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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一、港口工程档案的归档原则
(一)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的时间顺序,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二)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确保档案的清晰性和可读性;
(三)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的不同类型,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四)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的不同性质,分别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港口工程档案的归档程序
(一)准备工作:对港口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目和编号,制定归档计划和方案;
(二)归档操作:按照归档计划和方案,将相关文件、资料装订整齐,标注编号、日期、文件题名等信息,并填写档案登记表;
(三)档案审核: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档案移交:将归档的档案移交至港口工程档案室,并进行档案的接收登记;
(五)档案管理:对港口工程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查阅、借阅、复制、传递、保管等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港口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
(一)港口工程建设完工后,相关档案应当立即进行归档,并保存至少30年以上;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港口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三)港口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进行鉴定和处理,保留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一、规范公文处理,把好公文形成关 档案一般是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式,完成了传达和记述使命而备查的历史档案。因此公文形成是档案工作的起点,规范公文处理,把好公文形成关,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而公文拟制则是公文形成的关键环节。不同单位的档案拟制部门各不同,有的单位的公文是由办公室统一拟制的,有的则是由相关部门起草然后交由办公室负责印发。我部就属于后者,由于各职能部门写作人员的水平、素质各不相同,对公文起草工作相关要求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起草的档案的质量也就大不一样。我专案部在公文拟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种使用不当。主要有请示、报告不分;一文请示多件事情;生造文种或不规范使用红标头档案等 2、附件标识比较混乱。有的公文注有附件,但既不在规定的位置做出标识,也不在附件名称前标识出具体的序号,行文程式很混乱。 3、公文主题词标注不准确,不利于检索查询。 4、数字使用不规范等等。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了公文转化为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因此,作为办公室一名专门负责公文拟制人员,平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各部门呈送的公文初稿进行规范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全面稽核,严格核稿,特别是对那些突出表达主题思想的关键的字、词、句等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应尽快与提供初稿的职能部门进行衔接,共同磋商,尽量将各种问题都解决在核稿阶段,决不能将问题推给签发的领导定夺,以确保公文的高质量、高水平,以及档案的高质量、高水平。 二、档案整理工作,从公文的评估分类做起 公文形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归整处理,待档案涉及的事务处理完毕,文书人员即可以对公文的储存进行价值评估,根据公文的类别和重要程度分别进行初步的筛选和整理:去掉一部分普通的、不重要的(但不能立即或随意销毁,而是放到别处);将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事、新事及代表本单位成就的档案留存下来,以备随时查阅和呼叫。评估工作对文书人员是个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文书人员有发展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能力,能够在数量众多、内容庞杂的档案中挑选出那些具有储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归档,供日后的工作查考利用。而要做好该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档案工作要有高度的认识,要实现从公文到档案的成功转化,就必须重视公文的规范化管理,实现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组织制度的真正交融,加强档案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超前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质量,减少档案部门的工作程式和烦琐的移交手续,避免重复立卷,使文书工作流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2、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档案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职业悟性,要随时将“档案”装在自己的头脑里,要有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使档案工作平时化、平常化。因此,务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地、科学地办理好每一份档案,对每一份档案做出科学的评估。 3、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日常工作中,文秘人员要重视档案知识的学习,加强档案意识的培养,最好的办法就是常备一本专业书籍,《档案管理学》、《档案管理基础》等,以便需要时查阅,真正做到边工作,边学习,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很多档案工作人员都兼任秘书工作,因此一定要重视对形成档案的公文进行科学地评估归类。。 三、完善公文材料,做好档案收集工作 文书部门在公文最初归档时要认真检查形成公文的一系列材料,发现有附件而未及时归档的要催要,同一事项有外来档案未按时上交的要跟踪收回,以避免长时间留在个人手中而遗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档案整理工作必须从平时做起。对于上级发文,做完收文登记后,首先应鉴别该档案是否具有储存价值,如果其中一部分随着现行效用的完成,便失去其储存的社会价值而被淘汰;而另一部分档案,退出现行领域之后,却具有储存价值,能使后人通过其载录进行借鉴和利用,因此应按档案整理规范要求,用不锈钢钉子重新装订,后进行传阅,阅办完毕后,已初步进入归档程式,进一步归整,以备平时查阅。 2、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细节。对于本单位自生档案,领导签发后,应将形成该档案的所有资料收集齐全,按照从上到下,依次为正式档案、签发文、定稿、改稿、初稿等程式集中归整,并统一装订成册,初步完成“件”,由零散“页”到集中归整为“件”,到正式整理时装盒为“卷”。初步做好档案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善于交流,接受新资讯,达到资源共享 作为办公室的文秘工作人员要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遇到的困难要多请教上级档案主管部门,不能凭主观臆断文件的归档价值,一定要结合本单位的职业特色,创造性地使用归档方法进行归档。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培育职业意识。不断接受新资讯,扩大知识视野,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机会,主动向使用者推荐和宣传自己编纂的各种档案史料汇编和参考资料,如大事记、组织严格、专题概要、统计数字汇集、会议简介等,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总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很好地把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提高其利用率。目前我专案部档案装备还比较落后,正在向电子归档、微机检索过渡,这一项新的工作给我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我深信,只要我们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对待档案管理工作,就一定能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从而为档案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资讯资源。
胡 *** 总书记多次提到"档案工作是党和 *** 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默默无闻的工作". *** 总理在 *** 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加强档案保护工作".公安档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为民排忧解难、确保社会和谐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
按以下政策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就行了: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专案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专案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专案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1、工程开工前原貌,包含工程周边地形、地物。 2、工程开工典礼、奠基仪式或动工场面。 3、测量放线、基础开挖。 4、基础验槽、钢筋架立后隐蔽检查场面及过程检查、工程分部、分项验收。 5、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储存价值的场面:关键工序;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后现场;重要领导视察。 6、各项现场试验:如锚杆(索)拉拔试验、钻孔桩超声波测试、动测试验、闭水试验、压实度及弯沉检测试验、成桥静载试验等。 7、装置开箱、装置缺件及损毁等。 8、装置安装除错、试运转(单动、联动等)。 9、工地重要会议:技术交底;方案讨论;技术及设计变更等。 10、监理旁站,重要工序验收。 11、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2、工程材料进场后的验收、取样、做试件、送检等材质保证活动的拍摄。 13、工程竣工全貌。 14、其它具有储存价值的场面。 15、照片档案应编制工程简介及卷内目录。每张照片均应有拍摄者、时间、题名。排列应分类后再以时间为序。且应根据纸件编号刻成光碟储存、移交。 16、录影档案以光碟形式归档。 17、根据渝建发[2007]116号《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竣工图签字齐备后,完善电子扫描件,并刻盘储存、移交。
组卷构成档案,然后归整档案,一件事情就有始有终了
一、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建设单位报送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如下: 1、2000平方米以上所有的建设工程专案都要报送有关照片档案资料。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报送有关照片和录影资料: 7层(含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专案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单跨跨度16米以上厂房;人防设施;市政主要道路;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桥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报送有关照片、录音、录影资料以及专题录影片: 列为市级以上重点(或实事)工程的专案;需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专案。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内容 (一)开工前原貌 1、原址、原貌及周边状况; 2、重要建(构)筑物、纪念物; 3、拆迁情况。 (二)基础工程 1、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巖样分析过程等情况; 2、建筑物基础型别及施工,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 3、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 (三)主体工程 1、主体设计模型; 2、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3、砌体、砼灌注、屋面工程; 4、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 5、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 7、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四)竣工后新貌 1、工程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 2、消防等主要设施情况等。 (五)其它方面 1、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 2、开工、竣工仪式; 3、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5、竣工验收情况。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工程、砼灌注、屋面、质量事故、竣工后新貌为声像档案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三、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求 1、总体要求 移交归档的声像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应当齐全;要按有关要求整理立卷,制成光碟,并填写声像档案着录卡。 2、照片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2)照片应一律洗印成6寸的彩色照片; (3)数码照片应当尽量使用不低于400万画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4)照片整理时,应注明拍摄内容、时间、地点、人物等; (5)照片的数量视工程专案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 3、录影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录影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比DV摄像机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2)录影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影象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3)录影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现象; (4)录影档案资料片长一般不少于30分钟,并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5)专题录影片应当结构完整,片长一般为5-10分钟,并附有解说词稿。 4、录音档案资料归档要求 (1)录音档案资料应当内容完整,声音清楚,材质完好; (2)每盒录音带应当配有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注明内容、时间、地点、人物。 5、声像档案的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依照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及时与城建档案馆联络,接受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程式及有关事项 1、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建设工程档案一道进行监督管理和备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专案全过程形成的声像档案进行收集和归档,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并和其它载体形式的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提前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等手续。不报送声像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不予验收竣工工程档案。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包括声像档案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竣工档案。
档案起到的作用区别对待,对特殊工种,对账户前(1994年10月前参加工作)工龄,必须以档案记载为依据,这时档案就起作用了。 对于完全以缴费年限计算退休金的人来讲,没有作用。 退休金高低单纯与档案无关,与你的缴费年限、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有关。
一般情况下,学校把档案寄到发给你的报到证上的地址的,能在他们的网上查最好,不能的话你要带身份证到这个地方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10.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1.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民航机场:民航机场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总图,净空图,竣工验收报告;航站楼建筑工程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3.港口:港口位置图、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客(货)运站建筑工程档案按工业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公共交通: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地铁工程档案材料;轮渡码头、索道、缆车等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6.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7.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根据本城市具体情况)。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资料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第八条 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第九条 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口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六)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九)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十)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形成、通过并签署《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建设部在1992年发的文没有61号,有16号文。建设部61号文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由第90号部令重发)楼主可以搜索61号文的内容,网上很多。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令 第16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长 侯 捷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 (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 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第十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二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 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后不满三年的期限内, 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1-3目标准的,可以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监理业务;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监理需要予以审批。
第四章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合同、章程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是有关审批机构批准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三)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中外合营企业批准书》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批准书》及《营业执照》,向原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中外合营、 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其资质管理的其它事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 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申请批准书》 、《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业务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监理业务手册》 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营或者合作设立监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工程类别和等级》
工程类别和等级
序号 工 程 类 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一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5层以上;
30米跨度以上
16层以上;
24米跨度以上
16层以下;
24米跨度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200米以上 高度100米以上 高度100米以下
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
二 冶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炼铁工业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20万吨以上 年产20万吨以下
炼钢、轧钢工业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10万吨以上 年产10万吨以下
特殊钢工业工程 年产50万吨以上 年产10万吨以上 年产10万吨以下
矿山工程 年产200万吨以上 年产60万吨以上 年产60万吨以下
有色工业工程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三 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井巷矿山工程 年产180万吨以上 年产90万吨以上 年产90万吨以下
洗选煤工业工程 年产180万吨以上 年产90万吨以上 年产90万吨以下
四 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炼油化工工业工程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 小型石油化工工程
油田工业工程 日处理天然气300万立方米以上 日处理天然气200万立方米以上 日处理天然气200万立方米以下
输油气管道工程 2000千米以上;
跨省、市管道 1000千米以上;
跨市、县管道 1000千米以下;
市、县内管道
储油气容器设备安装工程 高压容器20MPA以上;
大型油气储罐20万立方米/台以上 高压容器15MPA以上;
中型油气储罐15万立方米/台以上 高压容器15MPA以下;
小型油气储罐15万立方米/台以下
五 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制酸工业工程 年产硫酸16万吨以上 年产硫酸8万吨以上 年产硫酸8万吨以下
制碱工业工程 年产烧碱3万吨以上;
年产纯碱40万吨以上 年产烧碱7500吨以上;年产纯碱4万吨以上 年产烧碱7500吨以下;
年产纯碱4万吨以下
有机化学工业工程 年产3万吨以上塑料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4万吨以上乙烯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4万吨以上化纤 年产1万吨以上塑料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2万吨以上乙烯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5千吨以上化纤 年产1万吨以下塑料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2万吨以下乙烯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5千吨以下化纤
化肥工业工程 年产15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5万吨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装置 年产5万吨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装置
农药工业工程 年产3万吨以上 年产5000吨以上 年产5000吨以下
六 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水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6000千瓦以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
核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 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
输变电工程 33万伏以上 6.6万伏以上 6.6万伏以下
七 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水泥工业工程 年产100万吨以上 年产普通水泥20万吨以上;年产特种水泥5万吨以上 年产普通水泥20万吨以下;
年产特种水泥5万吨以下
玻璃工业工程 年产100万箱以上 年产50万箱以上 年产50万箱以下
八 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木材采运工程 年产30万立方米以上 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上 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下
木材加工工业工程 年制材15万立方米以上;
年产人造板5万立方米以上 年制材5万立方米以上;
年产人造板1万立方米以上 年制材5万立方米以下;
年产人造板1万立方米以下
林产化学工业工程 年产1万吨以上 年产2000吨以上 年产2000吨以下
九 纺织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织织工业工程 毛、麻、丝纺锭1万枚以上;
棉纺锭10万枚以上 毛、麻、丝纺锭5000枚以上;
棉纺锭5万枚以上 毛、麻、丝纺绽5000枚以下;
棉纺锭5万枚以下
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 造纸工业工程 年产3万吨以上 年产1万吨以上 年产1万吨以下
合成洗涤剂工业工程 年产2万吨以上 年产1万吨以上 年产1万吨以下
印染工业工程 年产1亿米以上 年产5000万米以上 年产5000万米以下
十 水利建筑工程 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 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
运河工程 流域面积1万平方千米以上 流域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 流域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下
十一 铁路建筑工程 铁路、枢纽及电气化线路工程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山区40千米以上,平原丘陵50千米以上;双线30千米以上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山区40千米以下、平原丘陵50千米以下,双线30千米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 专用线
铁路隧道工程 单线3000米以上;
双线1500米以上 单线2000米以上;
双线1000米以上 单线2000米以下;
双线1000米以下
铁路桥梁工程 长度500米以上 长度100米以上 长度100米以下
公路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二级以上 三级以上 四级及等外级
专用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公路隧道工程 500米以上 100米以上 100米以下
公路桥梁工程 单跨100米以上;
总长1000米以上
单跨40米以上;
总长200米以上 单跨40米以下;总长200米以下
城市道路工程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十三 港口建筑工程 码头工程 年吞吐100万吨以上 年吞吐50万吨以上 年吞吐50万吨以下
船坞工程 2.5万吨级以上 1万吨级以上 1万吨级以下
十四 航空航天工程 机场、导航工程 一级机场 二级机场 三级机场
风洞工程 大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中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低速风洞和各类小型风洞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大型整机、系统模拟试验设备工程 大型部件模拟试验设备、整机试验设备工程 中、小型模拟试验设备、部件试验设备工程
航天器及运载工具总装车间,发射试验装置工程 研制、生产航天飞行器、运载火箭、大型动力装置等基地 总体设计部(所),总装厂,发动机、控制系统、惯性器件、地面设备及大型试验台、试车台等综合性建设项目 各类试验室、计算中心、仿真中心、地面测控站、研究用房和试制生产车间等单项工程
十五 邮电、通讯、广播设备安装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 跨省;
一级干线 省内;
二级干线 市、县内工程
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省会城市级以上枢纽 地市级枢纽 县级枢纽
十六 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 气源厂及管、站工程 日供气30万立方米以上;
8个大气压力以上 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
3个大气压力以上 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
3个大气压力以下
气罐(柜)工程 15万立方米/日以上 10万立方米/日以上 10万立方米/日以下
热力厂及供热管线工程 单台25百万大卡/时以上;
10千米以上 单台6百万大卡/时以上;
5千米以上 单台6百万大卡/时以下;
5千米以下
十七 给水排水建筑工程 给水厂及给水管网工程 30万吨/日以上 10万吨/日以上 10万吨/日以下
污水处理厂工程 二级以上处理 二级处理 一级处理
输、排水工程 直径1200、长度10千米以上 直径800、长度10千米以上 直径800、长度10千米以上
说 明
……………………………………………
1、表中“以上”、“以下”数中,以上者含本数,以下者不含本数。
2、表中:冶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建筑工程、铁路建筑工程、公路建筑工程、港口建筑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及邮电、通讯、广播设备安装工程定为单一工程类;其余为部门交叉工程类。
3、未列入工程类别的国务院非工业、交通部门所属的其它工程类,均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类对待。在单一工程类别表中未列入的其它工程科目,由国务院有关工业、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或习惯划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