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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档案界!2024年11月24日
工程档案管理
一、总则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益,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机构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专业化、集中化的机构,由专门人员管理,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四、档案管理制度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编目、保存、利用等方面的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五、档案收集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档案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保存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严格的保存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档案中存在的问题。
七、档案利用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查询、复制等服务,保障档案的利用效益。
八、档案保密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制定档案保密制度,规范档案保密管理程序,明确档案保密责任人和处理机密事项的程序。
九、档案转移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档案转移至档案馆或档案库进行长期保存。
十、档案销毁
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无用的档案进行销毁,并记录销毁情况,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高标准农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所有。
1、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3、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4、县高标办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寮塘乡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6、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7、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建议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8、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9、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10、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11、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由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12、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13、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高标办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14、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高标办提出申请,由乡高标办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先由村民委员会垫资,养护人员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高标办验收合格后,由乡高标办向县高标办申报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15、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高标办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16、乡高标办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高标办每季度向县高标办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17、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由县财政局按20元/亩预算安排资金,其中6元/亩为管护人员工资,14元/亩为维修费用。
18、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按每人每月500元由乡高标办统一发放。
19、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20、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21、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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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L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1.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本标准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2.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33130-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的目的任务、内容、工作程序、评价原则、方法和成果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整体评价工作,项目和地块的评价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农业行业标准:NY/T 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术语、区域划分、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田间工程、选址条件和投资估算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规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编制以及项目的评估、建设、检查和验收。
4.农业行业标准:NY/T 2949-2016《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选址条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监测和评价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话动。
5.土地行业标准:TD/T 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允许。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