头治理,把基层供电所长作为重点对象。
坚持从严格选聘考核入手,完善供电所长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和岗位规范,建立完善的选拔任用机制,通过公开招聘、民主推选等方式,将思想领先、工作务实、技能过硬、管理有力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供电所长岗位上来,增强班组长队伍整体效能。抓好供电所绩效考核管理,做到奖罚分明,及时兑现,既保证供电所长能够充分行使权力和享受应得利益,又要促使他们从严履行职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格局。
二、标准化作业是基础
标准化建设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提升企业文化、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内部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进精益化管理,从而实现向管理要安全,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发展后劲的有效手段。
基层供电所工作是各级供电企业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各种矛盾和问题往往也出现在基层供电所。大营销改革后,由于管理范围的延伸、管理模式的转变,造成供电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规范化、精细化的高标准要求差距甚远。所以加强提高供电所的规范化管理是形势所需,同时也是供电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进标准化供电所建设,要坚持各项工作有标准、有控制、有监督、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以资料管理规范化、管理工作标准化、作业组织专业化、优质服务常态化为载体,着力完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努力克服发展短板,全力提升人员素质,使供电所标准化建设和供电所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资料管理规范化。本着删繁就简、减负增责的原则,对供电所各种资料、记录和台帐进行规范,使记录资料规范统一,记录内容真实完善;管理工作标准化。全面梳理供电所工作流程,加大软硬件投资,深化应用国家电网标志标识,为标准化供电所创建夯实了基础;作业组织专业化。合理配置岗位和人员,做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消除管理盲区,实行营配合一、抄核收分离,积极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常态化。注重凸显个性化服务,扩展银电联网电费缴纳业务范围,简化服务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健全走访客户制度,兑现服务承诺,树立了良好企业形象。
加强专业化管理力度,按照标准化管理注重过程、立足专业、科学量化的原则,为职能专业与供电所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专业管理与执行层的实际衔接。各专业建立起管理网络图和工作流程,运用专业标准予以串联、贯通,形成专业管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运转闭环,使每个岗位清楚工作过程,知道在哪个环节具体做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和效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向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